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中国改革》被诉案可以中止诉讼/骆玉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42:40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改革》被诉案可以中止诉讼

《法律与生活》今年7月上半月号发表了朱雨晨的文章,题为《〈中国改革〉杂志被诉 保护线人面临两难》。该文报道,2003年9月,由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任总编辑和法定代表人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中改》”)被告上法庭,原告是已被珠江实业集团兼并的广州市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屋”),诉讼理由是侵犯名誉权,诉讼要求《中改》赔偿名誉损失590万元。该案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
该文报道,2001年,《中改》内参反映了一些国企的厂长经理在职消费过高的问题。中央领导作了批示,指示对于厂长经理的在职消费和收入分配要做一个调查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国务院体改办接受了这个任务,成立了调研小组。温铁军是小组成员,当时正好接到“华侨房屋”职工的举报材料,里面有一条就是企业领导的收入和业绩不挂钩的问题。温铁军亲自去了广州和举报的职工见面,问清情况后安排记者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他们慢慢感觉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还有优质资产“分肥”的问题。他们便把它作为一个讨论国企的个案来研究。于是,他们三下广州,历经一年时间进行调查研究。2003年7月,《中改》发表了《谁在“分肥”》一文。该文发表后,引起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市建委和下属的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联合调查“华侨房屋”的真实情况。调查于2004年3月结束。而这篇调查报道也引起了“华侨房屋”的不满,随后便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
《中改》对于所报道的事实是比较自信的,他们认为自己的消息源来自“华侨房屋”内部职工的举报。但他们现在面临的困惑是,在质证程序中,《中改》除非让“线人”们公开作证,否则并无胜算把握。但这些主要的“线人”还在华侨房屋工作,公开作证将使“线人”面临风险。另外,更为重要的是,保护消息源是新闻行业几百年的传统,是媒体维持公信力的最基本原则,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应的法律保证。《中改》要么把“线人”供出来,要么败诉,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
按照目前的诉讼法律规定,“华侨房屋”的举证责任是提供《谁在“分肥”》一文,侵犯了它的名誉权。《中改》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其《谁在“分肥”》一文报道真实,以证明其没有侵犯“华侨房屋”的名誉权。而要证明这篇报道真实,《中改》首先必须公布消息来源,让证人出庭作证,并经对方的质证。由于证人还在“华侨房屋”工作,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即便《中改》同意提供证人的有关信息,申请证人作证,法院在通知证人作证后,证人也并不一定出庭。因为证人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他们会对出庭的法律后果与自身利益孰轻孰重作出评判。一般而言,出庭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中改》胜诉,但与这些证人的自身利益相比较来说,并不是那么紧密、重要的。虽然他们希望《中改》胜诉。与之而来的可能是“华侨房屋”对他们出庭作证的回应。这两者相比,证人们也会慎重考虑的,大多数可能会选择沉默。从某种角度说,这属于《中改》无法控制、左右的。
从法院认证的角度说,证人们由于现在还是“华侨房屋”的职工,与“华侨房屋”有厉害关系,他们证言的证明效力比较弱。因此,判断《中改》是否侵权,职工们的出庭作证并不是至关重要的。退一步说,“华侨房屋”是否分了肥,也不是几名职工说了就算的。
那么,本案中判断《中改》是否侵权的主要证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中改》的报道是否属实,应该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为依据。即“华侨房屋”到底有没有“分肥”。“华侨房屋”有没有“分肥”,这不是法院能说了算的问题。如前所述,《谁在“分肥”》一文发表后,引起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重视,由市建委和下属的建设资产经营公司联合对“华侨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于2004年3月结束,但调查结果至今没有公布,可能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相信,调查结果会是公正的,符合事实的。因为,调查主体中有国家机关,还有主管“华侨房屋”的上级部门。同时,这个调查结果是《中改》无法自行收集的。从证据规则上来说,《中改》可以申请法院到广州市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调查结果)。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从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意图来看,笔者认为“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即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证据。因为没有充分、必要的证据,难以确定本案的审判结果。如果匆匆下判,可能会造成错案。从客观、公正地角度说,与其造成错案,不如暂时中止。这虽然影响了诉讼效率,但没有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公正与效率相比较,公正应该是第一位的。本案中,据朱文报道,建设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人士称,有关司法机关已介入“华侨房屋”问题进行司法调查。这说明,《谁在“分肥”》一文报道是否属实,现在还没有正式结果。即《中改》是否侵权也还不清楚。从司法调查程序的角度说,“华侨房屋”事件潜在着下一步进入审判程序的可能。司法调查迟早会有一个结果的。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这个结果应该是《中改》一案的主要依据。在联合调查结果或司法调查结果出来以后,进行判决也不迟。这样,可以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另外,据朱雨晨的文章介绍,温铁军认为,《中改》被诉案可能是一个有意义的界石,他希望这是一个能在中国新闻史上留下一笔的案件。甚至表示如果败诉不会履行这个判决,哪怕是承担刑事责任也在所不惜。笔者认为,大可不必这样,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审败诉了,还可以进入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联系电话:0563—2515685(办)
传真:0563--2515968
电邮:lus3030685@yahoo.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年中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精神,总行制定了《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现发送各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是我行传统的主要中间业务,也是我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最近几年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迅速下降。虽经多方努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行的市场占有率仍然由1992年的75.41%降至1995年的48.83%,今年上半年进一步降至44
.46%。
不久前结束的1996年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对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现就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研究建立统一授信制度问题
国际贸易结算是我行基础性业务,全行上下都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这项业务风险小、投资少、收益高,是保持和稳定我行业务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有利于回笼信贷资金,产生低成本派生存款,同时,开展贸易融资易于控制风险,有利于资产结构的调整。因此,
从提高效益、增加存款和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都应高度重视国际贸易结算工作。
建立统一授信制度对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行国际化程度较高,又有海外分行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应当利用目前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机会,将这项工作向前推进一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尽快建立起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
二、做好信贷与结算的配合工作
(一)信贷部门对企业提供贷款时应以相关结算业务量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同时,把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考核信贷工作的重要指标。国际贸易结算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允许的贸易融资方式(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款项代付等),在搞好服务的同时与信贷部门配合控制风险
。要注意结算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做到结算业务量与信贷资产质量并重。总行将采取有关措施,对贸易融资进行总体控制。
(二)总行在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时将以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之一,近期准备安排10亿元规模专项用于与国际贸易结算有关的贷款业务(另文下发),并对各分行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各分行信贷部门要将本外币贷款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紧密结合,重点支持那些
我行投入大量外汇贷款支持其建成投产,并能够形成规模经营、经营管理好、产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在我行有大量国际结算业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从而稳定和提高我行的企业存款和外汇结算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三)我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时,应要求其将相应数量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总行信贷部门将根据我行的业务特点,牵头做好国家确定由我行任主办行的16家大中型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对于各地的重点外贸、工(技)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各
级行应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今后总行与集团公司签订总的贷款协议时,将统筹考虑其下属公司的结算等业务。总行参与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将在协议中要求企业将该项目的进出口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部门的人员应了解有关贷款项目或企业的进出口情况,积极配合信贷
部门搞好服务,争揽业务。
(四)明确信贷部门和结算部门的分工。根据我行信贷体制改革的原则,凡是授信性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授信、进、出口押汇额度等的制定,均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国际贸易结算部门应依据信贷管理部门批准的授信额度,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和办理有关的业务操作,信贷业务部门要
与国际结算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掌握贷款条件,做好贷款发放和市场开发工作。
(五)鉴于我行部门分工较细的情况,为加强协调,搞好信贷与结算业务的配合,各级行应成立信贷与结算的协调小组,由行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应定期开会,协调信贷与结算、存款业务配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三、调整客户群结构及相应的资金投向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自营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企业在全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与外贸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在我行的借款较少,有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相对稳定可靠,已成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逐步调整目前外贸企业为主要客户
群的局面,在有效益、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全方位发展和扩大我行基本客户,同时相应地调整我行资金投向。
首先,应稳定我行与外贸企业之间的长期往来关系,关心与帮助外贸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在企业开展新业务时仍要按照产业和信贷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造成我行信贷资金和国际结算业务的双重流失。
其次,要扩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公司、企业的业务,形成大外贸客户群的局面。特别是那些在我行贷款较少、进出口业务较好的企业,应当成为我们争取和支持的重点。
第三,对大客户要特别予以重视。各级行要从信贷、贸易结算、授信、外汇保值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业务品种,专人服务,上门服务。对待特大客户,总、分行应共同研究制定包括贷款、存款、结算在内的系列服务品种,提供优惠的汇率与费率价格,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竞争意识,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手段
对客户的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及业务人员均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对客户的联系工作要做记载和考核。
国际贸易结算方面,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益,扩大服务范围(如上门收单、代客制单等),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方便。我行要充分掌握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大客户和大额业务要实行跟踪服务,提供多项配套的业务品种与相应的优惠措施相结合,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发现业
务流失苗头的,要及时深入企业查找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清算方面,要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提高效率,加速资金的运转。对于无头报单要及时查询、及时处理。
电脑方面,要加速电子化进程,在软硬件方面积极配合业务的发展,以提高工作效率并改善服务。
五、以外汇、国际业务和海外行优势补人民币弱势
我行人民币资金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以发展机构网点为主要手段与其他银行进行竞争,显然不符合中央关于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但是,我行的外汇业务和国际业务优势仍十分明显,我行有比较完整的海外分行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大力发展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
务。要做好国内同业的工作,争取其选择我海外行作为代理行。在业务流失严重的进口结算领域,要充分利用海外行的资金和融资能力,以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
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国际结算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时效性、政策性均较强的工作,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是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保持我行市场和技术领先地位的必要条件。因此,要重视培养和提拨国际结算干部、选派业务骨干到海外培训或工作,加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与海外分行及代理行的业务交流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广大员工努力开发业务、提高我行的整体水平。目前,应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建立类似于会计、出纳、存款等部门的岗位津贴制度,并确定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人员为一线人员。



1996年9月3日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自国务院一九五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下达后,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困难。国务院考虑了这些地区的意见之后,根据既要对复员、退伍军人有适当的照顾,又要避免造成职工内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之间工资待
遇上的矛盾的精神,现在对这个问题重新作如下的通知: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可以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的标准,但是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参加企业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如果现在实际执行的标准没有多大问题的,可以继续执行;如果确实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
三、凡是已经按照国劳周字第012号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而需要改行新标准的,应由企业单位进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标准,过去多领的部分工资,可以不退回。
四、参加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点的精神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发布施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195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