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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8:48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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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六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其中:补偿性支出7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2元(集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不低于3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0.5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

第七条 省对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按照不同的森林生态功能区位,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

(一)钱塘江、瓯江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海岛地区等省重点扶持地区(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武义县、磐安县、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岱山县),每亩每年补助7元 。

(二)省次重点扶持地区(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东阳市、浦江县),每亩每年补助5元。

(三)其余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4元(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每亩每年补助5元)。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省级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单独安排。

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损失性补助的对象确定为:

1.林农个人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是农户。

2.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未分山到农户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乡(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林场(含苗圃,下同)和自然保护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归乡(镇)、村的集体山或林农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4.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专职护林人员。

(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省、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或乡镇政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九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投资经营者收益损失的补助和公益林护林人员的劳务费。其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获得的损失性补助主要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林木抚育费支出。护林人员劳务费按护林人员管护面积每人1500—2500亩标准核定。

第十条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公益林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支出。其中:森林防火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森林病虫害防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简易器材等。

第十一条 公共管护支出中的采购项目,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公共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3年按照年度支出计划格式(附表3、3-1、3-2、3-3)编制支出规划,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支出规划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后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上报当年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总结、当年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数额以及安排计划(见附表1,附表3、3-1、3-2、3-3和附表4)。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联合下达的补偿项目年度计划,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调整。经国家和省批准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将征用占用林地地点和面积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停拨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待省对各地公益林检查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下拨。为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管理,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补偿基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其中:补偿性支出资金,应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专用账户,每年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县补偿基金一并拨付至补偿对象专用账户内。

(一)对林农的损失性补助,直接拨入为农户统一开立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二)护林人员劳务费,已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乡(镇)、村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统一管护的,县级财政部门将护林人员劳务费拨入各管护责任单位的专用账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各乡(镇)村、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和专门护林组织人员名册以及护林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达县级财政部门。

(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由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四)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承担相应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责任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各级补助资金分别设置专账,独立核算,并相应设立“中央补偿基金”、“省补偿基金”和“县补偿基金”二级会计科目,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必须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乡(镇)村集体护林人员应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统一组织招聘,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护林人员择优推荐,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用、确定。护林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获得劳务费的护林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兑现劳务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并终止合同,同时,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和国家、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规定,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厅(见附表2),抄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在各县(市、区)核查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采用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方法进行抽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实施绩效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建设绩效。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必须建立补助资金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录入档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补偿性支出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补偿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接受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审计部门的审查。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补偿基金未列入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兑现的,省财政厅责令其及时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纠正要求的,省财政厅从下年度起暂停拨付该县(市、区)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或有关责任单位挤占、滞留中央和省补助资金,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未及时改正的,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扣减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公益林管护责任区,监管不力、建设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阶段性建设成效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至次年纠正或补救效果仍不明显的,由省林业厅提出处理意见,商省财政厅扣减其中央和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挪用或骗取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视查证情况,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浙财农字〔20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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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函〔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明确方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工作安排》围绕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10项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年底前,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为切实推动改革,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开好局、起好步,现提出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3.9亿人,比2008年增加7200万人。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解决607万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指导和督促地方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部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主要工作目标:

1.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每年80元补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已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地区可于2010年达到该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 5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2008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 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试点,三分之一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费用统筹得到巩固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5.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所有五保户、低保对象参保,有效使用救助资金。(民政部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进展。

主要工作目标:

1.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卫生部负责)

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后,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3.不迟于2009年12月份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4.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5.制定并出台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卫生部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在全国支持986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354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15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主要工作目标:

1.制定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并启动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1000人,鼓励地方在此基础上自行增加招聘数量;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2万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5.3万人次。(卫生部负责)

3. 900个三级医院与2000个县级医院建立起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卫生部负责)

4.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卫生部负责)

(六)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1.完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2.督促地方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财政部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七)重点抓好涉及面广、影响全民健康水平的公共卫生项目的实施。

主要工作目标:

1.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09年底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卫生部负责)

2.开始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09年补种2300万人左右,占应补种人数的31%。(卫生部负责)

3.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宫颈癌检查200万人,乳腺癌检查40万人;对全国农村约1180万名生育妇女补服叶酸和住院分娩给予补助。(卫生部负责)

4.为20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卫生部负责)

5.在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87万户,炉灶维修45万户。(卫生部负责)

6.支持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411万座。(卫生部负责)

7.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财政部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八)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主要工作目标:

1.试点地区制定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卫生部负责)

2.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卫生部负责)

3.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卫生部负责)

(九)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主要工作目标:

研究拟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推行电子医疗档案和常见病临床路径。

主要工作目标:

拟定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以及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在50家医院开展试点。(卫生部负责)

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2009年在东、中、西部地区选择12个左右具备一定条件的地级市,在100所左右公立医院进行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与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卫生部


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卫生部


一、院(所)长职责
1.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全院、所妇幼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宣传、人事、财务、总务等工作。
2.领导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所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工作。
3.教育职工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预防保健,医疗、科研、教学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4.深入科室、基层,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常规的执行,掌握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改进工作。
5.负责组织并落实本院、所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勤、考核(含业务技术的考核)、晋升、晋级及奖惩工作。
6.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在努力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地创造出自己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特色,努力把院、所办成“双文明”的单位。
副院、所长协助院、所长完成院(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厉行分工工作职责。
二、保健部(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的计划制订和实施。
2.督促检查所属科室完成工作计划和各类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科室完成妇幼保健任务。
3.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全面指导本地区基层妇幼保健业务工作。
4.审定本部门科研课题设计、上报成果、申报鉴定。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及专科门诊,并组织安排本部医务人员定期到医疗门诊或病房参加临床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利于指导面上工作。
6.有计划安排本部门人员的业务学习,协助院领导做好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考核、晋升、晋级工作、安排学习、进修人员的工作。
7.定期向院、所领导汇报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部的相应工作和分工职责任务。
三、科主任职责
1.在院、所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保健、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宣传及行政管理工作。
2.拟定本科工作计划,经院、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本科各项工作常规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对本科职工进行医德教育,关心群众生活。
4.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考绩,并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安排科内进修、实习人员。
5.定期参加保健门诊和专科门诊工作,定期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6.组织本科教学,审定本科科研课题设计,组织开展新技术及科学研究,提高工作质量。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正(副)主任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处理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
2.负责指导制订科研设计方案,业务技术工作计划,书写调查报告、专题总结、统计资料、学术论文。
3.指导下级妇幼卫生人员,处理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每年有一定时间参加临床工作,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
4.深入下级单位进行医疗保健业务技术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妇幼保健业务技术状况、经验及问题,定期介绍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指导下级单位工作。
5.负责编审妇幼保健教材、宣传资料等,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指导工作。
6.协助科主任管理科室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审。
五、主管(治)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保健、医疗、教学、科研、宣传工作,处理本专业分管的业务技术问题。
2.制定分工业务工作计划,参加调查研究,深入负责地区业务单位,指导业务技术工作,定期向科主任汇报。
3.完成教学任务,指导检查下级业务人员做好调查报告、统计资料、工作总结,发现问题给以指正,并指导进修、实习医生的工作。
4.完成宣教资料的编写,科研课题设计、实施、论文总结。
5.参加保健门诊、专科门诊,参加临床实践,了解临床动态,丰富临床经验,参加有关业务活动。分管病房的医师必须坚持每天查房1次,掌握分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和治疗。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医师
及科主任汇报。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各项管理工作。
六、医(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负责一定范围的业务技术工作,指导基层开展保健工作。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专业某个项目或某个地区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具体完成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总结,向上级医师汇报工作。
3.深入基层、地段、了解情况,协助基层开展培训、教学、保健管理及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常规,严防事故差错,有问题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5.参加保健门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收集保管、整理资料。
6.协助上级医(技)师组织基层人员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结合实际,做好妇幼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7.努力完成上级医(技)师交办的各项业务工作,并向上级医(技)师请示、汇报工作。
七、医(技)士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技)师指导下,从事本专业具体业务工作。
2.在上级医(技)师指导下开展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具体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协助上级医师组织基层人员的培训,指导下级业务人员工作,具体做好宣教工作。
4.认真执行各项常规制度,参加业务学习,技术考核,提高业务技术能力。
5.服从上级医(技)师指导,及时向上级医(技)师请示汇报工作。
6.保健院、所内其他各类人员的职责参照卫生部颁发的医院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198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