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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33:59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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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1004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32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该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三、基本案情
原告华胜影捷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与集成文件资料、工作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应用管理系统等。2005年10月10日,华胜影捷公司与被告许某、郑某签订劳动合同,二人分别在业务Ⅱ部和研发部担任部门经理,合同期限均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两份合同分别对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
2007年1月18日,许某和郑某投资设立了博睿思达公司,二人各占50%的出资额,由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月9日,郑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委托博睿思达公司为其开发房屋权属档案数字化检索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周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三十个工作日,软件的开发总费用为8万元。
2007年2月28日,华胜影捷公司分别与许某和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续订合同生效日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并对二人的工资进行了调整。4月5日,许某向华胜影捷公司递交辞职报告。
4月10日,许某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为通州建委提供房屋抵押档案扫描录入服务总包,预算总额为96.4万元。
4月16日,郑某也向华胜影捷递出辞呈。4月28日,华胜影捷公司批准了许某的辞职,许某进行交接的业务内容包括了涉及“通州区建委项目跟踪情况”、涉及“宣武区建委项目情况”的业务周报。2007年5月14日,郑某与华胜影捷公司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其交接给研发部的程序清单中包括名称为“宣武房土”的“宣武区房管局”项目作业程序。郑某还同时向华胜影捷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离职后不用从公司得到的商业秘密与公司竞争或用商业秘密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2007年5月22日,海淀工商局对博睿思达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整理档案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海淀工商局取得两份由许某签字确认的电脑打印件,其中一份是包括“通州建委”和“宣武建委”在内的文件列表,另一份则是达三十页、涉及二千余客户的客户名单,涉及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职务等内容,所涉单位多为具有行政、商业档案或信息保存、管理和应用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商业机构的相关职能部门,其中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宣武区国土局”和“宣武区建设委员会”的相关内容(许某在两份打印件上签字确认该文件是其在华胜工作期间所接触的文件列表及客户名单)。
2007年6月14日,博睿思达公司将投资人由郑某和许某变更为李某和魏某,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也由郑某变更为李某,监事由许某变更为魏某。6月27日,郑某和许某共同以道歉信的形式向华胜影捷公司致歉。道歉信中有“由于我们在处理事情上欠考虑,采用了不合适的方式离开公司,给贵公司造成了损害,对此我们表示万分的歉意。我们认识到自己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等内容,并承诺不接触华胜影捷公司现有客户,保守华胜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从华胜影捷公司离职时带出的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一审判决被告博睿思达公司和被告许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胜影捷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的期限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博睿思达公司和被告许某共同赔偿原告华胜影捷公司经济损失(含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十万元。
博睿思达公司、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共同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涉案客户名单中的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不属于商业秘密;“通州建委”和“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均为许某的个人客户,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系其客户,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侵犯了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针对博睿思达公司和许某的上诉,北京市高院认为:
1、关于涉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本案中,客户名单上所载信息并非行业内一般人员易普遍知悉和获得的,使用这些经营信息能够为华胜影捷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并且根据华胜影捷公司与许某所签的保密协议,其中明确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公司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和离职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因此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内的涉案客户名单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另外,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许某在未从华胜影捷公司离职时即代表博睿思达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其与华胜影捷公司的保密约定向博睿思达公司披露涉案商业秘密,而博睿思达公司明知上述情况仍不当使用上述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两上诉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华胜影捷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现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在本案中,许某已书面确认包括“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在内的多达三十页的打印件为华胜影捷公司的业务客户名单,因此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单位系其客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3、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参考商业秘密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博睿思达公司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华胜影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其因涉案行为仅获利4 070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案情看似复杂,实则核心焦点只有一个——是否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符合什么条件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不少企业家内心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是公司的客户名单,就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指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客户名单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该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也必须具有秘密性。如果该客户名单通过公开渠道很容易取得,行业内的一般人员轻易就能得到,那自然称不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保护的措施并不要求万无一失、天衣无缝,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即可。
本案中,涉案客户名单是华胜影捷公司经过长期与客户的合作,通过一定的人力、物力开发、总结出来,并非同行业中人员容易知悉和获得的,使用这些信息能为华胜影捷公司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实用性构成要件。另外,华胜影捷公司与许某等员工所签的保密协议,明确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范围以及员工在职和离职时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达到了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泄露的合理措施要求,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件。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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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讲话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近日,江泽民总书记分别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和两院院士大会上发表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大力推进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讲话。

  江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是召开党的十六大的理论准备和思想准备,是新世纪全党全国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国家经济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新动力,对实现党在新时期的重大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江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与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关系,指出了新世纪我国科技界的使命,并对科技界明确提出了四点希望,是新世纪做好科技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在全国科技系统进一步学习和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两个重要讲话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科技管理部门的学习。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集中时间,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学习两个讲话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学习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着重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结合科技工作研究如何切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加强培训工作。将两个重要讲话作为对各级科技工作者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在下半年进行的各种培训中,要把学习两个重要讲话作为主要内容,切实安排好相应的学习,使各级科技工作者更加自觉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做好科技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具体措施,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请各地在学习领会讲话精神的同时,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充分了解近年来各项科技改革与创新政策的落实情况,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落实这些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并在认真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科技管理领导干部要牢记自己的历史使命,带头抓好自身学习,把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在行动中,了解和解决广大科技人员的实际问题。我们要按照江总书记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成为学习“三个代表”和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

  五、请各地及时将学习和落实江总书记重要讲话的有关情况向科技部报告。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4〕6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长春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和《吉林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意见》,依据《长春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精神为依据,以全省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为契机,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全力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

在科学定岗定员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使改制后的企业轻装上阵,真正建立起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一)合理定岗定员

企业要以“效益和发展”为目标,以粮食经营市场趋势为导向,本着精减、高效、务实的原则,根据年粮食经营量和实际岗位需要,科学、合理地定岗定员。原则上,年粮食经营量在4万吨(含4万吨)以下的企业,聘用职工不超过25人,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不超过27人;年粮食经营量4万吨以上至30万吨(含30万吨)的企业,粮食经营量每增加1万吨,可增聘职工2人,企业聘用职工数量最多不超过60人;年粮食经营量超过30万吨的企业,聘用职工数量可适当增加。国有粮食独资企业领导职数原则上一正两副,年粮食经营量5万吨以上的企业,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但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5名(领导职数含在聘用职工数量之内)。国有粮食企业聘用职工数量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采取多种形式,分流企业富余人员

内部退养一批。有条件的企业,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档确认,对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签订退养协议,由企业为其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人员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妥善安置一批。因公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企业不能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被鉴定为5至6级的,应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7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合同到期终止一批。对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

解除劳动关系一批。企业结清与职工之间的相互拖欠,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政策为其补齐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后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人事档案及时移交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已被其他用人单位录用的,企业应将本人档案移送新用人单位;企业要告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三)竞争上岗,重新聘用人员

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岗位需要设置的上岗人员全部通过竞聘产生。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拟定竞聘方案,明确各类上岗人员竞聘资格条件,按程序组织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在原企业或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系统内领导班子成员中经过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竞聘演讲、张榜公示后,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同时,上岗的企业法人代表,要与当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合同。对任期内不能完成目标责任者,或职工反映强烈、多数群众认为不称职者,经职代会讨论后,报经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合同解除其职务,并进行离任审计。企业副职的产生可参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竞聘程序进行。其他竞聘上岗人员要通过考试、民主测评的方式择优聘用,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竞聘上岗人员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企业临时性岗位用工,由企业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给予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会计,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委派,占所在企业人员编制,其工资由所在企业支付。凡通过竞争重新上岗的职工(含委派会计),应本着风险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可按职务和岗位交纳数额不等的企业发展风险金,具体交纳数额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竞聘上岗职工交纳的企业发展风险金,待解聘时由企业返还本人(已转为股本金的除外)。

(四)创新机制,实行新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五)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抓住机遇,广开就业门路,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临时性岗位用工,要从本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择优聘用。县(市)、区和乡(镇)新办企业需要用工,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对自谋职业的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养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引导其树立自主择业、竞争就业和自强创业的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三、相关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界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是指2003年12月31日企业在册职工。违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吉政明电〔2002〕5号)规定新进人员,不享受减员分流政策。

(二)企业应补发拖欠职工工资的确定

企业拖欠在职职工的工资,是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发未发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降低后的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视为欠发;实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发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视为拖欠。

(三)企业应补发拖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确定

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企业所在地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对未按标准发放、实际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视为拖欠。

(四)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的办法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欠费补齐。特殊困难企业,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经市政府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级审核批准,个人欠费(含利息)一次性足额补缴,企业欠费部分一次性至少补缴实际拖欠额度50%以上,可为其正常接续养老保险。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应先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自《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实施以来拖欠部分补齐,其余部分,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对一次性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收滞纳金。

(五)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由企业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在岗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计算分流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由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性质不同,补贴标准不同,拨付储存补贴到位时间和用于发放数量的差异很大,造成了县与县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月工资实际发放数量的不平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又便于实际操作,依据对全市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3年度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测算,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616元(市区除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六)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所需资金解决办法

企业改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政府统筹考虑,多渠道筹措,统一解决。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从国家补贴我省的社保试点资金中解决三分之一。二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解决三分之一。其中,由市、县财政部门分担部分资金到位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省级财政调度资金帮助解决。三是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主要通过省财政拨给企业的费用补贴解决。为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省财政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将拖欠企业的费用补贴年内全部拨给企业,优先用于支付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职工的工资,并对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末费用补贴,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每市斤粮食年储存费用补贴总体3分钱标准,予以补齐。如再有不足,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研究其他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改革所需资金,由企业实事求是申报,各级粮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核,逐级上报省粮改办。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方法步骤

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从10月11日开始,至11月30日基本结束,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等传媒,广泛宣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及相关政策,要认真全面地传达贯彻省、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适时召开政府常务会和粮改动员大会,通过学习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认清改革的形势,明确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吃透相关的政策精神,充分认识到改革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各级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政策精神上来。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学习会和职工(职代会)大会、设立改革政策宣传栏、咨询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当地粮食及有关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实施方案、各类人员上岗竞聘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并于10月20日前报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报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办法,要经企业职工大会充分讨论通过,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摸底测算

审核职工基本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通过检查企业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逐个查档登记造册。审核界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核实2003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人员数量;②界定符合内部退养人员及数量;③核实工伤人员数量和等级;④核准职工工作年限;⑤界定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及数量;⑥界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数量;⑦核定欠发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数额;⑧核实企业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测算企业年粮食经营量。企业确定聘用人数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年粮食经营量。年粮食经营量要重点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现有库存政策性“老粮”数量;二是按国家要求“老粮”在三年内处理完;三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企业的实际粮食经营量。从中测算出未来3年企业的年粮食经营量,然后按粮食经营量定岗定员。测算改革所需资金。在认真审查职工档案的基础上,按相关政策测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社会保险公司核实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补发拖欠职工的各种费用,包括欠发工资、生活费、按规定所需的其它费用(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上各项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标准组织企业测算,并进行汇总。

(四)审查公示

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各类资料,应予以严格审核:即审核本人身份证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表格等;审核内部退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工伤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审核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核定方法和计发办法;审核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企业拖欠职工债务情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将拟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补发工资或生活费数额、以及本人应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伤残人员应享受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等情况,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3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上报审核

各县(市)区于10月31日之前,将经同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机构审核、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分流人员数量、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资金总额及社保试点、地方和企业各分担多少数额情况报省、市粮改办备案。

(六)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粮食行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深化改革、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按照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抓紧做好各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组建工作以及委派会计的及时到位。在此基础上,各企业成立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正、副主任、会计和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粮食安全工作。

各地在组织企业富余人员分流时,可采取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方法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类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手续,发放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企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要妥善处理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指导所属企业做好其他人员的竞争上岗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能否取得成效,事关我市社会的稳定和整个改革的成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省、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工作的平稳推进,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