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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0:17  浏览:94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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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正在起草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以指导各地工作。为解决剩余拖欠,完成国务院要求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网上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监督实施。请于2006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附件1、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研究制定落实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文件名称见附件3),于2006年5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刘哲、周庆国

  联系电话:010-58933327,010-58933919(传)

  附件:1.剩余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2.剩余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3.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汇总日期:2006年1月15日

序号 建立长效机制内容 文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市[2004]137号 建设部 2004.8.6
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劳动部、建设部 2004.9.6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 2004.10.20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4.10.25
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建设部、财政部 2005.1.12
6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2005.4.18
7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建设部 2005.5.11
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国家发改委 2005.5.25
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 2005.7.26
1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4号 财政部 2005.7.26
11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建设部 2005.8.5
12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建设部、保监会 2005.8.5
13 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352号 交通部 2005.8.10
14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 2005.8.12
15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部、建设部等九部门 2005.9.2
16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2006.1.4
17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投发[2006]11号 审计署 2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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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8〕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福州市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管理 ,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专养公路安全、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实行拍卖、挂牌竞标等有偿使用制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含该地上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形式为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指示牌、宣传栏、灯箱、彩旗、条幅、画廊等。
第五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年度招标、拍卖计划;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
福州市建城区内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市灯管办具体负责。
第六条 在国宾馆、机场道路沿线及城市入口处等重要区域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一)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
(二)依附于公路红线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广告的。
第八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公路的要求;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应当与公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使用的内容、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一)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设置与交通标志形状、尺寸、图形类似的标志;
(二)妨碍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其它相邻构造物和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不得产生声、光污染,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损害路容路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抽签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或拍卖机构实施。
中标者在中标后须到路政部门办理路政许可手续,并按闽财综[1995]113号文规定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业务。
第十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限自签订设置使用权合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权。
第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招标、拍卖的收入所得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助专养公路维护、路政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施(包括公益性广告)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在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有偿设置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情】

  黄亮于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后因表现良好先后减刑5次并于2012年9月份刑满释放,在服刑期间,黄亮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被注销,服刑期满后派出所根据释放证明于2012年11月份在原籍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2011年10月份,该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征收并且已经分配了征地补偿款,但是仍有一部分钱未分配,作为争议部分存于村小组账户。黄亮认为征地期间自己虽在服刑,但是仍属于该村小组村民,刑满释放后有权获得土地分配款。

  【分歧】

  对于黄亮服刑期间,户口被注销,土地被政府征用,黄亮是否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亮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黄亮属于该村的村小组村民,虽然在服刑期间被注销户口,但是也没有在服刑所在地取得相关户籍,并且服刑期满后在原户籍予以上户。况且黄亮服刑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服刑期间并未剥夺其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村小组的土地仍是其服刑期满后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黄亮在服刑期满后有权主张分得该征地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亮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因为黄亮毕竟是本村的村民,只是因为服刑而导致户口注销,并不是主观上要求迁出该村小组的,况且在征地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黄亮就已经重新取得了该村户籍,并且该村小组账户上预留的一部分征地款未分配本身就是考虑一些特殊情况的村民而预留。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亮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不管黄亮的户口因何种原因迁出,只要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期间不属于该村小组的村民的,就无权分配征地款。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黄亮不能分得该笔征地补偿款,理由如下:

  就村小组成员资格方面讲,村小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对于政府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村民必须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2003年08月07日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中,取消了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之后对于服刑人员不再进行户籍注销。但是本案中黄亮是在该规定之前就已经作出了户籍注销的规定,那么从户籍上来说,黄亮就不具有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是说,黄亮失去了取得经济补偿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就服刑人员的权利方面讲,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政治权利,但是并未剥夺其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应以其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但这一规定的前提应当是2003年8月7日公安部30条便民利民措施推出之后的规定,即服刑人员服刑的同时并没有注销原本的户籍。而本案中,黄亮于1995年开始服刑,同时户籍被注销,那么就不能适用服刑人员仍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的规定。

  本案中,黄亮在征地补偿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又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也并不能作为其享有补偿款的依据。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间标准就已经限定,即只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就不应参加分配。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并在充分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之后,报政府审批,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应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下达的批复之日为准。本案中,黄亮于2012年11月份在原籍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而2011年10月份该村小组土地被政府征收并且已经分配了征地补偿款。那么黄亮重新取得村小组村民资格肯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后,故就算黄亮在征地补偿款未完全分配完之前又重新登记户口并办理了身份证,也并不能作为其享有补偿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黄亮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