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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1:40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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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校友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六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指导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市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条 市经委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协会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工业信息化等开展各项活动。
  各行业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市经委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资料的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经市经委同意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行业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行业标准制订、质量管理、资质审查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创办内部刊物,开展咨询活动,参与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
  (七)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八)受市经委委托,配合、协助行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 会员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内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承认本行业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经济组织、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该行业协会会员。跨行业的,可以分别加入相关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4年。理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两届。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关会员的权利、义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人选产生、内部机构的设置等,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协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经委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市经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对行业协会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市经委各处室对涉及本行业的各类行业协会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市经委建立行业协会负责人例会制度。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每年一次的全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其他处室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涉及本行业的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每年3月份前向市经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应报经市经委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号召力、凝聚力的会员担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应选择熟悉行业情况、有责任心、有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并通过选举或聘任产生。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协会与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可根据实际或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标准议定,并报市经委备案。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在确定或变更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时,应征求市经委意见。对根据需要,由市经委推荐、提名的行业协会部分负责人,应按正常程序,通过选举后确定。   
  第十八条 市经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有特殊需要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现已兼任的在换届时逐步退出。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行业服务取得收入或者承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合法途径,筹措活动经费。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在行业评比、出具行业证明、有关行业资质审查等行业评审活动中收费。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具体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合法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与捐赠人、资助人已经约定了合法使用方式的,按照约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捐赠、资助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变更法人代表以及换届选举之前,应当由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行业评估、论证报告、证明文件的;
  (三)滥用权力,限制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开展与本行业业务相同的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有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联合会、学会、研究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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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901


南昌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外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工和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管理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限二级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以及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设立分公司的,在昌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小于200平方米,各专业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并办理在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具备了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省属驻昌和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领《诚信管理手册》。进昌建筑业企业不设分公司的不发《诚信管理手册》。
第八条 《诚信管理手册》是本市和驻昌、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档案,记录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昌的业绩和奖惩情况。持《诚信管理手册》可参加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持《诚信管理手册》参加招投标时,加入3分诚信分值;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被处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为记录当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条 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代表、资质等级、指定在昌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昌施工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昌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员、材料管理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应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统计局报送建筑业企业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江西省及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诚信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在昌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昌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昌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二)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程度不相适应,以及项目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经3次以上检查均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诚信管理手册》的,以及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诚信管理手册》的;
(五)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建委对所持《诚信管理手册》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昌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报表,提交《诚信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昌分公司《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昌设有办事处的,该地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到驻昌办事处,由驻昌办事处统一将年检资料交市建委;无驻昌办事处的企业将申报资料直接报市建委。
(三)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诚信管理手册》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是: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是否存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七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在昌的施工条件符合进昌登记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诚信管理手册》,在两年内市建委不再发给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此后的两年内参加本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时,每次扣4分。
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为自下发年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昌建筑业企业,其《诚信管理手册》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进昌建筑业企业遗失《诚信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补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终止在昌承接工程,应到市建委办理离昌手续,同时上缴《诚信管理手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洪建发(2003)257号文《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拍摄国产影片的活动,完善有关聘用制度,加强对电影制片业的管理,确保影片质量,特制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电影制片业的管理,规范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拍摄国产影片的活动,确保影片的质量,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电影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的国产影片,包括国产故事片(含儿童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及各类中外合拍影片(不含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影片)。
二、本规定所称境外主创人员,是指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从事电影创作的导演、编剧、摄影、主要演员。
三、国产故事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应是我国境内公民。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中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其主创人员一般也应以我国境内公民为主。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境内制片单位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聘用;但主要演员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一般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因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四条规定执行。
六、制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违反本规定聘用境外主创人员或未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的要求擅自聘用人员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电影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国产故事片、合拍片主创人员构成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