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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6:54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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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贷扶
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
第四条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
督资金运行。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 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
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 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
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 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
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 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
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 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
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 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
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 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
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 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年度扶贫工作任务挂钩。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按比例
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 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 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贷款方式,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
,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
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节,
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 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理
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 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困户
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产帐、费用帐。
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 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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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浙江是我国茧丝绸生产的重要基地,蚕桑生产是我省农业主导产业之一,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蚕种是蚕桑生产的基础,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蚕种是蚕桑生产基础性的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农作物种子。为了确保蚕种供应,根据《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蚕种储备分省级储备和市、县(市、区)级储备。全年供种10万盒以上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应建立蚕种储备制度;其他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蚕桑重点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蚕种储备制度。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蚕种储备和指导全省蚕种储备工作;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种储备工作。



第二章 储备数量与品种

第四条 省级储备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需要确定一代杂交种、原种数量; 市、县储备一代杂交种,数量按当地年需种量5%~10%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一代杂交种的储备分为春、秋两期,以春期为主,春期储备占70%左右,秋期储备占30%左右。原种根据需要重点在春期。

第六条 储备的蚕品种应为现行推广的主要品种。

第三章 承储单位

第七条 承储单位必须持有蚕种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蚕种来源基地;有胜任储备工作和质量把关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用的质量检验设施;有收储蚕种所需资金的支付能力。

第八条 具体承储单位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四章 收储

第九条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蚕种的品种、储备时期、数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承储单位根据合同安排蚕种生产,做好蚕种的收购和储备,并确保数量和质量。



第五章 储备蚕种的使用及储备期限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蚕种使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实施,有关市、县储备蚕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市、县(市、区),在发生蚕种不够时,应首先动用当地储备的蚕种;没有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蚕种经营单位所在市、县(市、区)发生蚕种不够,或已建立蚕种储备制度的市、县(市、区)在当地储备蚕种用完后仍不够时,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申请动用省级储备蚕种(原种由经营单位提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农业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储备蚕种动用通知后,按通知书的规定安排,并向需种单位提供储备蚕种的生产单位、生产期别及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需种单位可在接到储备蚕种动用通知后,到承储单位提取蚕种;也可委托承储单位保管到蚕种使用时提取。需种单位在提取蚕种时,应一次性向承储单位结清蚕种款。蚕种价格以保本的原则由承储单位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储备蚕种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蚕种的时间、用种单位、品种、数量、种款等情况书面报告给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蚕种的储备期限。上一年收储作次年春期使用的蚕种,应在次年春、夏蚕期使用,到夏蚕期发种结束后尚未使用的,作报废处理。春期收储作秋期使用的蚕种,在当年秋蚕期发种结束后尚未使用的,作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在蚕种报废前将拟报废蚕种的品种、数量、储备费用等书面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销毁。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蚕种所需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解决,储备费用根据储备数量,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储备费用主要包括:收储蚕种所需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自有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储备蚕种的冷藏、浸酸费,母蛾检疫、质量检验费,报废蚕种的费用。

第二十条 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蚕种损失,或在收储时质量把关不严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每年在春、秋储备蚕种报废后,书面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结算承储费用,其中报废蚕种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当年蚕种收购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和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种储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每年度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蚕种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第3O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
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会议的部署,总结全市人民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宣传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的思想、事迹和经验,弘扬工人阶级艰苦奋斗、诚实劳动、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掀起群众性比学赶帮热潮,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参评范围及名额
  (一)参评范围
  党的关系在哈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方面人员;农、林、牧、副、渔及各战线的人员。

  (二)参评名额
  评选先进单位100个左右,先进集体100个左右,劳动模范400名左右,特等劳动模范20名左右。所评选的劳动模范,一线职工占38%,企事业负责人(含民营企业)占2O%,科教文卫体等占15%,农业占20%,其他占7%。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
  县(市)副处级以上、市副局级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不在参评之列。

  三、评选条件
  (一)劳动模范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改革开放和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生产经营管理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成绩显著。
  2.立足本职,吃苦耐劳,钻研业务,勇于创新,无私奉献,业绩突出。
  3.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在教学、科研、技术攻关,研制和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中,解放思想,观念创新,多种经营,劳动致富,扶贫济困,在发展壮大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在完成全市重点工程、重要任务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

  (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劳动模范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全力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造,在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交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讨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经营情况公开、透明。

  (三)先进单位(集体)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在改革开放中,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领导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带领群众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2.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成绩显著;
  3.在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前列;
  4.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尊重和支持群众的首创精神,在推行厂务(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5.大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工艺和材料,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在加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成绩显著。

  上届大会之后至本届大会召开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单位(集体),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集体)和劳动模范:
  1.近2年来发生过偷税、漏税、欠税现象的;
  2.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包烧费的;
  3.发生过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4.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5.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不及时交纳工会经训模?
  6.未建立职代会制度或不按规定召开职代会,不履行职代会决议,严重侵害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8.精神文明单位被摘牌的;
  9.在推荐申报过程中职务身份弄虚作假的。
  特等劳动模范条件必须高于劳动模范条件,且应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模范人物。

  四、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履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要在新闻媒体公布。

  依照市劳动模范条件可由本人自荐、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进行推荐,广泛征求群众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农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向上一级评选领导小组推荐,由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履行上述程序后,中直、省属在哈企事业单位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委、办、局(总公司)综合联评后,向市评选办公室申报;区、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各区、县(市)联评后,报市评选办公室。由市评选办公室负责审核、考评,向市劳模大会筹委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在《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特等劳动模范要经市劳模大会筹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评选推荐过程中,各企事业推荐的先进单位和负责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第30届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范德武同志、市总工会主席王铁强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纪检委,市经委、农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审计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筹委会各项工作。筹委会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主任由范德武同志兼任。(联系电话:88308650,883359O3;地址:道外区南马路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