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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51:29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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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3〕63号



转发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制订的《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 评 办 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和省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8分)

1、县、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落实,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2、县、区政府已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4分)。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1、完成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

2、完成市下达的年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

3、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

4、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9月底前在市区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9月底前,县、区政府已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区已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并实现与市信息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县、区政府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市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上述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按《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见附件)。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3年底前,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县、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考评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枫溪区管委会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二)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县(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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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调解的策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隋美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如何高效而公平地审理民商事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地人民法院的重视。大法官肖扬指出,法官要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而诉讼调解能力就是其中应有之义,即使在美国也有30%的案件是通过非判决方式结案的。同时,调解也符合中国人的“息讼”心理,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并且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公正的猜疑。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就民事诉讼调解策略发表以下观点。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把握局势,控制场面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一是察颜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主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二是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便一步之遥。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
三是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这种不良刺激相互反馈、恶性循环的结果,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如让其各自回家,或分开在不同的场合,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四是大棒+萝卜。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一是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还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的结果;二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三、更新观念,讲求策略
一是做合格的“法律的嘴巴”。司法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人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弄巧成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调解人员自己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二是使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像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葛,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三是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调解当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调解人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
四是公正执法,让当事人满意。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败。但调解人员也是有情感的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除外来因素的影响,还不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尤其应警惕的是影响法律公平的情感,否则对调解是极为有害的。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州战略、人才强州战略,推进本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州最高科学技术奖、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包括专利产业化、地理标志产业化、商标产业化)和州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推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州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贵州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州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第十二条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授予将知识产权运用于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学技术奖励的,随时发现,随时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主体骗取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1993年9月20日颁发的《黔东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府发(1993)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