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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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2〕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
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萧山区余杭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规划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国函〔2001〕1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通知》(杭政发〔2001〕52号),以及《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市委〔200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工作,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两区政府协商,现就两区城乡规划工作职权的原则性意见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萧山、余杭区政府负责两区城乡规划工作,由两区建设局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杭州市规划局对萧山、余杭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萧山、余杭区政府参与杭州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两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与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两区内的重要地段(指附图所示西溪湿地、湘湖、良渚遗址、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区)、钱塘江沿岸、与原市区接壤地区等三类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和城市设计,由两区政府负责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两区政府组织实施。两区政府要加强对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围用地的规划控制,具体控制范围由两区政府在轨道交通规划完成后加以明确。杭州市规划局在接市政府交办审查两区上报的上述各类规划任务后,按现行的规划审查程序加快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两区政府应将三类控制地带内已经完成审查的规划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其中经审查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矛盾或矛盾较小的,可以不调整,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调整的规划要由两区政府负责调整,并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内的三类规划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详见附表及附图。
三、两区内一般性建筑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规划监督检查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两区政府按现行办法组织实施。为确保两区近期城市建设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前,两区拟在上述三类规划控制地带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先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杭州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对城市日常生产和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热力热电、殡葬、道路交通、防洪排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改项目以外,占地200亩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和占地50亩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确需在敏感区范围内安排的建设项目,除选址应征求杭州市规划局意见外,方案设计还需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两区政府应对控制地带内已经批准的有关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并抄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除非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继续实施。两区应服从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的用地布局调整。
四、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批准的规划,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负责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工作。“一书两证”由杭州市规划局盖行政公章后统一提供。为保证规划审批档案登记发证编号的历史延续性,登记与发证编号仍采用原办法不变。规划管理专用章由杭州市规划局统一刻制后交萧山、余杭区建设局管理使用。
五、萧山、余杭区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由杭州市规划局授权实施规划批后管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及查处违法建设。萧山、余杭区建设局应每季度将规划审批情况,每半年将规划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用报表形式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杭州市规划局要按管理职权加强对两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经市领导同意,杭州市规划局与萧山、余杭区建设局采取例会的形式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例会的具体安排由杭州市规划局与两区建设局商定。
附件:三类规划控制地带范围一览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部分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审核凭证
(一)取消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项下付汇须提供预付货款保函的规定,企业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以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有关付汇手续。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货到付款项下进口提单作为贸易进口付汇审核凭证的规定,企业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汇手续时无需提供上述单证。
二、简化“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
(一)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二)取消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登记进入“名录”的规定。
(三)取消连续两年无进口业务发生的企业从“名录”中删除的规定。
三、取消“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进口付汇备案管理,简化有关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
(一)取消“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网上交单”功能,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提交到付汇银行;或由付汇企业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商业发票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银行审核有关单证的真实性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
(二)企业凭“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业务的,无需向外汇局提供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免税证明等批准文件。
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时,需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委托代理协议,并使用“超级金融IC卡”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
四、放宽“异地付汇”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一)取消异地付汇项下企业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项目贷款或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的规定。
企业办理异地开证、付汇时,须凭加盖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函、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须提供)以及不同结算方式项下外汇局规定的相关单证,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类别为“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企业付汇所在地银行凭进口付汇备案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售付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办理异地付汇业务,如为货到付款项下付汇,还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核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真实性,并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予以核注、结案。
(二)对异地付汇项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开具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取消由企业付汇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电话核对真实性并盖章确认的程序,企业可以直接到付汇地银行办理有关开证、付汇手续。
五、不在“名录”和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三、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保税区等海关封闭监管区域内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办理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时,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2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今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66件规章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又对现行的220件省人民政府规章及1993年至1999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11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组织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核。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对29件规章及12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2.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29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关于退休工人自费修建住房补│云政发 1983 5号 │1983.1.12 │助费的暂行规定 │ │2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云政发 1986 128号 │1986.9.16 │法 │ │3 │云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云政函 1987 110号 │1987.8.25 │法 │ │4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云政发 1987 185号 │1987.10.21 │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规定 │ │5 │云南省乡镇建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云政办发 1988 37号 │1988.3.236 │云南省地方进口和技术引进合同管理│云政发 1988 115号 │1988.7.10 │试行办法 │ │7 │云南省开发应用与推广微电子技术暂│云政发 1988 127号 │1988.7.26 │行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国营企事业保健食品发放暂行│云政发 1988 161号 │1988.9.21 │管理办法 │ │9 │云南省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联合经济│云政办发 1988 174号 │1988.11.25 │开发试行办法 │ │10 │云南省鼓励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试行办│云政办发 1988 188号 │1988.12.20 │法 │ │11 │云南省开展经济协作引进资金建设糖│云政发 1989 35号 │1989.3.1 │厂的暂行规定 │ │12 │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 │云政发 1989 75号 │1989.4.2113 │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云政发 1989 66号 │1989.4.23 │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 │ │规定 │ │14 │云南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云政发 1990 14号 │1990.1.3115 │云南省音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 1990 65号 │1990.4.416 │云南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云政发 1990 83号 │1990.4.19 │理的暂行规定 │ │17 │云南省征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云政发 1990 154号 │1990.8.418 │关于新增煤炭价外维简费的征收和使│云政发 1990 187号 │1990.10.4 │用实施办法 │ │19 │云南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云政发 1990 234号 │1990.12.18 │国人来华审批办法(试行) │ │20 │云南省地方留成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25号 │1991.7.1821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1 156号 │1991.9.422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 1992 1号 │1992.1.223 │云南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云政发 1992 72号 │1992.4.27 │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 │24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云政发 1992 202号 │1992.9.2925 │云南省省级第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云政发 1992 208号 │1992.10.7 │行办法 │ │26 │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云政发 1992 241号 │1992.11.27 │向调节税暂行优惠办法 │ │27 │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云政发 1992 268号 │1992.12.29 │用暂行办法 │ │28 │云南省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使用办法│云政发 1993 120号 │1993.5.2329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2号 │1993.8.11──┴────────────────┴──────────┴─────
附件2: 予以废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12件)
──┬────────────────┬──────────┬─────序号│ 名 称 │ 文 号 │发布时间──┼────────────────┼──────────┼─────1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云政发 1993 227号 │1993.10.12 │制实施意见 │ │2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 │云政发 1994 147号 │1994.7.143 │云南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步骤规定 │云政发 1994 271号 │1994.12.29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云政发 1995 75号 │1995.5.4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 │5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云政发 1995 89号 │1995.6.5 │定 │ │6 │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云政办发 1995 209号 │1995.8.297 │云南省贫困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云政发 1996 106号 │1996.5.31 │使用管理办法 │ │8 │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 1996 195号 │1996.11.59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0 │云南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行办法 │ │12 │云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云政发 1997 129号 │1997.8.15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