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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7:17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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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三亚市城市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供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突发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供水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实际状况,制定本供水应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洪水、水源污染以及供水重大设施、设备安全事故等灾害及事故的供水应急处理。

第三条 三亚市政府设立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由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当突发灾害和事故发生时,负责对供水应急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供水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全力抢险、保障重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期城市供水优先顺序: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党政机关、军事机关;

(二)宾馆酒店用水;

(三)重点工业用水;

(四)重要园林、绿地用水;

(五)一般工业、建筑业用水;

(六)其它用水。

根据应急期城市供水的需要,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

的用水。

第六条 供水重点保障区域:

(一)城区主要居民生活区;

(二)市委、市政府办公区;

(三)亚龙湾、大东海等重要旅游区;

(四)部队驻地和凤凰机场。

第七条 城市应急水源的开发、供水应急处理设施和设备等的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市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为保证城市供水,调用农业等其它用水所造成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积极参加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的义务。对在应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条 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制订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水应急领导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供水应急工作方案;

(三)供水应急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储备和调度;

(四)供水应急信息收集、上报制度;

(五)供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培训和演练。

第十二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供水安全隐患的处理,制定全市供水应急方案,核定重点单位供水调度方案;

(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供水应急公报;

(三)编制全市供水应急抢险经费、物资年度计划,并监督管理供水抢险经费、物资的使用;

(四)监测、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五)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六)完成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挂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原水、自来水供应进行优化调度,加强对供水水源地的安全防护;

(二)监测自来水向重点保障区域和供水困难区域的供应;

(三)加强开展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核定供水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

(四)协调和监督重点供水应急项目的实施;

(五)按照水权、水市场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水源供应城市用水,组织建设备用水源;

(六)在水源紧张情况下,批准并组织开采地下水;

(七)鼓励和支持中水回用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内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体系,并制定科学有效的供水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二)设立企业内部供水应急指挥系统并定期演练应急措施方案;

(三)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网,减少水的漏失量;

(四)供水企业应配足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五)供水企业在企业内部成立供水抢险工作队,下设若干个抢修分队,各抢修队的队员均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等,确保抢险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抢险过程中必需的管线图、抢险通讯录及其他抢险机具等必须配备齐全,保证完好有效,机具必须经常维修,并存放在抢险工程车上;

(六)加强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

(七)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采取其它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供水应急期间的工作分工及

职责:

(一)市卫生部门及城市供水监测网三亚监测站负责源水和自来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水质污染,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打击阻挠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缺水区社会稳定,确保供水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环境部门负责对水源及供水设施周围污染源的监督,组织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四)市建设部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管网的建设和抢修;

(五)市园林局、公安消防局负责协助供水企业调配运水车向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六)市供电、电信管理部门负责抢修供电及电信设施;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市财政相应支持的应急抢险资金和救济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对特大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查。

(八)市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供水应急的宣传。在收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有关供水应急信息后,及时通过本市电视、电台、报纸等传播媒体向公众传播供水应急信息。

第三章 报告及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预知将会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灾难性事件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送书面报告:

(一)造成事故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二)造成事故的原因、经过,影响范围和人口,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应对事故采取的抢救措施;

(四)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五)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供水事故,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级别和宣布进入预警期和预警解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八条 政府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事项后,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指挥督促水务、供水、财政、公安、卫生、城建、环保、发展与改革、消防、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对应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事故的情况,及时向驻地军警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众媒体统一发布供水应急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供水预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将我市供水应急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并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一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大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二)二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部分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三)三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发供水事件造成个别重点保障区严重缺水。

(四)供水应急预警分级,根据供水短缺情况按《供水应急预警分级表》确定。




供水应急预警分级表

预警

级别
短缺供水量天数
重点保障区严重

缺水情况

>4万吨/日
3~4万吨/日
2~3万吨/日

I
3日以上
>90日以上
>220日
多数保障区缺水

II

30~90日
60 ~220日
部分保障区缺水

III

5~30日
10~60日
个别保障区缺水





第二十二条 进入预警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节水和蓄水、减轻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识;

(二)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占用场地,紧急调集园林、消防等部门运输工具实行配送给水,实施救灾、救助等工作;

(四)启用应急水源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五)确保通讯、交通、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其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进入预警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主动到岗,相互配合、协作,采取有关的对应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预警的解除

(一)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二)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严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三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向用水户通告当前供水情况,实行夜间低谷贮水,生产用水大户避峰用水;

(二)调节原水供应水量,增加可调配水厂供应水量;

(三)采取各种节水措施;

(四)调集运水车辆向重要供水保障区实行配送给水。

第二十六条 二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前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实施分区、分时段限量供应,确保供水重点保障区用水;

(三)按供水优先顺序供水,限制或暂停浴室、洗车、建筑等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四)启动或建设供水应急项目;

(五)组织抽取源水水库死库容蓄水,及开采地下水缓解城市水荒;

(六)对水源水库周边重点污染源增加现场监察监测频次。

第二十七条 一级预警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一)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采取多种措施和渠道,协调其它各种水源供应城市用水;

(三)通报省政府和当地驻军等单位,给予应急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本供水应急规定的工作职责的,给予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不服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度的单位或个人,可当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供水应急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镇供水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预警等级日用水缺口量指标可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规定的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将适时增补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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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8号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我局制定了《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三峡库区 水华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2003年三峡水库二期蓄水后,三峡库区部分次级河流出现了多次不同程度的“水华”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三峡库区水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通知》(环办函〔2004〕281号)。按照通知要求,自2004年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三峡库区各有关环境监测站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和坝前水流较缓区域开展“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上述水域定期进行巡查。

  2006年10月三峡水库将开始三期蓄水,水位将升至156米。为继续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测监视数据,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和水体营养状态,提早发现,提早防控,对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开展长期的“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范围为库区139米水位线下的回水区域,主要涉及31条长江一级支流和坝前长江干流木鱼岛库湾。

  31条一级支流中,重庆库区23条,包括巫山县5条(大宁河、官渡河、抱龙河、大溪河、三溪河)、奉节县3条(梅溪河、朱衣河、草堂河)、云阳县4条(长滩河、澎溪河、汤溪河、磨刀溪)、万州区4条(五桥河、石桥河、瀼渡河、苎溪河)、忠县4条(汝溪河、黄金河、东溪河、玉溪河)、丰都县2条(龙河、赤溪河)、涪陵区1条(渠溪河);湖北库区8条,包括宜昌市2条(黄柏河、太平溪)、兴山县1条(香溪河)、秭归县4条(童庄河、九畹溪、叱溪河、青干河)、巴东县1条(神农溪)。

  二、断面布设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共布设63个监测断面(附表1),具体布设情况为:

  (1)在每条河流的回水区中段和回水区上游(未入回水区)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重庆忠县玉溪河因河段较短,仅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1个断面;万州区苎溪河污染源较多,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2个断面),共62个监测断面。

  (2)在坝前回水区木鱼岛库湾布设1个监测断面。

  三、监测指标

  (1)“水华”预警监测项目:共19项,分别为pH、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Cr)、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石油类(OI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汞(Hg)、铅(Pb)、挥发酚、叶绿素a(Chla)、透明度(SD)、悬浮物、电导率、水温、流量、流速。

  (2)“水华”应急监测项目:共11项,分别为水温、流量、流速、溶解氧、叶绿素a、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优势藻类。

  (3)“水华”应急描述项目:水色、气味、水面漂浮物情况、“水华”范围(河长、河宽)等。

  (4)地理位置:开展“水华”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时,记录监测断面所在地理位置(经度、纬度)。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1)“水华”预警监测:2006年4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监测时间为1日-10日。此外,各有关监测站每月须对回水区至少开展三次定期巡查(上、中、下旬各一次),并填写“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附表2)。

  (2)“水华”应急监测:在巡查中或通过其它渠道得知“水华”出现,必须立即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测试分析,同时填写“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附表3)。

  五、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采样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评价和水体营养状况评价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函090号)。

  六、报告和数据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

  “水华”预警监测期间,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汇总重庆库区所有23条河流46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湖北库区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7条河流和木鱼岛库湾1个断面共15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巴东县站对巴东县2个断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上述3个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负责收集汇总预警巡查报告,随时报送。总站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华”发生期间,各相关监测站须及时进行现场记录和应急监测,将监测结果以专报形式报送总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局。总站据此形成快报,报送总局。

  (二)报送方式

  监测评价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为EXCEL文件(附表4)。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均须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并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立环、张建辉

  联系电话:010-84634217,13681292906(何立环)

   010-84633677,13601313082(张建辉)

  传真:010-846336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育慧南路1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

  邮编:100029

  电子邮件:eco@cnemc.cn;huandm@163.com

附表:1、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断面(63个);2、“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3、“水华”应急现场记录表;4、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及评价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55.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 (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 (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 (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 (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
(二十四)通过修订或制定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 (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订《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荐性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账户实名登记制度。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
(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
(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 (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基本建成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 (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一)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工作。 (法制办负责)
四、2017年完成的任务(共4项)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基本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民政部、中央编办分别负责)
(四)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 (中央编办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方案》经全国人大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方案》落实工作,深刻认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要求,将落实《方案》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以更大力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方案》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落实任务分工需要增加参与部门的,请牵头部门提出并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突出重点,逐项抓好落实。要按时完成新组建部门的“三定”工作。“三定”规定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落实职能转变要求,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各部门都要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该下放的必须下放,该整合的必须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该加强的要切实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新一届国务院良好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