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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41:58  浏览:8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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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湘财教〔2005〕9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工作步伐,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从2005年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按新的标准和范围实施。

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8个国贫县和省贫县免杂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国贫县、省贫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国贫县、省贫县以外的其他县要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启动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省财政将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

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二、“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和救助标准

(一)“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标准为: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县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湘政办发〔2004〕26号)要求,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操作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予以资助。

(二)“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1、免费教科书:小学每生每期35元,初中每生每期70元,特教每生每期35元。

2、免杂费:小学每生每期70元,初中每生每期90元,特教每生每期70元。

国贫县“一费制”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杂费)中由于各年级课本费价格不一,其杂费标准也各同相同,国贫县应按实际标准免除贫困家庭学生杂费。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每生每年不少于50元,到2007年要逐步提高到每生每年不少于200元。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担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湖南省教育厅。 (二)各市州、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两免一补”等助学工作;各中小学明确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三)职责分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只协调全省“两免一补”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负责制定有关“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和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政策宣传,负责贫困家庭学生的资

格初审,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两免一补”情况。

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四、工作程序

1、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预算控制数和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县;

2、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校;

3、由贫困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

会)调查核实,由学校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

4、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学生名单、有关数据和表格并上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政策落实

(一)加强领导。“两免一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资助体系进行配套建设。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一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全力以赴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二)抓好遴选。准确选定“两免一补”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两免一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界定、公示、审批和上报工作。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不得进入救助范围;不得按在校生平均分配“两免一补”资金,坚持杜绝轮流享受“两免一补”资金或将“两免一补”资金拆开分摊到不同学生的做法。各地要立足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并根据贫困家庭变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建立贫困生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建立“两免一补”工作数据库和台帐,有关数据和情况要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资金筹措。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各地财政设立的农村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从非贫困生收取的帮困保学费等,要切实用于“两免一补”。同时,各地中小学受援捐赠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筹集更多资金用于“两免一补”工作。

(四)加强管理

1、省里下达各县(市、区)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为每个学期必须资助的人数,不得拆分为两个学期的资助人数;

2、中央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必须是省教育厅规定的必订教材,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省里下达的贫困家庭学生人数、教科书的实际总额,与当地新华书店在结算教材款时予以抵扣,可不考虑是否超过省里下达的免费教科书额度。所有免费教科书款,均由省财政直接与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结算。今后如采购形式变化,将另行通知。

各地自行增加的课本,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当地负责解决。

3、从今年春季开学开始,凡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的国贫县和省贫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必须同时免除杂费,省里按农村小学每生每期7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90元标准安排免费杂补助资金。省对国贫县的“一费制”转移支付补助中包括了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免杂费补助。免杂费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各地不得截留、挪用。

4、由于今年扩大了“两免一补”的受益面,各地在今年春季开学时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了课本费和杂费的,要坚决退还。其中国贫县按“一费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96元、初中每生每期156元)予以退还。省贫县和其他县按实际收取的课本费和杂费退还。省贫县已向贫困

学生收取了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其他费(班费、影票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体检费、帮困保学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的,各地也要按实际收取款如数退还给学生。因减少政策性收费形成的缺口由当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将财政资金、帮困保学费(国贫县除外)、社会救助资金等打捆使用,统筹解决。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两免一补”受益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教材的费用、杂费和其他费,并不得因贫困家庭学生未交费而采取歧视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各地要做好秋季入学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尽早确定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各地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课本费;国贫困和省贫县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包括课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入学。

(五)整合资源。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统筹规划,集中使用。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对县(市、区)筹集的助学资金除弥补取消政策性收费项目形成的经费缺口外,国贫县、省贫县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其他县应主要用于免杂费,并逐步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形式和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地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

(六)加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监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相应扣减下年度“两免一补”经费。同时要对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抓好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的政策,增强社会透明度。通过宣传,充分反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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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和涉药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药品安全实施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安全执法活动的监督,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有关问题;建立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药品安全监管作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对药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查处药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药品的犯罪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药品违法广告。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指导。

(七)涉药企业(单位)要自觉执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从源头保障药品安全。

(八)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应当相互配合。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情况。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没有按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瞒报、缓报、谎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药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严重药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不力或不听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涉药企业(单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对涉药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谈;在药品安全诚信等级评定中降低信用等级,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权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任免机关追究;

(三)相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内设机构的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追究;

(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追究;

(五)涉药企业(单位)责任人,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外,对其从业行为的准入资格作出相关的限制。

第八条 任免机关、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查清事实,并根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责任,同时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

第十条 对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部门或者上一级部门申请复审或者复核;涉药企业(单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药品或医药器械原因,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以及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383号


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深圳市、重庆市、贵州省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通过整合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力争取得节能减排工作新突破。为做好相关工作,我们选定了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并研究制定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按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从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人居环境改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与机制创新相结合。加强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快构建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优先选择节能减排潜力大、投入少、见效快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突破,同时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四是坚持政策激励与目标约束相结合。加强对试点城市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试点城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同时要强化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试点城市为完成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示范城市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使试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围绕产业低碳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提高重点行业产业集中度和先进生产能力比重。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水平,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提升优化产业结构。

  围绕交通清洁化改造城市交通体系。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私人购买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运输体系,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优先和各种公交便利化。

  围绕建筑绿色化推动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逐步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北方采暖区城市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推动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监测。

  围绕集约化加快发展服务业。支持现代物流以及金融、科技、咨询、信息、服务外包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服务业聚集圈(带)或聚集园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功能聚集,形成辐射广、功能强的现代服务业空间布局,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围绕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以及城镇化要求,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面向民生的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传统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和专业门类。

  围绕主要污染物减量化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完善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改造污水治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回用率。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建设完善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大力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脱硫脱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和支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形成循环经济的生产生活模式。

  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示范。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在建筑上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以智能电网为载体、“发输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力系统。

  三、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

  (一)组织实施。

  1.示范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示范城市财政部门、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及时跟踪掌握试点情况,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2.示范城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执行期为三年的综合示范总体实施方案和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六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示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能源消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节能减排总体及分阶段量化目标(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主要措施、管理体系、资金概算和政策保障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详见附1-6。

  3.示范城市要将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实施。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示范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示范城市政府签署示范协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5.示范城市根据实施方案将年度实施项目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根据现有制度办法对项目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审核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分类、分批、分次拨付资金。

  6.示范期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

  (二)政策保障。

  1.现有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优先向试点城市倾斜,对符合条件并列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2.对列入实施方案但现有政策没有覆盖的项目,中央财政根据项目投资、地方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给予综合奖励。已经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综合奖励不再重复安排。

  3.示范城市所在省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附:1.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下载:

附1 产业低碳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782645.doc
附2:交通清洁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870699.doc
附3:建筑绿色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2968345.doc
附4:服务业集约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075359.doc
附5: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158239.doc
附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6/P02011062856818324468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