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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所建站点及网页管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41:30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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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所建站点及网页管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在国际互联网上所建站点及网页管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最近,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就个别地区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属国家保密和不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通过在国际互联网所建站点和网页公开发布出去,造成严重泄密事件的情况进行了点名通报,并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
按照《通报》精神和部领导关于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保密教育,建立责任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人事系统信息网络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党中央、国务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规定》,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专门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规定精神,大力抓好保密教育,充分认识做好计算
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重要意义,强化保密观念。
二、要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的要求,加强对涉密信息网络的管理,凡涉密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与国际网互联的,要坚决与国际互联网断开。正在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地区和单位,要在网络建设的同时,同步规划和落
实相应的保密设施,做到网络密级与所处理信息密级的要求相一致。
三、强化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凡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站点和网页的人事厅(局)及所属单位,要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对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一次普遍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要立即清除,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要严格信息
上网发布的审核审批制度。部机关各单位在网上发布信息,要经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地人事部门在网上发布信息,要经人事厅(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网上擅自发布或授权发布各种人事工作信息。
四、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操作人员管理。要教育他们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严守国家秘密。要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各单位负责人及保卫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计算机操作、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的有关保密规定以及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建立责任制,并加强督促检查。造成泄密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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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
业的特点制订了《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地质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暂行规定》。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
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
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地质行业技术复杂的工种中进行
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根据地质工作性质和工种特点,按照技术相近、工艺相似的技术工种归类,设置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例如:钻探技师(含机械岩心钻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钻探安装、取
样钻工等工种聘任的技师)。

  三、工种范围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先在地矿部制定的地质勘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列的工种中
技术较复杂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范围见附表)。地质行业的机械仪器制造和修理、建筑安
装、交通运输等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工作,分别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比例限额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地质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单位及各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
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
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技师考核标准

  1.遵纪守法,热爱地质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关键的操作技术和
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设备调试、维修、防止和排除事故隐患方面起重要作用;在推广新技
术、新工艺、技术革新方面成绩显著。

  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七、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质勘探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
按隶属关系,分别在各部门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或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进行。各主
管部门应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展开。

附件 地质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专业工种范围(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 1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者地下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有关设施,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水准点、卫星定位点、导线点、天文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观测台墩、指示碑、地上木质或者钢质觇标,地下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地籍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形变测量、境界勘测及野外长度检定场的固定标志等”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避让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设施。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建设,应当与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持安全使用距离”

三、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警示牌”

四、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应当符合测绘科技发展和国家大地控制网的布局要求,由收取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基线点和B级以上(含B级)卫星定位点的维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基线点和B级以下(不含B级)卫星定位点的维修,由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于损坏的测量标志,能够修复的,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该测量标志的建造技术标准予以重建,并视下列情节分别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损测量标志安全但尚未损毁测量标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测量标志使其部分失去使用效能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测量标志使其完全失去使用效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