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33:15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程,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在企业营造“尊重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建设工作。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监督体系。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按照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要求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审计机构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确保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配备既懂财务又懂经营管理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审计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内部审计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一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各职能机构分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开展。二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三要严格审计工作要求,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坚持依法审计,对企业重要事项做好定期审计,坚持有错必究、过错必追,以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科学设置组织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二要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增强企业适应环境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三要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监督作用。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探索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和评价工作方法,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重要子企业的审计监督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在立足全面监督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重要子企业的审计监督,揭露存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要认真做好重要子企业的定期财务审计工作,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要积极做好对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三要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内控评测和高风险业务等的监控,增强重要子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中央企业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加大对高风险投资业务审计力度,规范高风险业务会计核算,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子企业或业务部门,每年必须安排审计,尤其是对重大高风险投资业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工作。要认真做好对高风险投资业务损失的审计调查,要认真查明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认真探索开展境外投资审计

  要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要加大对境外企业审计力度,认真查找问题,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经营风险,促进提高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审计的有效方法,认真研究境内外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差异,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八、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为客观评判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要认真做好各级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二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明确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到审计不合格,不得兑现效益年薪。三要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做到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责任评估相结合,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

  九、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根据企业内部分工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一要认真组织或参与承担财务决算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二要做好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评估,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审计质量。三要加强与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的衔接和沟通,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督促企业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四要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十、积极探索内部审计的新领域和新方法

  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研究与创新,推进内部审计职能从单纯财务收支审计逐步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审计方式从事后审计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逐步向内控评价和风险评估转变。一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在强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工程审计的同时,积极拓展审计领域,推动管理审计工作开展,积极开展采购审计、招标审计、改制审计、预算审计等工作。二要定位于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积极探索企业绩效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提高审计业务增值能力。三要积极探索创新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探索运用先进的审计理念、方法和技术,推进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一、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结果的作用

  审计结果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效果,各企业要发挥审计结果的效力,做到审必严,责必究,使审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二要完善审计整改落实制度,积极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子企业认真整改;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要研究建立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五要推进建立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任期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干部任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十二、切实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责任

  为推进内部审计持续有效发展,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要建立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对于审计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开展审计业务的,应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要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公正评价审计人员工作业绩,切实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十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一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二要建立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三是对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上的子企业或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当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审计部门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国资委备案。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出资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逐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改进和完善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规则

1990年9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运输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手段,是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铁路运输设备的状况,不仅反映了我国铁路运输设备现代化水平,而且是研究铁路长远发展,挖潜改造扩能以及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为了反映铁路主要运输设备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重新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对统计工作的要求,紧密围绕党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扩大运输能力,强化运输设备统计的功能、职权、手段,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不断提高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搞好统计优质服务。
第3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等统计法规,严格按照部颁统计制度统计,实事求是,如实上报各项统计数字,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单位应做好运输设备统计电子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做好统计数据的积累、储存、整理、分析和咨询工作。运输设备统计人员要深入基层单位进行统计质量检查辅导,加强技术履历簿、原始记录和台帐等基础工作,上报运输设备统计年报之前,要做好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数据核对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任务和统计时点
第4条 运输设备统计范围的原则
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备用、封存的设备,均应统计。
二、凡新建交付铁路局运营的(含正式营业及临时营业)新线、复线、电气化铁路及其它新增设备,均应按正式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不包括产权归部属工厂所有的企业专用线和路外专用线及地方铁路。
三、凡配属给铁路局和产权归铁路工程局所有的机、客、货车应进行统计。货车仅包括由铁道部统一调度在全路运行的货车和配属给铁路局的宽、窄轨货车,不包括铁路工程局、铁路局的自备车。
四、凡出租给外单位的运输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租入的设备租用单位不统计。
第5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主要任务
按照部颁统计制度,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管内铁路线、桥、隧及上部建筑,内燃、电气化牵引铁路,机、客、货车,通信信号,客、货运,电子计算机等运输设备数量、类型、能力以及运输部门站段数量,并对其变化情况、比例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策,安排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6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
运输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统计时点为年末31日现状。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三章 铁路线路
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
第7条 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五种。
第8条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正线又分为:
一、第一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一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一线。
二、第二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二线。
三、第三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第9条 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
一、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正线及渡线)。
二、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三、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四、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五、其它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它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第10条 段管线是指机务、供电、水电、车辆、工务、电务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机械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第11条 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及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图略)。
第12条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一、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二、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
第二节 线路长度
第13条 铁路线路长度分为延展长度、营业长度。
第14条 延展长度分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延展长度。各种线路的延展长度为各自的建筑长度。建筑长度是指线路上实际铺设的钢轨(包括轨缝)的延长。各线名的长度计算是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的终点的连续长度。起终点的位置可以是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档或指定的位置,如为车档时,则量至其内侧坡脚。
如果经过线路改造及其它原因,造成线路实际长度与公里标不符时,按工务部门的线路复测资料统计。
一、正线延展长度是第一线、第二线和第三线及以上正线和其它正线(枢纽联络线、迂回线)建筑长度的总和。
二、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建筑长度的总和。
第15条 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正式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
每条线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双线及以上为第一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实际长,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者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站中心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线路终端为死线时,车档超过站中心的,按站中心计算,未超过站中心的,则计算至车档。
二、在计算营业长度时,对全线或部分建成双线及以上的线路按第一线长度计算。
三、几条正线在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
四、局、分局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不计算至站中心,应计算至局、分局分界处。
五、联络线一般不计算营业长度,但如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应计算营业长度。
六、站线、段管线、岔线和特别用途线均不计算营业长度。
七、营业长度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应按与双线相对应的第一线长度计算。如有一条线路营业长度为100公里,其中有一地段为双线,该地段的第一线长20公里,二线为20.5公里,则该线路中的双线及其以上地段长度应为20公里(即第一线的长度)。
八、封闭的线路,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其营业长度。
第16条 为了反映铁路的地区分布状况,正线延展长度和营业长度应按省、市、自治区分组统计。
第17条 双线及以上线路(含部分双线的线路)应列出每条线的线名、双线(含双线区段)的起迄地点和营业长度。
第18条 由工务段代维修的非路产专用线延展长度,是指工务段与路外单位订立代维修合同的线路长度,但产权已移交铁路的部分线路不计算在内(即接轨道岔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及安全线)。
第19条 对路外企业专用线与铁路部门线路衔接的道岔,如其产权移交铁路时,由接轨道岔尖轨尖端至警冲标外第一个轨缝的一段线路,列为路产线路,此长度统计在岔线长度内,与接轨道岔有连动的道岔及安全线其产权也属铁路,其安全线统计在特别用途线长度内。
第20条 线路名称及起迄地点。各铁路局管辖的铁路线路,依顺序逐一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先列跨局线路,每条线路的起迄地点,应填车站名称或起点终点的里程,但跨局线路分界处的地点、名称或里程,应由两局协商一致,如协商不一致时,由部计划司裁定。电子计算机编码由计划司统一规定。
第21条 营业长度和正线延展长度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在统设报1附表逐条线路填写变更日期及原因。
第三节 道 口
第22条 道口是指铁路与汽车、马车道路平面交叉的地点,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路内产权的道口(无论是否有人看守)均应统计。但不包括:
一、2.5米以下过道;
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通道;
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通道;
四、非路产道口。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算一个道口,如铺面不连续,则分开统计。有人看守的道口应按是否分开看守而定。

第四章 钢轨、无缝线路、道岔
第一节 钢 轨
第23条 钢轨延长按钢轨类型(每米的重量)分别统计,由重到轻分组。为75公斤、60公斤、50~59公斤、43~49公斤、42公斤及以下。
第24条 钢轨延长是指钢轨的延展长度(包括轨缝长度),其长度应与统设报1线路延展长度(线路长度统计报表)数字相应一致。
第25条 钢轨延长按正线和站段岔特线分组统计。正线应按线名填写,顺序比照本规则第20条办理。站段岔特线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别填列总计。
第26条 损伤钢轨是指铺设在正线上的超过部定磨耗标准的钢轨。详见铁工务(1989)93号文《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第二节 无缝线路
第27条 无缝线路是指焊接的钢轨长度等于或超过两个缓冲区的长度的线路,对大于普通钢轨长度,但短于两个伸缩区长度的焊接的钢轨,不算无缝线路。
无缝线路按全长统计,包括固定区、伸缩区、缓冲区铺轨的长度。缓冲区如系两端无缝线路共用时,长度计算在前一段无缝线路内(图略)。
第三节 道 岔
第28条 道岔按正式营业、临时营业分组统计,其中列出锰钢道岔数量。
第29条 道岔按辙岔号码分组统计。从大到小分为18、12、11、10、9、8号及其它。
第30条 道岔组数的计算以组为单位,每一独立道岔即算一组,单独尖轨及单独辙叉、脱鞋道岔不按道岔统计。
一、单开道岔。
二、双开道岔。
三、三开道岔。
四、菱形道岔。
五、单式交分道岔。
六、复式交分道岔,按一组计算。
七、交叉渡线,计算四组单开,一组菱形(图略)。
八、一组交叉渡线,一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三组单开,一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九、一组交叉渡线,二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二组单开,二组复式交分,一组菱形(图略)。
十、二组交叉渡线,三组复式交分道岔,计算四组单开,三组复式交分,二组菱形(图略)。

第五章 桥梁、隧道、明峒及涵渠
第一节 桥 梁
第31条 桥梁统计包括各种结构的桥梁但不包括公路跨越铁路的跨线桥、天桥和地道。
一、桥梁座数。凡使用同一墩台的双线及以上的桥梁均按一座计算。
一座桥上通过数条不同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二、桥梁长度是指两桥台边墙最外端(包括托盘及基础)间的距离,一个桥台两端边墙不等长时,按短边计算,曲线桥全长为桥梁中心线上墩台之间各段折线长度之和。
第32条 桥梁分类。
一、永久性桥分为
(一)钢梁桥:指梁部为钢结构的桥。
(二)圬工桥:指梁拱为砖石、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制造的桥梁。
(三)混合桥:指一座桥一部分为钢梁,一部分为圬工梁组成的桥梁,同一墩台的双线桥,一线为钢梁,另一线为圬工梁的桥梁。
永久性桥如个别墩台或梁孔因损坏采用临时结构通车时,仍按永久性桥统计。
二、临时性桥包括木桥、木墩台钢梁桥、圬工墩台扣轨束梁、工字钢束梁或木梁桥等。
第二节 隧道及明峒
第33条 隧道、明峒座数及全长计算:
一、隧道是铁路穿越山岭时修建的建筑物。采用明挖修建以后回填复盖层的称为明峒。隧道与明峒连为一个整体时,按一座隧道统计。明峒包括御塌棚峒在内。
二、隧道和明峒的全长是指沿轨面线路中心线两端峒口端墙之间的距离,斜形峒口以轴长为准,曲线的以弧长为准。
三、一座隧道内通过数条不同的线路时,按高一级的线路统计。
第三节 涵 渠
第34条 涵渠是铁路路堤中的泄水建筑物,涵渠座数包括涵洞和明渠两部分。
涵洞是完全埋在路堤下的泄水建筑物。
明渠为通过小量流水而建筑的无梁构造物。明渠加盖板其轨底无填土或道碴时按明渠统计。
一、涵渠座数
双线宽路基,涵渠整个穿过,下部基础连为一体的按一座涵渠统计,如果双线路基分开时分别按上行与下行统计,后接长的涵渠,不论两部分式样是否一样,均以一座涵渠统计。
二、涵渠全长
涵渠全长是指涵洞的轴长,包括端墙在内,明渠为边墙横向宽度,以长边计,多孔涵全长则为各孔轴长之和。

第六章 轨 枕
第35条 轨枕是钢轨的支座,按轨枕的材质不同分为:
一、木枕:包括经防腐处理和未经防腐处理(素枕)。
二、钢筋混凝土枕:指用普通钢筋制造的轨枕。
三、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枕:指用钢弦先预加上应力制造的轨枕。
四、其它轨枕:包括钢枕、胶合枕、轨枕板。
失效轨枕是指因腐朽、机械磨损和裂缝而不能使用的轨枕。(失效标准见《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轨枕按工务部门秋检资料统计。

第七章 客、货运主要设备
第一节 客运主要设备
第36条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是指客运站和客、货运站,不包括专门办理货运的车站。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要按有候车室、行包房和有站台雨棚设施分别统计。
一、客运站舍总建筑面积:指房屋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天井、室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范围为办理客运业务建筑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连在一起的与客运业务有关工种的业务房屋。
二、客运站舍总使用面积:指车站站舍的有效面积扣除公用面积(如通道、垃圾道、电梯井等)后,可供车站使用的按内墙线计算的房屋面积。
第37条 有行包房的车站的指有专门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如有货物仓库共用时,仍应计算有行包的车站个数和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的面积分劈。
第38条 办理旅客乘降的处所:是指旅客乘降所及办理旅客上、下车、不售票的线路所。
第二节 货运主要设备
第39条 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
一、货物仓库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仓库,包括普通货物仓库和办理污秽、有毒、易燃爆炸、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货物设备的专用仓库。
二、货物雨棚是指永久性或半永久性雨棚用于装卸作业和保管怕湿损货物而设置的设备。
三、货物站台是指用于货物装卸或货物存放的场所。包括普通货物站台、高站台、顶端站台等。货物仓库、雨棚、站台座数均按建筑单元计算。
第40条 建筑面积。
一、货物仓库建筑面积按建筑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货物雨棚、货物站台建筑面积的计算:有柱雨棚、站台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雨棚、站台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设在货物站台上其占用货物站台的建筑面积应分别表示。总计是货物站台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占用的和不占用的面积。其中列出货物仓库,货物雨棚设在站台上占用的面积。
第41条 货物装卸线:是指办理货物装卸作业的线路。包括货物线、换装线、加冰线、轨道衡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交接线、军用饮食供应线等。
一、货物装卸线全长:指线路起点的道岔尖轨尖端至线路终点的尖轨尖端或车档止的长度。
二、货物装卸线有效长:指可用于货物装卸作业的有效长度。

第八章 通信、信号设备
第一节 有线通信设备
第42条 凡属铁路产权的,为运输组织、调度指挥及铁路公务联络服务的通信线路、载波机、交换机等通信设备均应统计。
第43条 架空明线是用电杆和横担木,把导线架设在空间所组成的通信线路。架空明线长度是杆间距离的综合,用“杆路公里”做为计量单位。
第44条 电缆是指包在一个公共外皮中的若干条绝缘导线,包括地区电缆和长途电缆。并要分别列出同轴电缆和光缆(即光导纤维电缆)。计算电缆的长度以每一条电缆为准,即以外皮为准。其长度单位为“皮长公里”,即每条电缆实际长度之和。由分线盘起算,包括引入电缆的长度和余长。
第45条 长途通信线路。
一、干局线长途通信和区段通信电路所使用的线路及迂回线路。
二、长途分歧线路指由长途线路分歧引向电话所,车站及其它单独用户的引入线路(指有杆路的明线线路或电缆线路)。
三、进局引入电缆,指由长途架空明线引入通信站或电话所的电缆。介入电缆指长途明线线路中间介入的电缆。
原则上按上述内容统计。但架设在长途通信线路上的地区线和架设在地区通信线路上的长途线不易划分时,前者可按长途线统计,后者可按地区线统计。
第46条 载波电话端机是为传送电话信号,增加话路的机械设备。按其调制能力的大小,可分为12路、60路、300路、960路等不同的机型。载波电话端机是成对使用的,称A端和B端。统计时以“端”计算。
第47条 光端机、数字端机。
一、光端机:光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光功率的设备。
二、数字端机:数字通信系统中,发送、接收终端的设备。
第48条 长途自动接续机是长途电话自动接续的机械,不需要人工转接,自动接续固定方向间的长途通话。
地区电话交换机是供本地区范围内电话转接之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动电话交换机和人工电话交换机。
长途自动接续机和地区交换机分“总机容量”和“实装容量”。“总机容量”是接续机的最大接续能力,以“门”计算。“实装容量”是实际已安装能使用的容量,以“门”为计算单位。
程控电话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电话交换机。统计时以“门”为计算单位。
第二节 无线通信设备
第49条 微波通信有模拟、数字微波通信两种,是利用无线电波传输通信信息的一种线路设备,由微波机和微波中继器构成。数字微波是微波通信设备的数字化,即用微波通信传输数字信号。统计时以“公里”计算。
第50条 列调站场、无线通话,包括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站内无线调度电话。
一、固定台:指车站台或地面台。
二、车载台:指机车、轨道车、救缓列车电台和无线通信车台。
三、携带台:指携带式无线电台。
第51条 地面卫星通信站是卫星通信的设施,藉以通过通信卫星进行通信,以“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三节 信号设备
第52条 闭塞是用信号或凭证,保证列车按照空间间隔制运行的技术方法。闭塞分为:
一、自动闭塞。是根据列车运行及有关闭塞分区状态,自动变换通过信号机显示,而司机凭信号行车的闭塞方法。
二、半自动闭塞。是人工办理闭塞手续,列车凭信号显示发车后,出站信号机自动关闭的闭塞方法。
三、路签(牌)闭塞。是单线铁路线上,以路签(牌)作为占用区间凭证的闭塞方法。
闭塞公里为站中心之间的距离,应与该区段的营业里程统计数一致。
第53条 调度集中是在调度所内集中控制某一区段内各站信号和道岔并指挥列车运行的设备。
调度集中区间的连续长度以“营业公里”计算。
第54条 电气集中是指道岔的转换和信号机的开闭,都由值班人员在室内集中操纵的设备。电气集中以车站为单位进行统计。

第九章 电气化、内燃化铁路
第55条 电气化铁路。凡通过技术改造或新建,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并已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称电气化铁路。因某种原因暂时采用其它牵引方式的也按电气化铁路统计。电气化铁路长度比照本规则第15条按营业公里计算。统计时应列出起迄地点及所在位置的里程。跨局的电气化铁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
第56条 内燃化铁路。内燃化铁路是指客、货运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为了反映内燃化铁路进展程度,要按下列三种情况分别统计。
一、客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直通及管内旅客列车(不包括市郊、临时旅客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二、货运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各种货物列车。(不包括快运零担列车、零摘列车、小运转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三、客、货运全部内燃化的线路是指在本线上运行的客、货列车全部采用内燃机车牵引的线路。
内燃化里程,由线路管辖局负责统计。包括外局内燃机车在本局牵引的区段,不包括本局内燃机车在外局牵引的区段。跨局的内燃化线路应列出分界处地点及里程。内燃化铁路营业里程比照本规则第15条计算。

第十章 机 车
第57条 机车实行配属制度,机车台数统计按配属关系逐级统计上报并应与机务部门机车配置统计数核对一致,机车台数统计,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第58条 机车台数应按各种牵引类型和机型分别统计。机车分类如下:
一、电力机车:分韶山1、3、4、6G、8G、6K、8K等机型。
二、内燃机车:分东风1、2、3、4、5、6、7、8、东方红1、2、3、5、北京、ND2、3、4、5等机型。
三、蒸汽机车:分人民、胜利、解放、建设、前进、其它等机型。
第59条 机车功率是指机车在牵引列车运行时,单位时间内所作的功,单位为千瓦/台。机车功率按机车标称功率计算。各型机车标称功率如下(千瓦/台):
一、电力机车
韶山1 3780
韶山3 4350
韶山4 6400
6G 5400
6K 4800
8K 6400
8G 6400
二、内燃机车
东风1 1050
东风2 650
东风3 1050
东风4 1920
东风4B 1985
东风4C 2165
东风5 930
东风6 2425
东风7 1180
东风8 2720
东方红1 1220
东方红2 650
东方红3 1640
东方红21 640
北京 1500
北京(口岸、宽轨) 1350
北京(八轴客运) 3000
ND2 1280
ND3 1280
ND4 2150
ND5 2550
NY5 2020
NY6 2380
NY7 2740
三、蒸汽机车
人民 1397
胜利 1085
建设 1669
前进 2191
上游 1103
解放1 1137
解放6 938
KD7 897
菲德 1757
KD5 544
其它 735

第十一章 客 车
第60条 客车实行配属制度,客车辆数按配属关系逐级上报,并应与车辆部门客车报表统计数核对一致。客车保有数均以铁道部配属令为准。
客车保有数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保有 上年末保 本年拨入 新购客
= +( + )
客车数 有客车数 客车数 车 数
本年拨出 报废客
-( + )
客车数 车 数
第61条 客车一律按客车标记符号分类,如果标记符号与实际结构不符时,应向车辆部门提出修改标记,在未修改之前,仍按标记符号统计。
一、客车分类如下:
(一)软座车(RZ)
(二)双层软座车(RZS)
(三)硬座车(YZ)
(四)双层硬座车(YZS)
(五)软卧车(RW)
(六)硬卧车(YW)
(七)软硬座车(RYZ)
(八)软卧硬卧车(RYW)
(九)其它合造车(指有座位的合造车)
(十)餐车(CA)
(十一)厨房车(CF)
(十二)行李车(XL)
(十三)邮政车(UZ、XU)包括行李邮政车。此项只统计铁路部门的邮政车,不包括邮电部门托管的
邮政车。
(十四)代用客车(DP、ZP、UP、XP)包括简易客
车,代用行李及代用邮政车。
(十五)公务车(GW)
(十六)卫生车(WS)
(十七)医务车(YI)
(十八)试验车(SY)
(十九)维修车(EX)
(二十)文教车(XJ)
(二十一)特种车(TZ)


二、独立取暖的客车(包括烧油的):系指有独立取暖锅炉的客车。
三、有空调装置的客车要单独列出。
第62条 客车座卧位定员数的计算:
一、客车的座位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座位。包括软座、硬座、软硬座及其它有座位的合造车的全部座位。
二、客车卧铺定员数是指可供给旅客乘用的卧铺数。包括软卧、硬卧、软硬卧车等全部卧铺数。
三、以上均不包括餐车、厨房车、行李及邮政车中的座位与卧铺数,以及代用客车等的座位与卧铺数。
四、客车座卧位定员数参照下表计算(略)。

第十二章 货 车
第63条 货车属于铁道部掌握,不配属给铁路局,但少数机械保温车、宽窄轨货车、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整列罐车、矿石车、煤车和指定的专用车辆配属给铁路(工程)局使用,并做为铁路(工程)局固定资产,因此,货车统计采用铁道部集中推算和货车配属局上报相结合的统计办法。
第64条 货车保有数的推算方法如下:
一、非配属制
上年末保 本年报废 本年购置 本年拨出或
+ -( + )
有货车数 货车数 或拨入数 售出货车数


但遇全路车辆清查时,应以车辆清查时点的现在货车数作为报告期初货车拥有数,以此为起点,推算至报告期的增减及拥有货车数。
二、配属制
计算方法与本规则第60条相同。
第65条 货车按用途及构造不同分为:
一、棚车(P)包括通风车(F)零担宿营车(SLP、BT)
二、敞车(C、CF)包括煤车(M)、矿石车(K)
三、平车(N)包括砂石车(A)
四、毒品车(PD)
五、罐车(G)
六、保温车(B)
七、其它
第66条 货车按标记载重吨位不同分20吨及以下、25吨、30吨、36吨、40吨、50吨、51吨、52吨、55吨、58吨、60吨、65吨、73吨及以上等。
根据每一辆货车的标记载重吨数,计算全部货车总标记载重吨数和平均每辆货车标记载重。
全部货车总
平均每辆货车 标记载重吨数
=-------
标记载重吨数 各种货车总数
(不包括淘汰车)

第十三章 机车三大件
第67条 机车信号。在司机室内指示列车前方运行条件的信号。机车信号数量以“台”,机车信号地面设备长度以“公里”统计。
第68条 自动停车装置。当显示停车信号或限制信号而司机未采取相应措施时,使列车自动制动的一种装置。以“机车台”统计。
第69条 无线列调。是供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调度指挥人员和列车司机相互通话的通信设备。仅统计装置在机车上的台数。

第十四章 装卸机械及集装箱
第70条 装卸机械仅统计铁路局运输部门各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的有动力的装卸机械。
第71条 集装箱按容量分类统计,按箱计算。

第十五章 电子计算机
第72条 不论是属电子计算机部门财产和管理或各部门自己购置和管理的电子计算机都应进行统计上报。
电子计算机按微型机和中、小型计算机两大类分类统计,两大类中应列出主要系列和机型,中、小型计算机中列出VAX、MV、PDP系列和进口数(不包括进口件、国内组装)。
全路各单位、各部门的电子计算机拥有数,应向铁道部电子计算中心报送,由部电子计算中心汇总后,报部计划司。

第十六章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
第73条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是承办客、货运输及从事运输生产活动的基层单位。
一、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不包括线路所、乘降所、辅助所。车站个数统计不应按行政管理机构计算。
二、车站等级要按劳动工资部门审定,并经铁道部(铁路局)正式批准的为准。已办理呈报而未经部(局)正式批准的按原车站等级统计。
三、编组站是办理大量货物列车的解体和编组作业,并设有比较完善的调车设备的车站。铁路局上报编组站数,以部批为准。
第74条 机务段包括配属各种类型机车的机务段。车辆段包括机械保温车辆段及罐车车辆段。工务段包括大桥管理处及桥工段。电务段包括直属通信段。水电段包括给水段及电力段。列车段包括客运段。

第十七章 运输设备统计咨询
第75条 搞好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各单位在向上级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年报的同时,必须报送运输设备统计分析报告,没有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的,不能参加全路年报工作评比。
第76条 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丰富的统计资料,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手段,以扩大综合运输能力为中心,考虑点线结合,对运输需要和运输设备能力,每种运输设备之间的能力比例关系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专题调查分析,为科学决策,编制计划和完善管理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
第77条 运输设备统计要贯彻国家统计局关于广开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开放式”统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按照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服务为主的原则,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精神,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和调查方法,广泛深入开发运输设备统计信息资源,以多种形式扩大统计服务面,提高统计优质服务水平。

第十八章 运输设备统计监督
第78条 搞好统计监督,是运输设备统计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的重要环节。
第79条 运输设备统计的监督职能除了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达到准确可靠外,还应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反映运输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利用效果等状况,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进运输生产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80条 各铁路局计统处应指定专(兼)职运输设备统计监察员,主要职责是经常深入铁路分局、基层站段检查统计法规及运输设备统计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基层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81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82条 各单位在保证本规则统一的原则下,根据需要,可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部计划司备案。
第83条 本规则自1990年年报开始施行。1985年铁道部(85)铁计字1101号文发布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目录略)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实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6月16日,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属高等学校工程技术队伍的建设,做好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下发的《关于国家教委所属高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结合委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适用于教学实验和实习、科学试验、生产、建设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仪器设备运行维修、技术开发、技术装备等方面从事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工程技术职务设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高级工程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各级职务设置应与工作任务和按任务所确定的编制相适应。当前应在批准的职务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实绩和资历。

第二章 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身体健康,献身于教育事业,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技术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
3.担负一个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工程技术工作,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个基层单位的技术工作,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2.比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有关情况。
3.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
4.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取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论证、设计、生产或实施的能力,或具有领导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动向,有较深入的学术见解,较高的技术专长或科学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指导。
3.有丰富的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履行岗位职责,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论文。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对长期从事生产、建筑施工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外语考核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首次聘任工程技术职务时,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 各级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了解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根据需要,承担并完成技术管理的辅助性工作或其他技术辅助性工作。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生产、设计、研制的制图,基本工艺,设备或产品的调试及检测,教学实验、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规定及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基本原理和技术及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及一般保养方法,并正确使用。
2.经指导,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的测试的准备工作和按要求完成所在部门技术管理的辅助性工作,承担本部门的部分管理业务。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承担制图、一般计算、试验、测绘等技术辅助性工作。
2.了解本专业有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一般性设计、勘察等技术性工作。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了解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交底,承担一般单项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管理和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熟悉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按要求解决生产、设计、研究及大型精密设备使用中的一般技术性问题。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承担并按要求完成研制项目中的一般设计、计算、调试等工作,并对研制成果进行分析和处理。承担一般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3.承担教学实习中部分内容的讲课任务或辅导,批改实习报告等。
4.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性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熟悉本专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各项实验的原理,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各项操作以及调试技能,掌握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技能。
2.经指导,设计实验方案和一般实验及研究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解决技术管理中一般的业务性问题。
3.承担实验教学的辅助工作,编写部分实验教学指导书,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的测试工作,完成有关科学实验报告。编制或审查一般工作计划或年度综合计划。
4.承担本部门一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熟悉并能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承担一般的规划设计、勘察或工程技术研究工作。
2.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技术研究中的局部任务。
3.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性问题。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熟悉并能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编制一般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负责一般单项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
3.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交底。
4.解决施工中的一般技术性问题。
第十五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独立承担技术工作,进行或组织新产品、新工程的设计、研制和生产,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负责解决教学实习、科研加工、生产、设计、工艺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根据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动态、发展趋势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分析论证。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或论文;协助指导研究生学习。
4.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教学实习计划,组织教学实习。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性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独立承担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和编写使用手册,拟订大型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人员培训大纲等工作。
2.拟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配置方案。
3.承担有关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组织管理本部门一个方面的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5.负责一个方面技术的指导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的指导工作。设计实验方案,组织和实施一定难度的科学实验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独立承担或组织比较复杂的或较大型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
2.在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的指导下,分担大型复杂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中的局部任务。
3.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4.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知识、新技术,提高自己的创作及业务水平。
5.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培养初级技术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熟练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
2.独立承担比较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单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施工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验收;解决施工中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做出一定成绩。
3.不断学习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4.指导和培养初级施工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
五、技术管理部门
1.熟悉并正确贯彻与本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指标定额等。
2.熟悉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历史和现状资料,掌握国内外与其所任工作有关的技术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提出本部门技术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进行分析论证。
3.独立承担某些较复杂的工程、技术任务的年度综合计划的编制或审查,组织评议、验收、推广技术成果。
4.运用科学技术管理的理论和经验,推动本部门的管理改革。
5.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负有下列部门之一的职责:
一、生产、产品设计、研制部门
1.负责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新产品、新工艺的设计和研制,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的教学实习、科研和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2.掌握本专业范围的科学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指导教学实习、科研生产和产品开发。
3.根据教学、科研、生产的需要和我国的有关方针政策,在重大项目技术引进、开发上提出带指导性的意见,并进行论证和决策。
4.负责组织和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在需要时,担任研究生的导师。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科研部门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
2.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装置的研制,编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文件。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备的研制;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先进设备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和推广应用;主持制订实验室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
4.组织承担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研究生导师工作。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工作。
三、建筑规划、设计、勘察部门
1.主持或指导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或科研课题。
2.组织制定或审核重大工程的规划、设计、勘察和技术发展计划,鉴定重大科研成果。
3.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做出显著成绩,倡导并推动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和使用。
4.编写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
5.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培养中级技术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缮部门
1.组织或指导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和重大施工技术措施。
2.承担重大、复杂工程的施工组织和领导工作。
3.解决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做出显著成绩。
4.制定或审核施工技术和科研发展规划,鉴定重要的施工技术研究或革新成果。
5.推动施工新技术、新材料的学习和使用。
6.编写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
五、技术管理部门
1.正确理解并全面贯彻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某个方面技术管理条例和制度。
2.主持或指导重大的工程技术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的编制与审定。
3.熟悉国内外技术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运用先进的技术管理理论和方法,提出某些方面的长远发展规划并进行咨询和决策。
4.主持和领导重大的业务建设,在技术管理体制、程序、方法、制度及队伍建设方面提出方案,并进行论证。
5.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不同岗位的具体职责。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评审、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国家教委成立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议组,负责评定委属高校高、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委属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职务评议组,评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部分委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国家教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有权评定工程技术人员高、中级或初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和教育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教授和相当于教授职务者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2。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议组成员为5~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由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织中要尽量吸收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参加。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准备、组织工作及承办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议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被对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审程序和办法,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由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时,向受聘或任命人员颁发聘书或任命书。任职期限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工程技术人员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限外,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在这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又符合较高一级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可先经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工程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在聘任相应职务时,一般不再重新评审其任职资格。1983年9月1日以前经过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技术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可与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人员同样对待。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工作需要担任相近专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经考察具备履行相应技术职务的能力,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再重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技术人员,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按规定手续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各高校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鼓励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时,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其任职条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等关系,防止片面性。对于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条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各级行政领导都要依靠学校党组织切实做好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条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履行相应职务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写出评语并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术人员,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作风,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借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国家教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