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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50:15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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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12-19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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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3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在北京举行。
  混合委员会中方组和泰方组分别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和外交部阿伦·帕努蓬副部长阁下率领。参加本届会议的混合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混合委员会通过下列议程:
  (一)讨论并通过议程;
  (二)讨论工作细则;
  (三)就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并检查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合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讨论并通过泰方提出的新项目;
  (五)讨论并通过中方提出的新项目;
  (六)讨论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三、混合委员会满意地检查了一九八一年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双方商定的项目已得到圆满的执行。

 四、混合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一九八二年的合作计划如下:
  (一)中方承担泰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五项,见附件二;
  (二)泰方承担中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二项,见附件三。

 五、混合委员会认为,本届会议休会期间,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可商定并执行本年度计划外的补充项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纪要。

 六、双方同意,混合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于一九八三年在曼谷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七、泰方组对中方有关单位在会议期间为其安排参观访问表示深切的谢意。
  会议是在最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二份,用英文写成。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中方组主席             泰方组主席
      石   林            阿伦·帕努蓬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科威特国进行工作。其人数和专业,在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的六个月后双方重新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科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业时由科威特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是科威特的胸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科方提供。科方没有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科方支付,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威特港,科方负责报关、提取手续和在科威特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科威特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的伙食、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用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每人每月二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威特国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科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方的法律和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科威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卫生部次官
     王 永 安             纳 吉 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