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13:10  浏览:9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6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
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条 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第六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第十一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三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四条 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批准单》、合同、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批准单》。
第十五条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
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100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第二十条 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一)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
(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
(三)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及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人员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境内常设代表机构或者办事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及各类非居民长期旅客、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多次往返旅客进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的核定和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是指运输、携带、邮寄进境,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并且具有明显传播特征,违反国家宗教事务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减轻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实施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肝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四)肝移植术后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二、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症: 

  1、白血病;

  2、淋巴瘤;

  3、多发性骨髓瘤;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器官(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参保人员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未办理就医手续发生的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印发《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机、水产、农垦)厅(局、委、办)、农(牧)科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有关农业大学,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部将2003年确定为“全国农业科技年”,以组织各地围绕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大力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把科教兴农工作推向深入。现将《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做好2003年科教兴农工作的意见

  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决定性因素。促进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必须紧紧依靠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和关键。我部把2003年作为“全国农业科技年”,大力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科技培训,力争把科教兴农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2003年要集中力量抓好9项重点工作。

  一、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农产品核心技术攻关为突破口,实施《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计划》,加强优良品种选育,改善品质,提高质量,优化栽培技术,降低生产成本,为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形成和发挥提供科技保障。2003年重点抓好高油大豆、专用小麦、专用玉米、棉花和牛奶等优势农产品的核心技术攻关。

  高油大豆育种及栽培技术以提高单产和含油率为重点。在东北主产区选育单产160公斤、含油率22-23%的高产、高油、抗病、抗虫大豆新品种,完善模式化栽培技术,努力降低成本,满足国内豆油加工企业的原料需求,替代部分进口,尽快抢占国内增量市场。

  专用小麦研究以提高品质和降低生产成本为重点。培育适合黄淮及东北地区种植的强筋面包和面条小麦、长江下游地区种植的饼干糕点小麦品种。完善“小麦节水省肥高产简化四统一”技术体系,实现黄淮地区小麦全生长期浇水2-3次,亩节水50立方米,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亩产500公斤。

  专用玉米主攻品质和降低生产成本。筛选优质专用玉米杂交种,其中饲料用玉米粗蛋白含量达到9%,高油玉米含油量达到9%,发酵工业用玉米淀粉含量达到72%。研究少免耕技术,开发长效复合肥,使每亩肥料投入成本降低30-40元。研究低水分玉米生产技术,使东北春玉米区收获期籽粒含水量降至30%以下。

  棉花主攻提高质量及产量、提高抗病虫特性和降低生产成本。选育抗黄萎病的转抗虫基因新品种和杂交种,改善棉花的长度、细度和强度。完善工厂化育苗移栽机械化技术。完善杂交棉制种技术,制种产量提高20%,成本降低30%。研究棉花减氮补钾、肥水调控技术,实现节水节肥20%以上,单产提高15%左右。

  牛奶研究以提高鲜奶产量及奶制品质量为重点。尽快攻克良种奶牛繁育关键技术,使奶牛年产奶量提高500-800公斤。开发新型安全高效饲料配方和饲养工艺,提高营养调控水平和饲料报酬率。研制奶制品加工工艺、设备及奶制品质量快速检测技术,提高奶制品品质和质量。在东北、华北及京津沪优势产区建立现代化奶业核心示范区,扩大奶牛养殖规模,提高奶类供给能力。

  按照“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的原则,组织实施农业科研计划,在资金投入、项目规模和地域布局上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确保实现核心技术攻关目标。同时,抓好超级稻、畜禽疫病防治、水产健康养殖、农产品商品化处理等关键技术攻关。

  各级农业科研机构要紧密围绕《优势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科技行动计划》,明确科技创新的方向和重点,充分发挥优势,加强联合攻关,特别要突出区域研究力量的协作和互补,为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带建设发挥科技先导作用。

  二、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加快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


  以“十五”期间我部50项重大推广技术为主体,大力推广能较快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新品种和实用配套技术。在优势产区,推广优质专用小麦、优质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质水稻等新品种及畜、禽、渔优良品种,使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进一步提高畜、禽、渔良种覆盖率。加强成熟技术的集成、组装和配套,推广农产品优质高效规范化生产技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种苗快速繁殖及工厂化育苗技术,农业投入品污染控制技术,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畜、禽、渔规模化养殖技术,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先进实用农业机械化及设施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加快从实验室研究到商品化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熟化、中间试验和深度开发,按照“技术—产品—产业”链式开发模式,重点对超级稻、南方优质水稻、优质专用小麦、高淀粉及饲用玉米、优质长绒棉、高油大豆等新品种进行生产性试验、示范,对无公害猪肉、优质肉牛、高产奶牛、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产业化技术进行中间试验,为农业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供成熟配套的推广技术,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大农业科技推广计划、跨越计划实施力度,做好50个“科教兴农与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示范县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新途径,发挥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营示范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效率。

  三、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步伐,培育农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加强重要功能基因的挖掘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利用转基因技术加快优质、高产、抗逆性状的育种材料创新。加强对微生物农药、新型生物肥料、基因工程疫苗的研制与开发。加强新型节水材料、设施材料、生物可降解材料的研制和开发。加快利用空间技术、遥感技术,建立并完善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和处理系统,实现对主要农作物农情和农业灾害的实时监测和预报。

  在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究的同时,国家重点扶持农作物种子种苗、畜禽渔良种、农用生物制剂、新型肥料、节水技术和设备、设施农业设备和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通过实施畜禽基因工程疫苗、转基因抗虫棉、生物工程水稻、细胞工程双低油菜等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批优势产业和知名品牌,带动产业升级和技术换代,创造农业和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支持民营农业科技力量参与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继续加快技术引进,推进农业科教实施“走出去”战略

  围绕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的关键环节,加快国外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强大豆、甘蔗、棉花、苹果、畜禽、水产品等综合技术引进。加强对出口目标国家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与研究,提高我国特色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在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优势研究领域主动参与世界重大农业科技研究,加强与国际农业研究组织和国外著名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重点推动中美农业科技的实质性合作。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推进农业科教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一批农业科技骨干企业走出国门,以发展中国家为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和产品输出,在境外建立新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引导农业科教单位面向目标市场国家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一批能够占领国外市场和具有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大力发展沼气,建设生态家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发展农村沼气,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村沼气的重点在西部地区、粮棉主产区和革命老区。按照《全国沼气建设规划》,做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建设,把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改路、改水结合起来。扩大“生态家园富民计划”实施规模,完善和推广“猪沼果”、“四位一体”、“五配套”等能源生态模式和技术。2003年,国家投资补助新建户用沼气100万户,带动地方发展至少100万户,使全国户用沼气达1300万户以上。各地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中央投入直接补助到农民身上。要提高沼气建设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推行施工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地要努力增加投入,利用扶贫资金及小额贷款发展农村沼气,并制订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社会和农民投入。

  加大生态农业建设力度,做好“十五”期间50个国家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专用小麦、高油大豆等优势产业带和大城市郊区的基本农田污染状况监测与普查,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整治方案,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示范区,做好太湖、三峡库区、滇池、巢湖等国家重点生态环境整治区以及集约化农区的面源污染监测和调查工作。


  加强农业野生植物管理,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基本情况普查,对重要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进行抢救性收集和入库、入圃,建立一批原生境保护点。完善采集、进出口审批制度,尽快遏制资源衰竭与流失状况,促进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工作,改善渔业生物资源衰退的局面。

  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农民是农业生产和技术应用的主体,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拓宽农民科技培训内容。当前要加强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培训,特别是标准化生产的质量效益型技术培训。同时,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积极开展农民转岗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要把绿色证书培训作为农民科技培训的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以实施“绿色证书”工程为基础,继续实施“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选拔培训120万农村优秀青年,使他们成为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启动“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从绿证学员中选拔能开展规模化生产和具有创业能力的优秀学员,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创业资金扶持和后援技术支持,培训新型农场经营者和农民企业家1万人。启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就业率。实施“农业远程培训工程”,运用现代信息传媒手段,扩大技术传播覆盖面,快捷有效地向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对重点农业中专、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绿色证书培训教育设施建设进行引导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改善农民培训条件和手段,建设新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

  七、加强科研基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

  大力加强国家农业科研创新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产、热作国家级科学院的科研、实验设施,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水平。建设好农业基因资源与基因改良重大科学工程,整合科技力量,开展功能基因的分析鉴定、有利基因的分离克隆、转基因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建成全国农业生物技术研究基础平台。启动航天育种工程,对利用航天技术育成的小麦、水稻和蔬菜等新品种、新品系进行扩大试验、示范与推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基础数据监测台站及信息处理基础平台建设,增强农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服务的能力。加强农业生产一线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对当地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地市级农科所。

  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从各类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予以支持,改善科研手段,提高装备水平,在全国逐步建成若干个农业高技术、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基地,推动农业科研实现重大突破,在动植物遗传育种、动植物营养与生理、动植物保护和病虫害控制、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生物工程与信息技术等领域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利用种子工程加速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建设。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根据育种研究基础,在优势产区重点建设柑橘、苹果、小麦、玉米等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进一步扩大规模,完善功能,促进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带建设。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原原种及原种场、良种快繁基地建设,提高大宗农产品和具有出口竞争优势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八、加大农业科技执法力度,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类健康。各地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健全执法队伍,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

  加快构建技术执法支撑体系,认定和建设一批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评价、转基因农产品食用安全和转基因产品检验三类技术执法机构。建设国家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与检定中心。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按照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临时措施管理和标识审查认可的程序,严把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四道关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组织开展全国执法大检查,严格查处在转基因品种审定、农用生产资料登记、生产和经营中的违规行为。正确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宣传、生产和消费,做好标识审查认可与监督实施工作。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增加育种科研投入、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品种权的意识。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人员培训,保障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

  要加强和完善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审查技术体系和执法体系,启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建设,认定一批植物新品种快速检测服务机构和品种权代理机构。积极引导和推动科研、教学和企业单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纳入农业科技管理的全过程,为育种创新和种子产业化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推进农业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要重点抓好科研机构布局调整、学科重组、机制转换和队伍建设。强化中上游科研工作,加强农科教、产学研结合。重大应用技术研究要建立“课题来源于生产、成果由市场检验”的科研立项和成果评价机制,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效率。推动一批技术开发类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促使农业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按照转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和进入大学4种类型,全面推动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分类改革。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建成国家农业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地,为科教兴农提供重大技术成果和科技储备。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后,要建立起以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基础、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解决经济建设主战场中应用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问题,在发展农业科技产业化、推动科教兴农中发挥中坚作用。转为农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要重新定位,面向市场、面向农民,积极开展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积极为科教兴农做贡献。

  地方农业科研院所要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科研机构的实际,加快分类改革步伐,发挥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改革和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根据中央确定的改革思路,推进政府所属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发展多元化的农技服务组织,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政府所属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承担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包括动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逐步将农资供应以及产后加工、运销等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对于动植物良种繁育、技术咨询等一般性推广服务,要通过扶持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等试点,逐步探索其职能定位和改革方向。要发挥政府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展、互为补充的农技推广新格局。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加强对科教兴农工作的统筹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计划、项目,整合各类科教资源,提高投资效率。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和鼓励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进入科教兴农的主战场,促进科教兴农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