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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33:18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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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及财政部分别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综字〔1989〕94号),对有关收入的征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国大部分地区认真贯彻
国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偿利用,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的征收管理工作薄弱,致使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中的收益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违反规定,擅自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长期委托非财政部门“暂收暂付”,造成大量收入体外循环。为了认真贯
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一九八九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
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
三、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 醢旆ù恚窗匆笾贫ㄊ凳┫冈虻牡厍】熘贫ㄊ凳┫冈颍⒈ú普勘赴浮?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199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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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克拉玛依市


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新克政发[2001]27号
2001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克拉玛依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

地产市场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房地产管理法》、《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

  1、城市职工根据克拉玛依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2、按照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3、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房屋产权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建造的集资合作建房;

  4、其他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买卖、交换、赠与、

继承、抵押、租赁等行为。


第四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开、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克拉玛依市城市规划区内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

作。

 第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一户家庭只限一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 市交易时,属原新疆石油管理局产权的所有权人

向市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其余均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二)经审核登记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

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产权单位补足房价款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巳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性质的;

 (七)依法查封、扣押、产权受到限制的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到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向克拉玛依市房产

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属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证明;

4、属赠与、继承的,还需提交赠与、继承的公证文书;

5、法院裁定或者以其他合法形式转让的,需提交法院执行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

6、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 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作出是否准予上市转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三)经审核,准予转让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场填

写标准样本的《克拉玛依市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合同》及申请审批表,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

交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则按照评估价格核收有关税费。

(四)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委托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委托部门审核成交价格和

缴纳有关税费的依据。

(五)转让当事人在办理完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

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

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成本价格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

缴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用标准价格购买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价格

补足房价歉和利息,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后,该巳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

可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由住户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

,其应得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后,上交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房屋维修仍然按照转让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新住户应该接受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当事人应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交纳税

费。

第十五条 巳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缴纳以下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由购房者按住房 座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尚无标定地

价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

(二)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新财法税字[1999)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手续费及评估费由交易双方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

(四)按规定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属行政机关

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七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

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按财政部下发的财企[1999)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换购住房,超过等值的部分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九条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定抵押,应按照《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克拉玛

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没收其

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交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税费收取标准须严格按照财税宇(1999)210号、财综字“999)113号、新财法税宇

[1999)1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独山子区设立交易场所或交易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

1990年3月10日,机电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技术进步是促进企业发展的一个决定因素,是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 为进一步促进机电工业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容包括:产品设计、制造、 管理和服务四个方面。集中反映在企业生产效率、产品水平、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当前要着重增强产品开发能力, 提高制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促进机电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二、企业领导部门和企业领导的职责
第三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 本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促进本部门、本地区企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和实施条例,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建立企业技术进步考核制度。部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 结合行业具体情况提出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在与企业签定承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要求。
第五条 企业厂长(经理)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须牢固树立以技术进步发展企业的观念,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紧迫感, 把技术进步作为企业竞争取胜的主要手段,并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技术进步领导体系;
(二)组织制定企业技术进步的长远规划和以提高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为核心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研究与开发体系,调整产品结构, 加速产品更新换代;
(四)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 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改进工厂的骨理体制,调动职工的积极因素, 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技术开发、技术革新的具体规定,大力开展职工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活动, 对职工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根据其技术经济效益, 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六)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筹集年度研究开发资金。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设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 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领导下, 负贵企业技术进步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协助厂长领导企业的全面技术进步工作, 包括组织制定企业技术进步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厂长组织制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掌握研究开发资金的使用;
(四)领导日常的技术进步工作;
(五)负责对技术进步有关方面工作的评审和奖惩。

三、加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发展规划,建立、 健全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体系, 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应占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
第八条 金业要根据产品的发展需要,添置必要的试验、 检测及计量手段,逐步建立、完善试验研究条件。
第九条 试验研究工作是产品开发的基础, 企业要根据产品发展的目标、用户意见及积累的产品失效信息,认真制定试验研究规划和计划, 并据此做好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条 企业年研究开发资金占销售额的比例, 要根据不同企业的财力而定,目前可商请有关部门暂按不低于1.5%~3%的比例安排,对生产集成电路、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广播通讯设备的企业应占5%~10%。在此基础上,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水平提高情况必要时将比例数适当提高。
对工业薄弱地区的机电工业企业,为了改变在国内竞争中的地位, 企业年研究开发资金占销售额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建立厂办研究所, 厂办所应在企业厂长(经理)领导下,逐步实行所长负责制, 厂办所主要为本企业技术进步服务,也可面向社会、承担国家和横向课题任务, 并可视情况逐步实行单独经济核算,使其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负有推进行业科技进步责任的厂办研究所,企业要在财力、 人力等方面支持厂办研究所开展行业科技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要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使成果尽快转变为商品, 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试制车间,具备中试能力, 以加速成果商品化的进程。并要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力量,以采用研究成果、 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承包、入股、参股以及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 大力推进科研和生产相结合。
第十三条 科技攻关、技术开发要抓出一批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突破一批有利于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关键技术。

四、加强产品设计、基础技术工作、不断提高机电产品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加强产品设计工作,满足用户需要,搞好为用户服务工作。
(一)企业要在试验研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吸取用户的意见, 搜集与分析同类产品失效数据,参考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 改进产品设计;
(二)设计手册、规范是产品设计的依据, 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数据,适时地修改设计手册和规范, 使之适应产品更新换代的需要;
(三)企业要有步骤地采用新的设计方法(包括现代设计方法学、 可靠性设计、优化设计、模块化设计、工业造型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等),要先在设计人员中普及新设计方法,然后有计划地应用于产品设计, 当前重点要推广可靠性设计、优化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
(四)要认真抓好设计人员的知识更新, 创造条件让设计人员学习了解新的设计原理、方法,增强企业自行设计能力;
(五)企业要普遍开展对重点产品的设计评审工作,以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六)对机电产品设计中选用的元器件、 配套件要优先选用国家及部公布的推广产品、优质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各企业均要制定采购工作条例,以明确采购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工艺基础工作。
工艺工作包括工艺管理、工艺纪律、 工艺技术与装备以及工人的操作技艺等。它是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设计水平、 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技术进步的基础。以加强工艺管理、严格工艺纪律为突破口, 提高工艺水平,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是加强机电工业企业工艺基础和质量工作的指导方针。
企业领导要提高对工艺基础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机械电子工业工艺工作管理规定》,综合治理、统筹安排,并认真抓好工艺突破口工作,协调好工艺工作与质量管理、生产现场管理、技术改造、 企业上等级等工作的关系。要达到“工艺突破口”工作初见成效的五项标志,即:
(一)建立起健全、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
(二)有一套能充分发挥工艺人员作用的办法;
(三)有完善的工艺文件和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办法, 执行三按(按标准,按设计,按工艺)三定(定人、定机、定工种), 使工艺纪律有明显好转;
(四)建立起文明生产秩序;
(五)消除因工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已经达到五项标志要求的企业,要做到工艺工作经常化、 制度化、规范化、并进一步统筹规划,加强新产品开发,实行工艺管理、纪律、 技术“三位一体”上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 认真开展产品可靠性考核和为用户服务工作。
(一)企业要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狠抓质量管理职能的落实,加强质量责任制,抓好生产现场的质量管理; 改善质量检测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加强对原材料、外协件、 扩散件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不能出厂、不得用于生产,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
(二)企业领导要经常分析、对比国内外同行业产品的质量情况, 要看到本企业产品质量上的不足与差距, 采取措施发挥职工的自主性及创造性,提高产品质量以满足用户要求;
(三)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包一赔”制度, 在产品出厂后的三包期间,免费包修、包换、包退,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四)企业要强化产品可靠性工作,所有机电产品, 凡有条件考核的都要分期分批纳入考核计划,按照考核指标认真开展考核工作; 对目前暂不具备考核条件的也要开展产品可靠性摸底及可靠件管理工作。 新产品设计应有可靠性指标,并要进行可靠性鉴定。 产品可靠性考核指标要逐步纳入标准。今后企业升级、评优等,都要核查企业开展产品可靠性工作情况,凡没有开展可靠性工作的,均不考虑企业升级及评优。
第十七条 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 健全企业标准体系。
(一)在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 参照有关的国内外先进标准和技术,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 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并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三)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 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四)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 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八条 企业要认真为用户服务,建立为用户服务的网络, 应用信息技术搞好服务工作。

五、采取坚决措施对耗能高、性能差质量低的落后产品限期淘汰
第十九条 企业要认真抓好产品的更新换代工作, 制定落后产品淘汰的计划和规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落后产品, 要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
第二十条 对生产淘汰产品的处罚措施:
(一)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机电产品,自规定淘汰之日起, 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停止投料生产,淘汰产品的图纸,工装模具等一律不得转让。 对在规定淘汰日期之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企业,要按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机械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机(1986)366号文的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机电科(1989)568号文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国内淘汰产品的出口要从严控制, 须经过部有关部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批准,但严格禁止内销;
(三)对采用淘汰产品配套的主机生产厂, 也要视同生产淘汰产品的企业,予以处罚。

六、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公布的技术引进项目指南和规划,选择、确定、审批技术引进项目。 对企业已经引进的技术国产化程度要进行督促和检查,并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具体困难。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在自主开发的基础上, 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企业参与引进吸收的人员必须相对稳定, 要从制订引进技术可行性分析、出国考察、谈判、签定合同、技术资料及标准转化、样机试制、 批量生产负责到底,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将引进技术扩展到本企业的其他产品上, 并将引进技术中的共性设计纳入产品设计规范、企业标准、工艺手册中, 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的企业都要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时抓紧消化吸收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国产化计划,并采取措施按计划实施, 上级主管部门要据此对企业进行考核。
凡本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有困难的,要积极开展横向协作, 请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协助进行国产化。

七、不断进行企业技术改造,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科技发展规划, 选择技术进步指标较高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 企业领导要立足于自身的力量,积极筹措资金, 根据产品的发展,分别轻重缓急对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一)要把提高本企业产品性能、质量、 可靠性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企业技术改造要按照有关装备政策,根据节约资金, 内涵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并尽量采用国内技术上成熟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二)企业技术改造要与产品开发、成果商品化、 新产品批量生产、新标准的贯彻实施所需条件结合起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添置必要的试验研究、产品检测和高效加工设备, 特别是采用电子技术改造现有装备并用于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使企业的设备、工艺、 技术能适应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

八、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管理,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
第二十七条 现代化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是相辅相成的。深化企业改革,必须使企业管理和企业技术进步同步发展。因此,企业要在规划, 组织、人员配备、指导的控制等五个方面做好管理工作。 骨干企业要尽快普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方面的应用,向现代化管理迈进。 在当前我国面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化改革的形势下, 企业要通过改进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来强化各项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责、权、利明确的管理制度。

九、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人人关心企业的技术进步,并为之进行创造性劳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可行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业余政治、文化、技术、管理知识的学习,并把职工学习成绩和升级、职称评定等结合起来。要帮助职工,根据工作需要, 制定提高自身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的规划, 并采取措施为职工实现规划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 改善和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条件。要重视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按照部机电教〔1990〕27 号文的规定,保证科技人员业务培训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十、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为了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每年按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排序、公布100家企业为“机电工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
评选的条件为: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地区领先地位。
第三十二条 技术进步企业评选办法采取条块结合, 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械电于制造管理机构和省、市、 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推荐名单,有关产品检测中心、 专业归口研究所或行业协会提供产品性能质量检测及行业评比数据,被推荐企业提供技术进步指标, 在部有关司或大行业机电工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调研核实后, 由部科技司组织评选。
第三十三条 对“机电工业技术进步企业”奖励:
(一)授予企业“机电工业技术进步企业”荣誉称号, 并在报刊上通报表彰;
(二)授予厂长(经理)、 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机电工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家”荣誉名号;
(三)对企业中为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授予“机电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工作者”荣誉名号,并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四)选择成绩突出者,报送给国家计委, 作为国家“企业技术进步奖”候选者。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也可评选本地区、 本部门的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并给予相应的荣誉、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领导要采取惩罚措施:
(一)严重不重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致使产品性能落后, 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效益极差;
(二)违反国家规定,继续生产淘汰产品;
(三)由于企业领导失职, 使引进技术在合同期满而国产化程度低于计划的50%。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企业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调换工作岗位,撤消行政职务等处分。

十一、本规定对小型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具体实施细则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