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27:15 浏览: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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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海油函[2004]19号
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4年3月24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召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会议研究讨论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办理了工作交接事项。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纪要
安监局海油办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纪要
2004年3月24日上午,刘成江同志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持召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接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2003年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情况、2004年工作计划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组建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如何做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向现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移交了有关文件及印章。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原中国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有关监督处(所)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经研究,会议确定如下事项:
一、 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直接承担的职能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部分职责分别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中油分部和石化分部承担,其他职责仍由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直接承担,主要包括:
(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程;
(二)综合监督检查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
(三)组织实施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
(四)组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所属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安全监督资格的公布;
(五)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设施和专用船舶作业许可证及作业认可通知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八)组织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调查及处罚;
(十)负责各分部负责人任命的审查工作。
二、有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英文缩写等事项
(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各分部对外暂时沿用“COOOSO”的英文缩写;
(二)各分部自行印制文头纸、信封,格式统一;信封上印各分部自己的地址、电话;
(三)作业许可证和作业认可通知仍由各分部印刷,其样式、编号方法不变;各分部每半年报告一次作业许可证和作业认可证的发放情况(视为备案);
(四)实行了作业许可证审查的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设施等,视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五)此前公布的、有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25个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海油分部代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归总解释;
(六)各分部设立下属的监督处,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备案,但不再刻制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字头的公章。
三、2004年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
广大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要提高对海洋石油作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把握好定位,切实履行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责。2004年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法规标准建设,进一步完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法规体系,尤其在法律、法规的起草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
(二)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点岗位责任落实的检查;
(四)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做好事故分析处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加强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管理,坚持执行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不断完善信息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七)加强基础建设,规范、理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的内部管理;
另外,中油分部、石化分部的组建工作要加快进度,监督管理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具体详见本决定所附《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本决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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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项 目 │计税│每年│ 备 注 ┃
┃别│ │标准│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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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大客车 │每辆│320 │31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 │或定员60人以上 ┃
┃ ├────────┼──┼──┼─────────────────┨
┃ │乘人小客车 │每辆│300 │11个座席以上(不含11)至30个座席 ┃
┃ ├────────┼──┼──┼─────────────────┨
┃ │乘人小汽车 │每辆│280 │11个座席以下(含11)包括轿车、吉普┃
┃ │ │ │ │车、旅行车 ┃
┃ ├────────┼──┼──┼─────────────────┨
┃ │微型小汽车 │每辆│ │因属乘人小汽车范围,故与乘人小汽车┃
┃ │ │ │ │合并 ┃
┃ ├────────┼──┼──┼─────────────────┨
┃机│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80 │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
┃ ├────────┼──┼──┼─────────────────┨
┃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62 │ ┃
┃动├────────┼──┼──┼─────────────────┨
┃ │二轮摩托车 │每辆│54 │每种大型二轮摩托车 ┃
┃ ├────────┼──┼──┼─────────────────┨
┃车│二轮摩托车 │每辆│35 │各种轻便二轮摩托车 ┃
┃ ├────────┼──┼──┼─────────────────┨
┃ │载货汽车 │按净│60 │ ┃
┃ │ │吨位│ │ ┃
┃ │ │每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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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力大胶轮车 │每辆│24 │轮胎32×6型以上(含32×6型) ┃
┃ ├────────┼──┼──┼─────────────────┨
┃非│畜力小胶轮车 │每辆│12 │轮胎32×6型以下(不含32×6型) ┃
┃机├────────┼──┼──┼─────────────────┨
┃动│人力三轮车 │每辆│7.2 │ ┃
┃车├────────┼──┼──┼─────────────────┨
┃ │手推车 │每辆│7.2 │ ┃
┃ ├────────┼──┼──┼─────────────────┨
┃ │自行车 │每辆│4 │暂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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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地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