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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42:17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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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建管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2000年9月26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构筑物的,须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限制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凡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对施工企业征收发展散发水泥专项资金,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预计袋装水泥用量每吨预征收2元。
第四条 为了鼓励扶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凡交纳了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量超过总量50%以上,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项目决算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按预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每吨2元给予返还。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专项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与返还由市建管局按建设项目统一进行办理。
第六条 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应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提供散装水泥储存罐,并按施工进度随时保证水泥使用的数量。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必须保证散装水泥产品质量、供货数量和服务质量,对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销售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建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散装水泥准用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社会服务信誉差的散装水泥经销单位随时取消准用资格。
第八条 在使用散装水泥时,施工现场的不同水泥标号的散装罐应设置明显标志,应有专用的计量器具,保证施工水泥计量的准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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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厂修规程

铁道部


蒸汽机车厂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至第4条略。
第5条 机车厂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组织生产,实现修理工作的组装化,推行配件标准化、通用化和检修等级化,为互换修创造条件。在换修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专业化协作和推行流水作业,广泛地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地提高质量,提高
效率,缩短周期,降低成本。
第6条 机车检修周期是机车修理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检修周期的确定,主要根据机车的技术状态及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鉴于几年来机车质量不断改善,生产水平有所提高,检修周期和厂修公里或期限规定为:
一、检修周期:厂修——架修——架修——厂修;
二、厂修公里或期限;
客运机车:30万公里;
货运机车:25万公里,其中FD型20万公里;
调车机车、小运转机车:三年。
凡延长或提前一个架修期入厂时,必须经机务段认真鉴定,报铁路局批准。
第7条 本规程所列技术规定和限度是根据前进、建设、人民、FD、解放和胜利六种机型制定的。对其它型机车,凡本规程中的规定能适用者,一律按照本规程规定执行;其不能适用者,应根据本规程的精神,由工厂负责征求有关铁路局的意见,制定补充技术标准,共同执行,并作
为验收依据。
第8条 经过厂修的机车,在正常运用和正常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工厂应于规定范围内,保证完成规定的走行公里或使用期限;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洗修期。如因厂修机车的质量不良不能完成规定的保证期限时,应返厂修理。遇有零小修理经机务段同意代为修理时,应由工厂
负担修理费用。因厂修机车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道部事故处理规定办理。
第9条 本规定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作用,必须严格执行。第一限度是厂修限度,第二限度是架修限度,第三限度是禁止使用的限度。凡超过第三限度又无法修复的零、部件应予报废。限度按公称尺寸计算,不再包括允差。
第10条 本规程是机车厂修和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自本规程公布之日起,以前所颁发的机车厂修的各种规章、细则、命令、指示等一律废止。
新制的零、部件除配合尺寸按现车处理外,应按图纸和铁标执行,如按图纸、铁标执行有问题时,按本规程办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锅 炉
厂修时应认真清除锅炉水锈,以充分发挥其热效率,并进行全部鉴定和水压试验。检修后锅炉不裂不漏,安装位置正确,与车架连结牢固;安全装置作用良好,显示准确,保证安全。
锅炉鉴定和水压试验
第11条 厂修时应吊炉,拆卸附件及各管,清除水锈,进行全部鉴定,检查裂纹、腐蚀、膨出等缺陷。
鉴定时,对有泄漏痕迹或严重腐蚀的活动炉撑帽应卸下检查。在惯性折损区应卸下一部分活动炉撑帽,进行抽查。
第12条 锅炉材质已显著恶化或工作超过40年应施行特殊鉴定。
特殊鉴定时,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锅胴或外火箱可疑部位,纵横两个方向取样,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试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极限强度大于30公斤/平方毫米。
二、延伸率10倍试样大于15%或5倍试样大于18%。
三、弯曲直径为试样厚度的3倍,弯曲至180度时,不发生贯通裂纹。
特殊鉴定合格的锅炉,可以继续使用两个厂修期,再作特殊鉴定。不合格的锅炉须更换不良锅钣,失去修复价值时,按规定手续报废。
锅炉工作虽已超过40年,在全部鉴定时,如外火箱或锅胴状态良好,特殊鉴定可延至下次厂修施行。
机车锅炉特殊鉴定的结果,须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第13条 锅炉检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在5分钟内,压力降低须在0.5公斤/平方厘米以内。
火 箱
第14条 内火箱各钣膨出凹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钣的总膨出凹入在10毫米以内,顶钣侧钣、后钣及喉钣的总膨出在8毫米以内,总凹入在15毫米以内,但顶钣左右弯曲处不计。
新整钣的总膨出凹入在6毫米以内,新顶钣左右弯曲处的总凹入在10毫米以内。
二、三个炉撑间隔的局部膨出在4毫米以内。
三、波浪形膨出在2毫米以内。连续4个炉撑间隔及以上的膨出,均超过2毫米时须切换。
第15条 内火箱顶钣和侧钣的惯性裂纹区应探伤,在区内最外一排炉撑仍有环形裂纹时应扩大探伤范围。焊前须彻底消除裂纹,焊后不得有任何裂纹,焊波与钣连接处应平滑。
第16条 内火箱各钣有下列裂纹者不许焊修:
一、长度超过炉撑孔最大限度10毫米的放射裂纹。
二、在折缘上(包括弯曲处)平行于弯曲处的裂纹。
第17条 内火箱各钣的挖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炉角、炉口、喉钣的喉部、耳部及喉钣的拱砖管孔外,其他处所均不许挖补。
二、挖补炉角,至少带一个炉撑,每侧高宽不超过3排撑。
三、挖补炉口,周围至少带一排炉撑。
四、挖补喉钣的耳部和喉部,总数不得多于2块,喉钣耳部的挖补须包括3~6排炉撑。
五、挖补喉钣的拱砖管孔,不多于一个孔。
第18条 内火箱各钣的切换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钣均不许多于两条横焊缝。已挖补拱砖管孔的喉钣,只许一条横焊缝。
二、不许有十字焊缝。
三、沿底圈切换时,至少带一排炉撑。
四、顶钣前后端的切换不少于2排炉撑,中部切换不少于6排炉撑,焊缝不许位于活动炉撑与固定炉撑之间。
五、侧钣上部切换不少于3排炉撑,中部切换不少于5排炉撑。
六、后钣、喉钣及无燃烧室管钣两条横焊缝间,不少于3排炉撑,后钣的两条横焊缝,不许集中在炉口以上或以下。
七、燃烧室钣横向切换时,不少于6排炉撑。以上两种切换方法不许同时存在。
第19条 更换新钣时,炉撑的倾斜不超过内外火箱钣距离的十分之一。
旧炉撑和警告孔须清扫。
第20条 更换内火箱整钣时,相对的外火箱钣须调修。调修后的总膨出凹入,除顶钣及后钣丁型铁处外,须在10毫米以内,FD型在20毫米以内。
烟箱管钣的总膨出凹入须在15毫米以内。
第21条 外火箱各钣折缘上或其附近平行于弯曲处的裂纹,焊后须加补强钣。外火箱各钣炉撑间隔裂纹连续超过4个以上时须挖补。
第22条 沿底圈切换内外火箱钣时,须调修底圈。调修后上下或内外方向的弯曲,均须在10毫米以内。如仅沿底圈切换内火箱钣时,应调修内外方向的弯曲。
锅 胴
第23条 在解体鉴定时,锅胴及其补钣的下列处所须探伤:
一、膨胀钣补钣的角铁两端;
二、焊装的汽包补钣及人孔补钣焊缝周围;
三、锅胴接缝有泄漏痕迹时,须抽钉探伤;
四、锅胴膨胀钣补钣有泄漏痕迹时,应折下补钣或抽钉探伤。
第24条 处理锅胴的缺陷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胴接缝上放射形裂纹的铆钉孔,连续超过6个时须挖补。
二、锅胴上放射形裂纹在补钣铆钉孔,连续超过6个时,须挖补或加大补钣。
三、挖补或切换锅胴后,焊缝须透视检查合格,未经透视检查者,须铆装补强钣。
四、膨胀钣补钣不许从外侧捻修,但限于结构不能在内侧打捻,或三层钣组成者除外。
烟管、拱砖管、蒸汽管及过热装置
第25条 烟管、过热管及干燥管的焊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根烟管或过热管的焊接不超过4段,干燥管不超过3段,每段不短于100毫米。
二、焊接拱砖管须在两端平直部分,管头的长度为100——300毫米。
第26条 各管和过热箱的水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管、过热管及拱砖管组装前,施行30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并作锤击检查。
二、主蒸汽管、干燥管及过热箱组装前,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
三、过热管组装后,施行锅炉定压水压试验。
第27条 烟管、拱砖管组装后,经锅炉定压的水压试验不漏,方可圈焊。
锅炉附件和烟箱装置
第28条 锅炉附件须清除水垢。各止阀的开度和通路不得小于设计尺寸。汽压表的蒸汽止阀须在全开状态下铅封。
第29条 锅炉安全阀调整后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阀在超过锅炉定压0.2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汽;第二、三阀在超过锅炉定压0.4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汽;回座时锅炉压力较喷汽时压力的降低:第一阀不多于0.5公斤/平方厘米,第二、三阀不多于0.7公斤/平方厘米。
调整安全阀时要加装监察汽压表,检查合格后须铅封。
+3
第30条 易熔塞在顶钣上的突出量为26 毫
-0米,如管钣折缘高出顶钣5毫米以上时,须相应增高易熔塞的突出量,并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第31条 烟筒喉部中心应与废汽口中心一致。烟筒顶面中心与废汽口中心的偏差,须在5毫米以内。
锅炉与车架连接
第32条 锅炉在车架上安装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纵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的左右偏差,在7毫米以内。
二、调整锅胴膨胀钣的倾斜,只许加一层垫钣。
三、烟箱与汽缸的局部间隙不超过2毫米。加垫时不多于两层,并通过安装螺栓坚固。
四、内火箱顶钣最高位置标示牌的刻印及水表最低水位须正确。
第33条 锅炉及其附件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膨胀钣补钣不发生泄漏;
内火箱新钣不发生放射形裂纹、间隔裂纹及焊缝不发生裂纹。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外火箱和锅胴不发生裂漏;
新过热箱、干燥管和主蒸汽管以及其旧品的新焊缝不发生裂纹;
烟箱和汽缸鞍座连接螺栓不松缓。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内火箱旧钣不发生放射形裂纹,间隔裂纹及焊缝不发生裂纹;
旧过热箱不发生裂纹;
烟管及拱砖管不发生裂纹;
干燥管,主蒸汽管及过热管不发生泄漏。
第二节 机械部
机械部检修后,应充分发挥汽机效率。汽缸安装须正确牢固,附件作用良好,各部件组装后不偏、不热、配汽均匀。
各主要配件应进行探伤,确保行车安全。月牙钣、滑钣、鞲鞴杆及各销、套等须施行表面硬化,以提高其耐磨性。
汽 缸
第34条 汽缸安装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实际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间的水平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第一位轴箱切口处测量,在2毫米以内,在主位轴箱切口处测量,在5毫米以内。
二、汽缸实际中心线与车架纵中心线间的垂直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主轴箱切口处测量,在15毫米以内。
三、汽缸中心至主轴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铸钢汽缸吊缸时在3毫米以内,铸钢汽缸不吊缸时或铸铁汽缸在6毫米以内。
第35条 汽缸与车架的结合状态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后立面与车架的接触,用0.1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少于50%。
二、汽缸与车架的侧面及两汽缸的对口面,用0.2毫米的塞尺检查,均不得触及螺栓。
第36条 汽缸须施行水压试验;乏汽部分按锅炉定压减5公斤/平方厘米,承受蒸汽压力部分按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试验时,均不得泄漏。
第37条 汽缸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楔铁与车架、楔铁与汽缸的接触面在70%以上。
二、新汽缸套、汽室套的硬度应为HB170~241;特氏阀的新汽室套硬度为HB250~310。新套的硬度应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三、汽缸套及汽室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每100毫米计算;铸钢汽缸为6~12吨,铸铁汽缸为5~10吨。
四、偏旋汽缸套时,中心的偏移每端不超过2毫米,并须旋削扩大部。
鞲鞴、十字头及滑板
第38条 鞲鞴与十字头组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中心于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十字头圆销孔中心线与鞲鞴杆中心线的直角差在0.2毫米以内。
三、滑槽各白合金磨擦面与鞲鞴杆中心线的不平行度在0.2毫米以内。
四、十字头两内侧面至鞲鞴杆中心线的距离差在0.5毫米以内。
第39条 鞲鞴、十字头及滑钣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体、鞲鞴杆及十字头须探伤。
二、鞲鞴杆和矩形滑钣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三、鞲鞴杆锥体部与十字头镶装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
四、十字头圆销锥体部与圆销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
五、滑槽与十字头体的接触面应贴靠。
六、鞲鞴杆圆根半径不小于设计尺寸。
七、旋修汽缸盖的弧面部分和鞲鞴体的弧面部分时,用样钣检查,其偏差在2毫米以内。
第40条 滑钣安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滑钣的纵中心线与汽缸实际中心线的偏移,前端或后端,均须在0.5毫米以内。滑钣的工作面与汽缸实际中心线前后端的差:双滑钣上下各在0.2毫米以内,单滑钣在0.4毫米以内,但可考虑点火后的变化。
二、滑钣前后端须各有1块基本垫钣。前端应留有不少于3毫米的调整量,前后端的调整垫钣各不多于4块。
三、在汽缸后盖及滑钣架上,打上汽缸中心线水平方向的基准刻印。
摇杆和连杆
第41条 摇、连杆组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杆套孔的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25毫米以内。
二、摇、连杆各瓦套的直角差在0.1毫米以内。
三、摇、连杆体及镶套孔应打上基准刻印。
第42条 摇、连杆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摇、连杆须探伤。
二、左右摇、连杆形状或断面尺寸不同时须称重,左右重量相差不超过3%。
三、连杆肘销锥体部与肘销孔的接触面在80%以上。肘销及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四、连杆套的突出量须按曲拐销设计中心计算,并将其尺寸分刻在套边上。
五、摇、连杆套及肘销套的压装压力,按套的外径计算,每100毫米为6~12吨。
六、不许偏旋固定钢套及铜套。
七、不许焊修摇、连杆体上的硬伤及裂纹。
八、不许焊修摇杆大端框上的裂纹及其圆角处。
阀动装置
第43条 月牙钣托架安装位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月牙钣托架耳轴孔中心至车架纵中心线的垂直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
二、月牙钣托架耳轴孔两内侧面的中心至车架纵中心线的水平方向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4毫米以内。
第44条 阀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阀杆、阀十字头、月牙钣、月牙钣侧钣及阀动各杆须探伤。
二、月牙钣和滑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5。中碳钢的月牙钣应在足部打上“C”刻印。
三、阀动各杆的销和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四、阀动各杆销、套孔的中心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5毫米以内,但吊杆和偏心杆除外。
第45条 阀动装置调整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一、导程较设计尺寸的差在 毫米以内,前进或
-0.5后进的四个导程相差,在0.5毫米以内,乏汽音响不均匀时可按经验数字调整。
二、回动手把在中心位置时,滑块中心与月牙钣中心应一致。校对30%和最大遮断点,并修正手把标示钣上的刻度。
第46条 回动机手把由一端移至另一端的时间,须在7秒钟以内。
回动机十字头的自动量,在3分钟以内不得超过4毫米。
第47条 机械部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新汽缸和旧汽缸新焊处不发生裂纹;汽缸的安装螺栓不松缓。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汽缸套和汽室套不松、不裂、不因糠点、砂眼而造成换套。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旧汽缸不发生裂纹;
新摇杆、连杆、十字头、滑钣、鞲鞴、鞲鞴杆、阀杆、月牙钣及阀动各杆以及其旧品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四、在一个轮检期内:
旧摇杆、连杆、十字头、滑钣、鞲鞴、鞲鞴杆、阀杆、月牙钣及阀动各杆不发生裂纹。
第三节 走行部
走行部检修后,车架应平直、各梁、座必须紧固,以保证锅炉、汽缸等部件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各轴负荷须分配正确,不偏、不热;制动传动装置须作用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车 架
第48条 车架在水平位置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纵中心线至车架安装平、楔铁处附近外侧面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至其它处所的偏差,在10毫米以内。
车架纵中心线至尾车架摇鞍座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车架纵中心线至车架顶面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轴箱切口部分在5毫米以内,主车架前端和尾车架后端在10毫米以内。但车架左右高低差前端在10毫米以内,后端在5毫米以内。
三、导轮主销孔和导、从轮转向梁座尾销孔与车架纵中心线的偏差,在5毫米以内。
四、导轮主销孔中心至转向梁座尾销孔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
五、同轴左右轴箱切口的前后滑动面,不在同一平面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六、车架上应刻主动轴中心的基准刻印,并将旧刻印消除。
第49条 车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惯性裂纹处、旧焊缝附近及轴箱托钣须探伤。
二、车架各梁、座、月牙钣托架及前后缓冲铁安装紧固,用0.2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得触及螺栓,若有个别螺栓虽已触及,但经鉴定状态良好可不处理。
三、轴箱托钣与车架的接触面,用0.1毫米的塞尺检查,不少于70%,紧余量为5~10毫米。镶合部须打椭圆形骑缝刻印。
四、各均衡梁座、闸瓦托吊座的套均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平铁、楔铁及动轴箱
第50条 平、楔铁组装后,外侧面不在同一平面的偏差:同轴位须在0.5毫米以内,各轴位须在1毫米以内(原设计有差数者扣除计算);前后滑动面不平行的偏差须在0.2毫米以内。
第51条 楔铁在紧固状态时,其下端至轴箱托钣的距离须为8~22毫米。
自动调整楔铁的弹簧须进行负荷试验。弹簧在自由状态时,调整套与弹簧筒体上平面应齐平,或高于弹簧筒体的上平面2毫米以内。
第52条 动轴箱轴瓦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瓦压装压力为15~35吨。
二、轴瓦白合金凸出量:顶部为0~0.2毫米或1~2毫米两种,前后带油量处不得有白合金凸出。
三、轴瓦与轴颈的带油量,在轴颈中心向上15毫米处测量,单侧为0.1~0.4毫米。
四、轴瓦与轴颈的接触角度,主位不小于140°,他位不小于120°。
第53条 主动轴实际中心与基准中心的偏差、主动轴左右直角差、各动轴轴距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及同位左右轴距的偏差,均须在0.5毫米以内。
导轮、从轮转向架
第54条 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轴转向架尾销孔中心至左右轴箱导框中心线的垂直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尾销孔中心至轴箱导框或轴箱中心的距离的左右相差、导轮心盘中心至轮箍内侧面的距离的左右相差,均在2毫米以内。
二、两轴转向架轴箱导框中心的对角距离相差在3毫米以内;心盘中心至前后导框纵中心线的垂直距离,左右相差在2毫米以内;前后导框纵中心线不平行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左右轴距差在5毫米以内。
三、各销和套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
第55条 机车和煤水车的弹簧装置及制动传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须全部解体检查,扁弹簧并须退箍。
二、各均衡梁、平衡均衡梁,弹簧片、弹簧吊杆及弹簧吊环须探伤。
三、制动拉杆须进行1000公斤/平方厘米的拉力试验。
四、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的各销及套(制动轴套和闸瓦托吊下端套除外)须表面硬化,硬度不低于HRC40。
第56条 弹簧装置组装后,在运转整备状态下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轴中心至车架顶面的距离:各轴设计尺寸
+10 +15的偏差,在 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 毫米以内;
-5 -1同轴左右相差在10毫米以内;最前位与最末位动轴的相差在10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15毫米以内。
二、各位弹簧和均衡梁的倾斜在20毫米以内,前进型、FD型在30毫米以内。
第57条 走行部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车架新切换部分及新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二、在二个架修公里内:
新均衡梁和平衡均衡梁以及其旧品的新切换部分和焊缝不发生裂纹;
车架各梁、座、月牙钣托架及前后缓冲铁的连接不发生松动。
三、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车架不发生裂纹;
轴箱不发生裂纹,轴瓦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动轴箱面衬不脱落;
弹簧不折损,弹簧箍不发生裂纹和松动;
弹簧装置和制动传动装置的各杆及架不发生裂纹。
第四节 轮 对
轮对检修后须彻底消除松缓、裂纹等缺陷,曲拐销和偏心曲拐销的位置应正确。轮箍外形及内侧距离、动轮均重等均应符合要求。
第58条 车轴和曲拐销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曲拐销及偏心曲拐须探伤。
二、轴颈上横裂纹须旋削消除。轴身上横裂纹铲除后,轴身半径较设计尺寸的减少:机车的车轴不得超过4毫米,煤水车的车轴不得超过2.5毫米。
三、铸钢轮心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镶入部直径每100毫米的压力:动轴为40~60吨,导、从、煤轴及曲拐销为30~50吨;不带轮箍压装时最低压力较上述规定许可低15%。铸铁轮心压装压力须较铸钢轮心低20%。
压装时,压力曲线应均匀平稳上升,其长度不短于理论长度的80%,接近终止时许可有全长15%的平直线或在其末端10%处有不超过最高压力5%的压力降。
四、车轴两端面、曲拐销外端面及轮心曲拐销毂面上须旋有基准圆,不合格的基准圆应刻○△作废标记。
五、轴身部分须涂清油。
六、不许用压进或反压的方法移动旧轮对的车轴位置。新压装时不许反压。
第59条 轮心和轮箍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箍组装前内径面须探伤。
二、轮钢外径圆锥度在0.2毫米以内;椭圆度:客运机车动轮在1.2毫米以内,货运机车动轮在0.8毫米以内,导、从、煤轮在0.5毫米以内。
三、轮箍紧固量,按轮辋直径计算,每1000毫米为1.0~1.5毫米。轮箍烧装时,须均匀加热至350℃以内。
四、轮箍加垫的厚度不超过1毫米,垫钣不许多于一层,总数不多于4块,相邻两块间的距离不超过10毫米。
五、不许用单弧自动电焊堆焊轮缘,或用手工电弧焊堆焊客运机车及其煤水车的轮缘。
第60条 轮对组成后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箍内侧距离为1353±3毫米。
二、轮箍外形用样钣检查,其偏差:轮箍踏面不超过0.5毫米;轮缘高度减少量不超过1毫米,厚度减少量不超过0.5毫米。
三、轮箍旋削后直径相差:同轴左右在1毫米以内;各动轮间在2毫米以内。
四、动轮均重铁重量较设计的偏差:主动轮在15公斤以内,他动轮在10公斤以内,带偏角的动轮亦可按设计图的规定。不带偏角的动轮左右相差并须在5公斤以内。
他动轮仅在压装车轴后检查。
五、曲拐销径中心至车轴颈中心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0.25毫米以内。同轴左右曲拐销颈中心的直角差:主位在0.5毫米以内,他位在0.3毫米以内。
六、导、动、从轮轮箍内侧面至轮对衬面的距离,同轴左右相差在1毫米以内。
第61条 轮对刻印的规定:
一、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须在车轴端面和曲拐销内端面刻记工厂代号、压装日期、轴号或销号及检查员代号。动轴端面并须加刻机型和左右轴位别的刻印,煤水车轴端面加刻轴型刻印。
轴号或销号由压装工厂自编亦可沿用原有锻造号码。
二、未压装车轴和曲拐销时,动轮在均重铁内侧面,导、从、煤轮在车轴端面刻记工厂代号、检修日期及检查员代号。
第62条 轮对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新压装的车轴和曲拐销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新轮心不发生裂纹。
二、在一个架修公里:
旧车轴、旧曲拐销及轮箍不发生裂纹和松缓;
旧轮心不发生裂纹。
第五节 煤 水 车
厂修时须吊下水柜,消除锈垢。检修后水柜不裂不漏,外观平整;车架各梁平直;转向架负荷均匀,不偏、不热;牵引装置作用良好,连接牢固。
水柜及车架
第63条 水柜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柜侧钣、后钣、底钣及隔钣的裂纹焊修后加补强钣。侧钣及后钣的挖补焊缝须修平。
二、侧钣及后钣的弯曲,在一米长度内,不超过10毫米。
三、试水检查不泄漏。
第64条 车架修检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梁腐蚀深度不超过该处断面厚度的25%。
二、车架中梁和侧梁在全长范围内的弯曲:
四轴车:上下在15毫米以内,左右在13毫米以内。
六轴车:上下在25毫米以内,左右在20毫米以内。
三、上心盘座面加垫时须为一层整体垫钣。
转 向 架
第65条 转向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左右侧架或拱架纵中心线间的距离,较设计尺寸的偏差,在2毫米以内;前后的偏差在3毫米以内。
二、两轴转向架的四角高度差,左右在4毫米以内,前后在6毫米以内。
三、拱架式转向架的对角距离相差在3毫米以内。
四、同一转向架同位左右轴距差,在5毫米以内。
五、不许焊修上下拱钣和轴箱托钣上的裂纹及堆焊拱钣和托钣上的拱架柱螺栓孔。但拱钣端头和FD型轴箱托钣上的裂纹除外。
六、侧架的纵中心线、轴箱导框和摇枕导框中心线以及摇枕的滑动面中心线应打上基准刻印。
煤水车组装
第66条 煤水车在运转整备状况下检查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架的倾斜:在轨面处测量,前后相差在15毫米以内,左右相差在10毫米以内。
二、上下心盘的镶入量不少于35毫米。
三、转向架旁承间隙为5~8毫米。
牵引装置
第67条 车钩钩舌在锁闭位置时,钩锁往上的活动量须为5~15毫米。钩锁与钩舌相互的接触面须平整且不得倾斜,其高度不少于40毫米。钩体防跳凸台和连接杆或钩锁销的作用面均须平直。
第68条 不许焊修车钩钩身上的横裂纹、上下耳销孔向外和尾销孔向尾端发展的裂纹、钩舌上的裂纹车钩尾框上的横裂纹、牵引杆及安全杆的裂纹,但钩体耳销孔凸台及车钩尾框上头部连接钣的裂纹除外。
第69条 车钩的钩舌、拱钣、钩舌销、尾销、牵引杆及其销须探伤。
第70条 运转整备时,车钩的中心高度应为856~880毫米。
第71条 煤水车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一、在一个厂修公里内:
煤水车车架的新切换部分和新焊修处不发生裂纹。
二、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煤水车车架不发生裂纹;
水柜不发生泄漏;
轴箱、轴瓦及转向架不发生裂损。
第六节 三机两泵及风闸
三机两泵、风闸、风缸、高低压止回阀、四路分油器及各管路等,均须分解清扫。检修后,应进行性能试验,保证作用良好。各管路应安装牢固,管卡间距适当。
压 油 机
第72条 压油机、高低压止回阀及油管等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油机小拨头在下行程极端时,冲杆向下须有0.5毫米以上的移动量;在左右极端时,窝孔与小拨头之间须有间隙。
二、压油机试验时须通过高压止回阀。摇把转速为10~12转/分,冲杆开度3.5毫米时,每百转的送油量不少于9.5立方厘米。
试验台上高压止回阀的压力:使用汽缸油的压油机为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使用车轴油及风泵油的压油机为8公斤/平方厘米。
三、高压止回阀须作锅炉定压加3~4公斤/平方厘米的给油试验,降压2公斤/平方厘米以内应回座,并须作锅炉定压的反压试验,不泄漏。合格后须铅封。
四、低压止回阀须作2公斤/平方厘米的反压试验,不泄漏。
五、高压给油管须作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六、四路分油器须作给油试验,各排油口出油量之差在20%以内。
七、压油机的全部油管接头须净口安装,机体上的油管接头按规定位置连接。
发 电 机
第73条 发电机和导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涡轮须作静平衡试验。
二、电机性能试验时,不论有无负荷,均不得有漏气、漏油、忽明忽暗及振动。调速器作用灵活,在额定负荷全部接入或去掉后,电机在8秒钟内恢复正
1常状态。炭刷与整流子间,不得有线状火花(1—
4级)。
三、性能达到下表规定:(表略)。
四、导线与机体的绝缘在1MΩ以上。机车和煤水车的导线与车体、导线与导线间的绝缘在0.2MΩ以上。
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或焊接。不许使用铝质导线。
加 煤 机
第74条 加煤机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汽缸、汽室焊修后,须施行安全阀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
二、原动机空转试验:汽压在0.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转速不低于300转/分(FD型为100转/分)时,连续试验30分钟以上,各磨擦部分的温度不超过50℃,且不得漏汽、漏油及打音。
三、原动机扭矩试验:汽压为3公斤/平方厘米,转速为300转/分以上时,扭矩不少于19公斤·米;FD型转速为100转/分以上时,扭矩不少于60公斤·米。


四、输煤槽、输煤筒挖补后,内部须平整。
五、安全阀须按规定压力调整。各止阀及管系均不得泄漏。
六、不许旋削汽室前端面。
风 泵
第75条 风泵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鞲鞴杆和变向阀杆须探伤。
二、131复式风泵变向阀套和主阀套,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三、总风缸压力达到2公斤/平方厘米(131复式风泵为4公斤/平方厘米)时,全开蒸汽止阀,工作状态正常,没有捣盖和其它异音。
四、蒸汽压力达11公斤/平方厘米时,总风缸压力由2公斤/平方厘米增至6.5公斤/平方厘米,充满1000升容积的总风缸所需的充风时间:240单式风泵在4分钟以内,131复式风泵在1分30秒以内。
五、不许使用纸垫。
水 泵
第76条 水泵和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体和作用阀体上的裂纹,焊修后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或锅炉定压的蒸汽试验,不泄漏。
二、水温在35℃以上、出水背压高于使用压力0.5~1公斤/平方厘米,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时能注水;汽压由10公斤/平方厘米至锅炉定压的范围内,能正常注水。
三、汽压为13~15公斤/平方厘米时的出水量:X10型不少于210升/分,FX11型不少于230升/分,FX16.5型不少于350升/分。
四、水泵的蒸汽管和送水管,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并须硬口安装。
给水预热装置
第77条 给水预热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冷水泵的蒸汽涡轮和水轮须作静平衡试验。
二、热水泵水缸和汽缸的裂纹焊修后,须施行锅炉定压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不泄漏。
三、递热器体焊修后,须施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
四、汽压为4~6公斤/平方厘米,水管压力在0.1~1.5公斤/平方厘米时,冷水泵每分钟出水量在350升以上。
五、汽压在1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热水泵往复冲程在44次/分以内时,每小时出水量不少于18吨,测定出水量的时间不少于3分钟。
六、联合试验时,冷水泵起动落后于热水泵起动的时间,不多于热水泵的两次往复冲程。
七、试验时各处不泄漏,热水泵作用中没有捣盖音响。
风闸及风缸
第78条 风闸、风缸及管系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给气阀、减压阀、分配阀及调压器检修后,须在试验台上试验,性能良好。
二、球型管接头须净口安装。
三、制动软管须以6~7公斤/平方厘米的空气压力在水槽内试验,保持1分钟,不泄漏,表面或边缘发生的气泡逐渐消失者可使用;并施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2分钟,不泄漏。
四、风缸须清洗,并施行工作压力加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泄漏。
风缸履历牌须按规定更换。
第79条 三机两泵修理后,工厂须保证:
在一个架修公里内:
热水泵体和递热器体不裂;
原动机体不裂,齿轮不裂损;
风泵体不裂。
第七节 落成、试运及其它
机车检修落成后,各部件组装牢固,位置正确,试验性能良好,给油装置齐全,标志清楚,有文化状态。
第80条 司机室、走钣、栏杆及扶手装置均应组装牢固,门窗地板应严密。各钣应修平,腐蚀深度超过50%时应挖补。渡钣应有防滑棱。路签授受器作用良好,并校正安装位置。
第81条 锅炉、主蒸汽管、干焊管、汽缸、风泵及热水泵均须安装石棉保温层,锅胴须石棉灌浆,所有蒸汽管和送水管均须包缠保温材料。压油机输油管应结扎成束,通入加热汽管并包缠保温。
第82条 锅炉、汽缸及主蒸汽管等的外皮须清扫检修,内外涂以防锈油。动轮心、司机室及煤水车外钣须打好腻子再涂油漆。外观涂漆颜色规定为:前后缓冲梁涂红色,机车和煤水车轮箍外侧面涂白色,动轮心涂红色,其它轮心涂黑色,车轮松缓标记涂黄色,机车和煤水车外面涂黑
色,司机室内面涂橙黄色。并按规定涂印识别标记及标志。
第83条 机车试运前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车上检查和试验风泵、压油机、发电机、水泵及给水预热装置的作用,均良好。
二、打开一块输煤槽钣试验加煤机,其正常输煤的汽压在1.5公斤/平方厘米以下;FD型大喉管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下,小喉管在3公斤/平方厘米以下。
三、在总风缸压力为8公斤/平方厘米时,检查制动管系和总风缸的总泄漏,每分钟在0.2公斤/平方厘米以内。
四、试验风闸,作用良好,符合运用要求。
五、制动缸压力为6公斤/平方厘米时,制动传动装置各部件不得变形和折损;单独制动阀在缓制位时,制动缸鞲鞴行程见表(表略)。
制动缓解后,各闸瓦中部不得与轮箍接触。制动防护装置须安装牢固。
六、试验撒砂装置,作用良好。砂管的撒砂量,每根为2~4公斤/分,有分砂管时累计计算。
七、烟箱应保持气密,在烟筒上加盖检查,不泄漏。
八、机车和煤水车须通过机车车辆限界检查。
第84条 机车厂修落成后,应进行试运。如工厂检修质量良好,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经一段时期试验确无问题时,可报部批准,免予试运,直接迥送参加运用。
机车试运的距离,单程不得少于30公里。正向试运时应达到机车的构造速度,若线路容许速度低于构造速度时,按容许速度行驶。
第85条 暖汽装置须施行8公斤/平方厘米的压力试验,不泄漏。暖汽连接管于组装到机车前,须施行1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泄漏。软管外径膨胀超过8毫米或有局部凸起时不许使用。
第86条 试运时须检查机车和煤水车的各部状态,并在顶针孔测量机车各轴的温度:导轴不超过60℃,动轴不超过55℃,从、煤轴不超过75℃。在瓦套边测量摇杆瓦连套的温度不超过60℃。
试运后,拆下汽缸、汽室前盖,抽出汽阀,检查汽缸、汽室的工作面不得拉伤。

第三章 机车厂修的管理

机车厂修计划
第87条 厂修机车年度计划,由铁路局在每年第三季度内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88条 铁路局须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编制厂修机车型号一览表,按规定时间报铁道部,并将机车不良状态书在机车厂修会议时提交承修工厂和驻厂验收室。
第89条 铁路局、工厂按照铁道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机车厂修会议,审查机车不良状态书,落实加装改造项目和出入厂日期等有关事宜,并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90条 机车事故修、局部修应尽可能地纳入计划。计划外而又必须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机车车辆局洽工厂管理总局确定承修工厂。
事故破损的机车,在通知专修厂或铁道部指定的工厂后,可由事故现场直接迥送,并须认真填写不良状态书和检修范围,到工厂签订合同,办理入厂手续。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进行验收。
对事故修和局部修的机车,工厂可按台抵冲计划或作为超产计算。
机车入厂
第91条 厂修机车应有火迥送入厂,无火迥送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并须洗炉,将火箱、灰箱及煤水车清扫干净。
机车入厂时,所有零、部件,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拆除。
第92条 机车送厂后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驻厂验收室及送车单位代表共同作好接车鉴定,编制交接记录,确定试运日期,经工厂、驻厂验收室及送车单位的代表共同签字,并由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工厂。
三、机车入厂时,须将规定的工具、备品带齐入厂,由包车组委托工厂代管。确须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厂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工厂变更配属时,原配属段与新配属段均应在机车入厂时,派员到工厂交接,作出协议,否则,须按原配属局段与工厂的协议接车。
机车修理
第93条 机车互换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车厂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开展机组换修和零、部件的互换,实现修理工作的组装化,提高检修质量,缩短修理周期。
二、同一机型的零、部件应以车架为基准进行互换,在质量和周期需要的情况下,车架亦可进行替换,但锅炉、车架两者不得同时互换。
三、互换的零、部件应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的规定。
四、互换的零、部件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保证质量。
五、在通用化采用的配件型式范围内,应考虑机务段要求的型式,以便于机务段组织生产和开展互换。
六、凡不属于部令规定,由机务段自行加装改造的零、部件,在不影响互换的前提下,应本着便利使用的精神,予以保留。
第94条 厂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考虑成批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检修,并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机车的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二、工厂应直接与局、段协商,确定试验项目和有关事宜。若涉及机车的基本结构性能,属于铁道部实批范围时,应在试验前将试验方案报部核备。
三、应本着先试验,后定案的原则,凡试验成功的项目,工厂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和总结,经报部批准后再行推广。
第95条 厂修机车使用代用的材料和配件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标准件、通用件等影响互换的配件,应报铁道部批准。
二、需要变更原设计材质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原材质不变,仅变更材料规格者,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由工厂总工程师决定处理。
第96条 锅炉的全部鉴定或特殊鉴定,应由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驻厂验收室共同进行,并负责处理所发现的重大问题。
机车出厂
第97条 各机车配属段,应按照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组织乘务组来厂参加试运,如计划变更时,工厂应提前通知。
第98条 机车完工后,符合运转整备状态时,即可进行试运。试运时应由工厂司机操纵,检验收员及本机车司机共同参加。如乘务组未能准时到厂,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知乘务组。
第99条 机车试运合格后,如有不良处所,应由驻厂验收室会同乘务员提出,经工厂全部修好,工厂检验员确认合格后,办理一次交车手续。
第100条 机车经签收后,工厂须将机车履历簿、交接记录和工具清单一并交给接车司机签收带回。自驻厂验收室签收之时起,机车有火状态应于24小时内出厂,无火迥送时应于48小时内出厂。
第101条 机车在出厂迥送途中,发生故障不宜继续运行时,应由就近机务段负责鉴定,并尽力代修。由段代修者,经驻段验收室鉴定,判明责任,由责任者负担修理费用。
必须回厂修理时,即组织送厂,到厂后经驻厂验收室鉴定,属于工厂责任者,由工厂返修,不属工厂责任者,工厂应尽快修复,由配属机务段负担修理费用。
第102条 机车在运用中发生故障必须送厂时,即送厂修理。机车到厂后,由驻厂验收室负责组织工厂及所属局共同研究分析,判明责任,属于工厂责任者,按返厂修处理,属于机务段责任者,按局部修处理。在判明责任上,意见有分歧时,报铁道部核批。



1966年2月8日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5月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2008年,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

  五、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信誉、办学水平和培训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
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和专门网站上公示达到各诚信等级要求的民办学校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做出书面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诚信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职协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诚信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诚信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诚信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诚信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优秀学校在良好学校中择优评定,良好学校在达标学校中择优评定。
三个诚信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分为必要条件和培训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必要条件的含义及评估要求
必要条件指标是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达标学校。
1、 检查评估记录: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评估和民政、税务部门年检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检查评估不合格记录。
2、 行政处罚:指劳动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行政处罚的记录。
3、 不诚信投诉事实: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任何不诚信投诉事实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5、 办学时间: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办学经历。
(二)培训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培训规范指标是民办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达标学校的培训规范性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4个方面。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6、社会信誉:指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收费及使用规范性、合同信守程度、依法办学情况、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5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社会信誉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4) 完全真实 真实 基本真实
社会竞争行为 (5) 规范 基本规范
收费规范度 (6) 规范 基本规范
合同信守程度 (7) 极高 较高 一般
依法办学情况 (8) 很好 一般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
完全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90%以上与事实相符;
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80%以上与事实相符;
基本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70%以上与事实相符。
——社会竞争行为:
规范:指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基本规范:基本能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基本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学校收费规范度:
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完全公开、透明,多年来无任何违规乱收费现象;
基本规范:学校收费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能基本做到公开、透明,近三年来无任何因违规乱收费受到处罚的记录。
——合同信守程度:
极高:完全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极高的合同信誉;
较高:多数情况下能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较高的合同信誉;
一般:能够基本履行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信誉。
——依法办学情况:
很好: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从2000年以来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罚;
一般:基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但有轻微的违规行为,自2000年以来仅受过执法部门2次以下警告,但未受过实质性处罚。
7、管理水平:指民办学校在领导班子状况、相关制度建设状况、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25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状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遵照执行 基本遵照执行 执行方面有明显出入
教学管理水平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25分
3)相关指标说明:
——领导班子状况:指除校长外,有无分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副校长和这些方面的主管主任,以及他们工作的尽职程度等。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章程、人事、财务制度等)是否经民主、合法程序制定。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指学生管理(包括思想品德、纪律等)、教职员工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教学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程度。
——制度执行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教学管理水平:指学校在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技能实训情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优秀:培训内容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全体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60%以上,严格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和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并具有一定前瞻性。
良好:培训内容绝大部分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80%以上的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50%-59%,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并有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
8、师资状况:指民办学校在专兼职教师比例、一体化教师占教师队伍比例结构,以及教师从事职教教学年限等方面的情况。
1) 分值:15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一体化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10以上 6—10(不包括10) 3—6(不包括6) 1—3(不包括3) 1以下(不包括1)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50以上 30—50(不包括50) 20—30(不包括30) 10—20(不包括20) 10以下(不包括10)
从事职教教学10年以上教师比例(单位:%) 50以上 40—50(不包括50) 30—40(不包括40) 20—30(不包括30) 20以下(不包括20)
本项满分 15分
9、办学条件:指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设备状况、年培训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办学条件 年培训人数(含学制教育学生)(单位:人) 5000以上 3000-4999 1000-2999 700-999 200-699
实训设备价值(单位:万元) 制造业类 200以上 150—200(不包括200) 90—150(不包括150) 50—90(不包括90) 50以下(不包括50)
服务业类 80以上 50—80(不包括8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合计分数 10分

本类各指标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名称 社会信誉 管理水平 师资状况 办学条件 合 计
分数权重 50% 25% 15% 10% 100%
分 值 50 25 15 10 100

(三)达标学校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达标学校必要条件指标要求,且培训规范性指标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达标学校。
二、良好学校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良好学校的评定以达到达标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教学质量、教研水平、社会服务三类,共10个评分指标。
(一)相关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教学质量:指民办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通过率、毕业生就业率以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50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学质量 学生鉴定参与率(单位:%) 95—100 90—95(不包括95) 85—90(不包括90) 80—85(不包括85) 80以下(不包括8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单位:%) 95以上 85—95(不包括95) 75—85(不包括85) 70—75(不包括75) 70以下(不包括7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单位:%) 70以上 50—70(不包括7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毕业生就业率(单位:%) 95以上 90—95(不包括95) 80—90(不包括90) 70—80(不包括80) 70以下(不包括7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占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鉴定人数的比例。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指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基本情况。
优秀:学校有两家以上定点合作企业,同企业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已形成制度,同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并能严格遵照执行。
良好:学校有一家定点合作企业,与企业签订了较为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够严格按照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
一般:学校有合作企业但不固定,能够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随意性较强,几乎没有任何文字、制度方面的保证。
较差: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方面没有较为明确的作为。
2、教研水平:指民办学校在教师教研活动诸方面所达到的基本水平。
1)分值:4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研水平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普遍满意 多数满意 基本满意 基本不满意 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本项满分 4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85%以上的学生对学校85%以上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普遍满意;70%以上—85%的学生对70%以上—8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多数满意;55%以上—70%的学生对学校55%以上—70%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满意;40%以上—55%的学生对学校40%以上—5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不满意;只有40%及其以下的学生对学校40%及其以下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80%以上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优秀;60%以上—8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良好;50%以上—6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中等;40%以上—5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较差;40%及其以下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学校在鼓励教学创新方面有系统、明确的制度,并长期坚持实施,使得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良好:学校具有一定鼓励教学创新的制度,虽不系统、明确,但能够起到鼓励教师进行创新的作用,大部分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中等:学校虽无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但对于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持鼓励态度,一部分教师具有教学创新方面的探索,成效一般。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也无积极鼓励教学创新的态度,顺其自然,多数教师无教学创新的自觉性,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成果。
极差:学校在教学方面墨守成规、遏制创新行为,教师在教学方面无创新意识,对整体教学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学校在教研活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系统的制度,并深入贯彻执行,9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教师能自觉将教研活动与教学紧密结合,并通过教研活动极大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良好:学校在该方面具有系统的制度,也能在实际工作中执行,8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多数教师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学工作结合,对教学有一定积极影响。
中等:学校在该方面的制度不够系统、完整,且与实际有一定差距,5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部分教师能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但与教学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对教学的积极影响甚微。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的制度,仅有10%左右的骨干教师近几年有一定成果。虽然有部分教师参与教研活动,但教研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教学工作相去甚远,且对教学工作基本没有积极影响。
极差:学校没有形成教研活动的氛围,教师极为缺乏开展教研活动的意识,教师在教研方面基本无成果可言,对教学工作消极应付,极大地影响教学质量。
3、社会服务:指民办学校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社会服务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150及其以上 50-149人 49人以下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1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以完全免费的方式,向社会相关困难群体提供的培训服务,旨在促进其就业的总人数。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记录
优秀: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政府宣传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嘉奖。
良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表扬。
一般:对待公益性活动不积极,但无明显的抵触情绪和行为,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参与相关活动。





良好学校各指标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教学质量 50% 50 学生鉴定参与率 1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 10
毕业生就业率 1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10
教研水平 40% 40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10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10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10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10
社会服务 10% 10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5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5
合 计 100% 100 100
(五)良好学校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良好民办学校。
三、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优秀学校评定以达到良好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综合实力、开拓创新、现代管理、社会品牌4类评定指标。
(一)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职业培训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学校在校生人数已形成规摸效应;职业培训的技术、方法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身的培训特色;将职业培训与学员职业生涯发展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
2、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对国内民办职业培训领域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代表国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教学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科学管理、学生就业安置、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培训知名品牌;具有社会公认的特色专业;成为某一区域内(跨省)多数用人单位普遍认同的、知名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由劳动保障部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优秀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