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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废止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24:03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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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废止2)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政府令第151号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2006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六年六月七日



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河南省郑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第三条 市、区(不含上街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规定,行使原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和领域的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协调、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机关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集中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

(五)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

(六)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破坏城市环境和风貌,影响城市规划的;

(七)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养犬管理方面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无燃煤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的;

(二)在市区建成区内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的;

(三)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未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尘扬尘污染措施的;

(五)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未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的;

(六)在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七)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或者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餐饮服务场所未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致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设置的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

第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人行道及人行道外侧违法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影响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依法实施拖离。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市场外或经营场所外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三章 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责任人员和责任地段,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实施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决定和监督职能分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罚过相当的原则,对罚款等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不当场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予登记保存,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统一格式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行政执法中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被封存、扣押的工具和物品难以保存或在限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违法行为,可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组织查处。



第四章 协调与配合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信息沟通、工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处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日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3日内移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办。当事人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对依法需要补办有关手续的违法案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损坏需要赔偿损失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赔偿标准或组织评估后,提出赔偿金额,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作出技术鉴定、监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不属其职责范围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将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后的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其及时纠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及时纠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使用法定统一票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项和财物,者擅自使用封存、扣押的工具、物品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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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

尹振国


  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它是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急剧动荡引发的风暴。这一风暴迅速席卷全球,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次贷市场法律制度上存在着许多缺陷,如金融监管机构的不统一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倾向性、结构性信贷工具的不透明性、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等问题。此此金融危机必将引起全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现审视: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哪里?怎样处理金融安全和效率两者的关系?

一、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背景

  所谓的次贷,即次级抵押贷款(Sub-prime Mortgage),指贷款机构(主要是银行)向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发放的贷款。在本次危机中,特指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在美国的信用体系下,无信用记录的或者信用记录较差的客户一般很难从正常的渠道贷款,他们只能从次级贷款市场寻求贷款。前几年,美国楼市火热的时候,很多银行或按揭公司为扩张业务,获得更高的报酬,纷纷介入房贷业务[1] 由于该种贷款的信用级别的要求低于普通优惠贷款,其利息比较高,因此其内在的风险也就相应高于普通贷款。
  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不仅使美国的经济遭受重创,而且也是许多低收入人群无家可归,于是“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在适宜的环境中拥有一个家”,称为美国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并写进了1949年通过的《住房法案》的序言中[2] 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不仅通过公共住房信贷、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人们购房,通过公共住房、住房券等政策让中低收入人群能够租得起房子,甚至还通过合作建房和公有住房等途径来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3] 在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政府调整了住房政策,由以往的售、租、合作和共有住房等多种措施并举转向以售为主。这一时期,美国的住宅商品化的程度很高,私人拥有住宅约占98.5%。
  自美国的网络经济的泡沫破灭和“9.11”事件后,为刺激经济增长,防止经济衰退,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不断地降息,使联邦的基金利率降到了1%,同时鼓励中低收入者买房。这一措施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的国内消费特别是房地产消费。中低收入者买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银行贷款。但是一般的信贷机构不愿意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保险,因为他们的偿付能力有限,贷款风险大。这时,政府出面为中低收入者提供贷款保险,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同时也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购房的中低收入者在享受贷款保险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税收抵扣、利息优惠等优惠政策。
  从2001年起到2004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一直在降息,从6.5%下降到1%,而利率降到了40年来的最低点,加上优惠的住房政策,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这也迎合了美国的住房政策。这一时期,美国的房价不断上涨,由此催生了次级贷款市场的繁荣,金融机构尽量降低贷款标准,降低借贷者初期偿债负担,甚至出现零首付的现象。金融监管机构也放松了监管。截止2006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余额为6000亿美元,占房贷的21%。一般来说,如果房价上涨贷款人可以用不断升值的房屋作抵押,进行再融资或者卖掉房屋偿还次级贷款。但是,如果利率不断上涨、房价下跌,则中低收入者不能偿还房贷,由此引发次贷危机。
  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由于经济复苏,通货膨胀的迹象显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连续17次加息。同时,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开始衰退,房价下降。在利息上升和房价下跌的双重打击下,人们期望用贷款买来的房子再融资以支付原来的贷款也变得不可能了,于是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最终引发经济危机。由于美国的房屋按揭贷款大多通过证券化后向市场发行,次贷违约风险迅速向外释放并向外传导,终于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二、美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显示,“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已经发生了变化,规模巨大但缺乏监管的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产品,以及与这些产品相关却基本上不受监管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为金融市场有效运行而设计的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模式、会计准则、产品评级等金融制度,存在严重缺陷。”[4] 具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有:

(一)监管体系分散、政出多门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有着分权制衡的历史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也是如此:商业银行的监管权分散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手中,联邦储备银行监管成员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局监管非联储成员,各州的银行局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在美国住房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房利美和房地美由联邦融资局监督,专司房贷的储贷机构由储贷监管局监管。[4]这容易导致监管盲点、协调困难与监管套利,一些新型放贷机构和评级机构基本上没有法律监管。

(二)法律监管的放松孕育了次贷危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影响下,美国兴起了一场以“放松监管”为标志的金融监管法治改革。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存款机构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该法取消了抵押贷款的利率上限,容许房贷机构以高利息、高费率向低收入者放贷,以补偿放贷机构的贷款风险。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可选择抵押交易平价法》,规定放贷机构可采用浮动利率放贷和气球式支付。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税改法》,该法案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1999年,美国国会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彻底打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彻底废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与监管。

(三)次贷评级机构难以保持中立性

  长期以来,信用评级机构以其中立的立场对金融产品做出客观的评级结果,其结果被广大的投资者所接受并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次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因为信用评级服务是有偿服务,而评级的费用不是有投资者支付,而是有被评级机构即债券的发行者支付。一方面,为吸引更多的客户,评级机构很可能会给其评较高等级的信用评级,从而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评级机构对于债券发行者所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发现其中的问题。事实上,在这次危机之前,信用评级机构涉嫌将与传统AAA级债券不同的新式及复杂性投资产品评价为AAA级,以此赚取投资银行的费用。著名投资银行美林的分析员在五天之内将全美最大房屋按揭公司美国国家金融服务公司的评级,由“买入”降至“沽出”,在市场对美国次贷危机的真实风险难以估计的情况下,美林分析员突然改口,导致没有股市随之出现暴跌。

(四)贷款机构放松信贷标准

  美国的房屋贷款机构对此次次贷危机的产生应当承担重大的责任,正是他们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以及在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过程中实施了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操作行为,直接导致危机的形成。在房贷过程中,房贷机构放松了信贷条件,甚至推出“零首付”、“零文件”等贷款扩张,不查收入、不查资产、贷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仅需声明其收入情况,无需提供收入证明。一些贷款公司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使不合格的贷款人的借款申请获得通过。这使得大量低信用的人获得了大量的贷款,形成了巨大的信贷风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是虚假披露

  在激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尽可能地多发贷款赚取利息,贷款机构往往有意不向借贷人真实、充分地披露有关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有的甚至使用欺诈手段诱导贷款申请人借款。为了吸引客户,许多银行甚至推出“零文件”贷款方式,即申请人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无需证明也能获得贷款,这导致许多信用十分低的人获得了贷款。

三、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启示

  虽然由于我国相对封闭的金融体制,我国国的金融市场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 但是我国目前相似的楼市背景、利率环境,同样酝酿着极大的房贷风险,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国金融体系难保不发生类似的危机。在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经济金融化是必然的趋势,但是金融领域之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性、脆弱性、相关性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经济越发达,就越需要严格的监管。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除了利用经济手段对金融进行调节外,借助法律手段也是十分重要的。鉴于美国的次贷危机的教训,我们在设计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综合经营,统一监管

  我们目前金融监管权的主体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机构,金融监管模式可分为分业监管、统一监管、伞式监管等多种类型。我国目前总体上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状态。分业经营总体上有利于金融的稳健运行,针对不同的经营领域实行相应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但分业经营也可能限制业务范围,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分业监管有利于分工监管,适应现行的金融机构模式,但会出现政出多门、难以协调统一的问题。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我国可以借鉴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A的模式,成立独立的国家监管委员会,负责统筹所有的金融监管,取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此外,另设协调部负责协调工作。统一监管模式把原来的各监管机构整合在一起,达到协同效力,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5]

(二)完善金融创新的相关法律,弥补市场监管的不足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
建设银行



根据十个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的试点情况,结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希望工程捐款财务处理的要求,经两家研究,现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青基会联合下发的建总发字〔1997〕第36号所附《中国建设银行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捐款使用的会计科目
1.在“729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户”,专门核算储蓄网点受理的希望工程捐款。
2.在“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下增设“希望工程捐款收据”户,专门核算“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二、捐款使用的会计凭证
1.取消“希望工程结对资助登记卡”。改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为一式二联,统一格式,各一级分行统一印制,统一下发。凭条由捐款人在捐款时填写,第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上划捐款时上交中国青基会留存。
2.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由中国青基会统一格式,统一印制,各分行统一下发。受理网点经办人员接受捐款后按号码逐笔逐份顺序签开,不得跳号。希望工程捐款收据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受理网点应按整本领用,不得拆开分散使用。第一联中国青基会存根,第二联受理
网点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第三联交捐款人做捐款收据。
三、捐款使用的帐簿
设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也可用有价单证登记簿代替)。根据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按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分类逐笔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日期、捐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捐款收据号码等内容,接受捐款时记收入栏,划出捐款时填付出栏,余额填在“结存栏”,
满页时结出收入和付出栏累计余额,并结转下页。
四、受理捐款时的帐务处理手续
受理网点接收捐款人捐款时,应先请捐款人填写“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式二联,连同现金一并交临柜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凭条填写是否清楚,项目是否齐全,清点现金无误后,根据捐款凭条,填写“希望工程捐款收据”一式三联(上机网点可用计算机打印),同时在捐款凭条上
注明收据号码,并根据捐款凭条第一联,登记“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
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经审核无误后,在希望工程捐款凭条一、二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转帐加盖转讫章)和经办人、复核人名章,在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一、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与整本收据一起留存,待整本收据用完后,整本上交事后监督,第三联交捐款人收持,第二联与凭条第一联营业终了后
送事后监督凭条第二联专夹保管,待上划捐款时作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附件。
五、事后监督的帐务处理
储蓄事后监督收到受理网点交来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一联和希望工程捐款收据第二联后,应认真核对捐款收据与凭条姓名、金额等是否一致、号码是否正确。无误后登记希望工程捐款副本登记簿。捐款收据和捐款凭条随当日凭证装订。事后监督应每月与储蓄网点核对一次希望工程捐
款登记簿余额是否一致。
六、上划捐款的处理
上划捐款情况由一级分行汇总,每年的2、4、6、8、10、12月(双数月份)末后五日内上划总行营业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帐号26100035)。各一级行可按此时间要求对所属网点的上划时间提前做出统一安排。
各受理网点上划希望工程捐款时,应先将专夹保管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进行整理汇总与希望工程捐款登记簿余额核对相符,填写“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随划款凭证送会计部门,一份连同捐款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送事后监督。填列上划表时要按一般性
捐款、结对捐款分别填列,并结计合计金额,备注栏请注明一般性捐款、结对捐款的上交凭条张数。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希望工程捐款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事后监督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将上划捐款笔数、捐款金额与事后监督副本登记簿核对一致,并作划款帐务处理,然后将所辖网点的希望工程捐款凭条第二联汇总,并填制全辖汇总的“希望工程捐款上划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同级会计部门上划捐款,一份连同希望工程捐款
凭条第二联及用完的整本收据存根,交地市行储蓄管理部门。各级会计部门应专门设立希望工程捐款划款户,并与同级储蓄部门上划捐款核对一致。地市级行储蓄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比照支行做法,将捐款款项及凭条连同整本收据上划和上交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汇总后将捐款上划总行营业
部。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随本分行上划表一并交当地青基会。储蓄所保留的整本收据存根,应当保持连号,作废的加盖作废戳记后,三联应同时在整本收据内保留。一并上交。
各级储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希望工程捐款款项上划及凭证上交事宜,设置有关登记簿,做好凭证的交接登记和汇总工作,以保证捐款上划和凭证上交的及时性、正确性。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上机网点要增加受理希望工程捐款帐务处理程序,并对临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七、对各省青基会的要求
1.各省级青基会应随时掌握建行捐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并及时领取和发放捐款收据,发放收据时,应以“本”为单位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2.省青基会应在每双数月份的中旬主动到建行一级分行收取捐款凭条第二联及整本收据存根和一级分行的上划表,并与一级分行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按中国青基会要求及时转交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3.省青基会收到建行一级分行交来的捐款收据存根联时,要认真复核每本收据是否齐全连号,并将每本收据的起止号码注明在捐款收据封面上,待收齐每批所领收据的存根后,交给中国青基会财务部。
附件略。



19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