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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0:21:39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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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平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平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进入人员,按照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公开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担任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在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二、职责分工和程序
  (一)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聘用后的人事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程序: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应聘人员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考核;
  6、体检;
  7、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8、公示;
  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负责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事部门申报。凡需进人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和9月申报计划。招聘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情况简介、编制数、空编数;
  2、拟聘用岗位、人数、待遇及所需资格条件;
  3、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4、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专门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四)招聘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实施前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招聘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失业人员、企业在职人员进入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人员自愿通过报考调动单位的,均须实行公开招聘。
  (二)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平凉市户籍(紧缺重点专业、高级人才可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4、身体健康;
  5、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勤人员一般具有高中(中技)以上学历;招聘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特困失业人员,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和市直未就业人员。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考核同意,人事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调入事业单位的;
  3、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4、配偶因工作需要调入市直单位,造成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人员。
  四、考试、考核及体检
  (一)考试按分类办法进行。
  招聘职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面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包括综合知识笔试、专业知识笔试、专家组测评;招聘工勤人员的包括专业知识笔试、实际技能操作测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预先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面试、专家组测评,一般由5至7名考官组成,考官包括相关专家学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
  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协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二)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须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采取审查档案、考察谈话等方式进行。
  (三)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公布,在考试、考核之前安排体检。
  教育、卫生等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从人才市场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聘用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根据招聘公告的规定,按笔试、测试、测评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经考核或体检符合要求的,由人事局与用人单位共同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用人单位公示三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由人事局统一鉴证,确定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与单位确立人事关系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六、监督与违纪处罚
  1、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2、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对事业单位在考试、考核、聘用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在报名、考试、体检、考核中有舞弊或欺骗行为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4、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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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刑的冲突——对一起改判案件定罪与量刑的思考

张相丽 李翊


案情
李某(女,26岁)于2002年7月起在冯某(男,38岁)家做保姆并照顾孩子。其间,冯某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并许诺与同居女友黎某分手后娶李某为妻。黎某怀疑该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于同年9月24日上午,以冯某的名义将李某解雇。李某心存不满,于当日12时许,到朝阳区小红门乡明园学校内,以冯某找女儿(4岁)冯某某为由,将冯某某从学校骗至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44号院内其亲属处,后打公用电话让冯将其的衣物要及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与冯的女儿一起死。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将李某抓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变更罪名的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从犯罪形式上看,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是为了向冯某索取补偿费,尽管法律对此不予保护,但是在本质上属于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而不具备构成绑架罪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根据本案的事发起因以及被告人李某犯罪的对象、骗走冯某某的经过、向冯某索要补偿费的方式、数额等因素,被告人李某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客观特征,故本案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实质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的犯罪事实也不符合绑架罪的实质特征,而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实质特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名的差异?
差异远不止于字面的不同,而源自于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笔者赞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李某一案应当属于典型的绑架犯罪案件。理由在于: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首先,主体上看,李系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从主观故意上看,李某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受到冯某的欺骗,致使精神上遭受损害,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具备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前提条件,其索要钱财的行为就是一种勒索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李某利用经常接送冯某女儿的便利条件,以欺骗的方法将冯某的女儿带至其亲属住地,同时以冯某女儿的生命安全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从侵害的客体看,李某将不明实情的4岁幼童骗走,形成了以实力控制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其次,一审判决认定理由于法无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所列举的债务类型看,“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或财产性利益的债务。李某索要的补偿费,实际上属于精神损失范畴,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将精神损失规定为该债务之列;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均不予受理,而冯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还不足以进行否定性评价,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失就更不应该纳入刑事诉讼范围内予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失偏颇。
量刑的斟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李某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幅度范围内;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可能判处的刑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从实现刑罚的公平性角度考虑,我们不妨回顾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并在内心中重新加以衡量,不难发现:李某并不是一个利欲熏心、图财害命的残暴之徒,而只是一个在城市里默默打工、自食其力的无知女子。当自身权利遭受无理侵害的情况下,她遏止不住内心的愤怒,一时感情冲动实施了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从本案看,被告人首先是初犯,其次没有对幼童实施暴力或虐待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不恶劣,再次其实施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小,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恶劣的程度,如果对这样一名女子处以最低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明显不太合乎情理,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从量刑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似乎实现了一定的公平。笔者不敢妄加揣测,一审法院作出变更罪名的判决的原因即在于无法协调定罪与量刑的公平。然而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如果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确面临刑法分则条文所不能解决的困境。从现行刑法总则条文看,这个困境又似乎能迎刃而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又或者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笔者以为刑法总则的这两个条款是对于分则罪名可能判处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制度的两种救济途径。
然而,程序上的救济远没有实体上的完善来的直接而深刻。从长远角度考虑,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千变万化,侦查技术也日斟完善,有些犯罪可能在行为之初就被遏止住,有些犯罪的情节、性质不似在当年立法之时那么恶劣,因而有必要对某些罪名的量刑幅度进一步完善。量刑必须严格遵照刑法,背离刑法仅仅追求刑罚一方面的公正,丧失的可能是整个刑事司法的公正。笔者以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在绑架罪的量刑幅度内增加一个较低的量刑幅度,从而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定罪与量刑的协调一致,不失为最根本的解决方法。
笔者注:本案后经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确认被告人构成绑架罪,量刑上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张相丽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李翊 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甲七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094881


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实益专项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外利用十亿美元外资专项优惠办法
为了管好、用活我市计划外十亿美元外资,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按期还贷,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专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不占国家控制的地方投资规模,计划指标单列,免征建设税。项目所需人民币配套贷款,各银行应视同计划内项目优先安排。
二、专项项目从投产获利起,在核定的还本付息期间,新增人民币利润、产品出口收汇,首先用于企业还本付息。企业在用利润还款时,可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新增折旧费以80%为基数还本付息,逐年递减5%,其余由企业留用,在还清本息后,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还款期
限:各投资公司对市,初步定为十年。在此期间,投资公司除还清贷款本息外,要给市里做少量贡献,为不创汇的项目付息。企业对投资公司,按照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合理还款期,提前还清的予以奖励。
三、专项项目在还本付息期间,商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用以归还贷款;产品内销,按应征税额由企业交市,用以综合还贷。利用专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老企业,凡缴纳调节税的,在今后国家下达本市减免调节税指标内优先减免。减免的税额全部用于还贷。
四、专项项目投产后的产品,凡可以顶替进口的,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收取外汇。企业新增出口产品创汇,在项目还贷期间全部留给企业,还清本息后,按国家规定留成,其余部分由市集中用于综合还贷。
五、专项项目企业在还款期间,如创汇较高,而人民币利润较低,归还人民币贷款有困难的,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将新增外汇留成额度在专项项目内调剂。
六、外贸公司对专项项目产品收购出口,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实行出口代理制的外贸企业收取的手续费,除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外,大部分要用作生产发展基金。
七、金融、外贸企业对本单位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组织产品出口中,成绩突出的有关职工,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专项项目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天津海关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用于内销产品,要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进口的料、件只限本企业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出售。
九、利用专项贷款安排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市人民政府实益专项办公室审批盖章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材料,由天津海关专案审理后,予以减免税。
十、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实益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