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17:12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会协[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08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要求,我会制定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1),并将于2008年6月14日起,对部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第一阶段检查名单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的时间为2008年6月14日至7月13日,为期1个月。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情况,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作延伸检查。
  三、准备工作
  1.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接到通知后,及时将2007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2.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填报本通知中所附表格,待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提交检查组。
  3.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请各相关地方协会督促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准备工作,并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7. 声明书(式样)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2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已经公布,其中明确中注协将组织开展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为做好2008年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
  为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尽最大限度避免重复检查,中注协2008年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确定15家证券资格事务所为检查对象。第二阶段,将根据与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的结果,并结合中注协重点关注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研究确定检查对象。同时,为了巩固2007年执业质量检查成果,中注协将对2007年检查中存在问题较为严重、受到行业惩戒的证券资格事务所有选择地进行复查,一并列入2008年检查对象。第二阶段检查名单和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人员的选聘
  检查人员以2007年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以及行业领军人才后备人选为基础,形成2008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备选名单。同时,由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按照选聘条件推荐部分检查人员。中注协根据检查人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检查人员。
  证券资格事务所推荐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工作5年以上;
  2.担任证券资格事务所审计经理以上职务或负责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3年曾负责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4.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检查组的组成
  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采取异地检查的方式,原则上检查人员应从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之外的省份抽调。
  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统一组织协调,第一阶段全国共组建5个检查组,每组负责检查3家证券资格事务所,每家事务所现场检查时间为10天。检查组每组10人,其中组长由地方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注册会计师9名。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现场检查结束之后,各检查组应就检查工作的整体情况向中注协作出书面报告。中注协将根据检查组的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中审理、研究,统一实施行业惩戒和督促整改工作。
  五、时间安排
  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第一阶段的时间安排如下:
  1. 5月31日前,制定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修订完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确定检查事务所和检查人员名单。
  2. 6月14日前,召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组织对检查人员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制度与检查手册、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相关知识以及国外事务所检查经验等。
  3. 6月14日-7月13日检查人员集中培训后,分成5个组,分赴相关证券资格事务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4. 7月下旬,针对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8月、9月分别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10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10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工作。

附件2:

2008年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名单(第一阶段)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1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2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3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4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5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6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7
湖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8
华寅会计师事务所

9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10
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11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

12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3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14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1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3:

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组织形式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其中CPA人数
(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上一会计年度

业务收入情况
业务类型
出具报告份数
业务收入(万元)


审计




验资




评估




其他




合计




业务资质
主要填列事务所具有的各项特殊业务资质,如证券资格、土地评估、基建审价资格等(列明各项资质类型、批准机关、取得资质时间)

近三年接受检查、

受到诉讼及处理、处罚情况
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检查情况(列明检查单位、检查时间)

涉及法律诉讼的情况(列明时间、主要案情)




受到政府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列明时间、主要原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姓名
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部门

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分支机构

名称
负责人

姓名
成立

时间
人员情况
是否对外

独立出具报告
上年业务收
办公

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从业人员人数
其中:

CPA人数
入(万元)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事务所名称(公章):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分管工作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执业资格情况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质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和六部门《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要求,我部制定了《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于3月1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电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1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工作目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假劣促生产,严查违禁保安全,监督抽查提质量,案件查处惩违法,信用体系建长效,全力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农业生产损失,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农资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三、监管重点
(一)重点产品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成分以及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假劣农药,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严厉查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及秸秆腐熟剂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兽药: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兽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使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
农机: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工作,突出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着力清查农机及零配件“三无产品”,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机、零配件以及盗用冒用转让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等违法行为,加大农机质量监督力度。
水产苗种:加大水产苗种生产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热作苗木:以财政资金补贴定点天然橡胶苗木生产基地为监管重点,强化苗木生产基地质量内控制度和苗木出圃检疫制度建设,开展苗木质量监测,在天然橡胶定植高峰期,加大出圃苗木质量抽检力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苗木的行为。
渔船船用产品:加大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质量监管,开展对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抽查,对装船使用的救生设备质量抽查,依法查处劣质船用产品,推进优质渔船救生设备等船用产品上船使用,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重点区域
农资主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地区,小规模农资生产主体聚集地区,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区,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全国800个产粮大县、571个蔬菜主产县、437个生猪主产县、313个奶牛主产县和285个水产品主产县(区域有交叉)。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资生产主体整顿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许可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全面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组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特别是对种子市场、种子经营门市要重点普遍检查,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档案,记录好日常检查工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要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继续加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清缴力度,加强农资使用环节指导培训。对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等变相经营农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三)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群众反映强烈、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对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的进行立案,确保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查处。要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并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
(四)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要建立案件线索月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投诉和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今年要把种子打假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成立专案组限期查办。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案件的查处牵头工作由假劣农资生产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农业部将加大查处大案要案的经费投入,对一批重点案件采取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办。
(五)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建设
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经验,推广有效模式,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制定和完善引导扶持措施,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网络建设。引导连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实现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紧密结合。扎实推进“放心农资店”建设,特别是乡镇和村级“放心农资店”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实现放心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销售率稳步提高。
(六)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农业部门要鼓励并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快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意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实行分类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褒奖机制,对失信违法企业,加大监管和曝光力度。对诚信守法企业,加大扶持和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把追求经济效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自觉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
充分发挥“12316”三农服务热线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发布主推品种,推广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手段,通过举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推介诚信企业和产品,曝光典型案例,传授农资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知识,引导农民群众科学、理性购买农资产品,提高农民群众质量安全意识、识假辨假维权能力和科学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完善反应迅速、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指挥系统。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资打假和监管责任要分解到具体机构,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基层农资打假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落实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保证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制假售假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二)强化综合执法
今年要在完成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目标任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在农资打假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健全信息报送、投诉举报受理、监管工作记录、案件查处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三)强化联动协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完善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案件通报、协查、督办和大案要案联合查处等制度,利用典型交流、内部通报、经验介绍等方式,促进农资打假工作上下联动、横向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要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和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种子打假的情况要专项统计,专项报告。要坚决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对农资市场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要表扬。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月,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1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
(二)2—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
(三)3月,组织开展第七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四)4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督查。
(五)7月,召开农资打假工作座谈会。
(六)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