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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29:37  浏览:8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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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
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
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五、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23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地要高度重视,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严密
组织,采取得力措施,避免走过场,确保整顿后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的工作及效果等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六、2000年4月,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将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情况,作为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
于2000年4月10日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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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性的阳光普照医院

杨涛


救死扶伤、给予患者以人性关怀当是医生的天职,也应是每个医院的宗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不尊重患者人格引发的诉讼比比皆是。被众多媒体评为上周焦点法治新闻之一的温小姐状告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侵犯隐私权案虽在近日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但由此引发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平息。(见12月3日<< 京华时报>> =
本案中温小姐认为要求该医院的男医生令其脱光上衣拍X光片侵犯其隐私权,因此提起诉讼。但被告朝阳区第二医院则认为,拍X光时应该脱光上衣,这是为保证医生的诊断准确,避免衣物影响X光片的效果,这是行规,且让温小姐脱光衣服是为她着想。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就拍X光片检查时,是否应该除去受检部位全部衣物作出硬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具体掌握。据此,法院驳回了温小姐的诉讼请求。由此,笔者想起另一起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的诉讼,在该案中,医生未征得某孕妇的同意,在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时,让众多男男女女实习生观摩,无独有偶,该医院也认为这是行规,甚至认为这也是保证医学的发展的需要。
其实,行规也好,发展医学也罢,在法律上评价医院的行为,首先是有否对患者的人格权给予尊重。因为患者是人是法律主体,而不是医院的标本也不是法律客体,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其具有其他生物所没有的人格,即使是要在迫不得已情况下要牺牲其某些权利或其在违反法律时要剥夺其某些权利,也要履行法定程序,体现对其人格的基本尊重。评价本案医生的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明确规定:“医生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就要求了医生要对患者人格、对隐私的尊重,而当在尊重患者的隐私与治疗目的、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考虑:其一在涉及可能对患者的某些权利的牺牲时,医院方面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告之,对于患者而言则是其知情权是否得以充分的行使。所以在本案中,要判断医院行为是否合法,就要看温小姐的隐私权在可能牺牲时医院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告之,温小姐是否得以充分知情。其二是可能性原则,要求患者某些权利的牺牲是否是为达到治疗目的而迫不得已,是否还有其他手段能既达目的而又不牺牲公民权利。本案中且不说在拍X光片时是否一定要脱光上衣,不同的医院存在争议。就是一定要脱光,医院也有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将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换女医生来检查。同在一个区的朝阳医院在患者穿了可能影响拍摄效果的衣服时,专门为患者提供了一次性的小背心,患者可以在屏风内更换。当然患者也可在医院对其告之情形后选择到其他医院检查甚至不作检查的权利,当然有害公共安全的疾病除外。其三是必要性原则,就是说患者的某些权利的牺牲是为了公共安全或是医学发展所必要的,如其他医生在进行了充分告之程序后对某些患者的疾病治疗进行观摩,此种情形下即使不观摩也能达到医疗目的,但仍可视为一种必要,法律给予允许。但在本案中,我们看不出对温小姐拍X光片不脱光上衣或不在男医生面前脱光上衣也能达目的时还有在男医生面前脱光上衣的必要。
法律是维护最低限度的道德的一种工具,法律有时是苍白的。时下出现的众多患者状告医院的诉讼,恐怕其深层次的问题是医院是否具有以人为本、尊重患者人格的意识。在被老百姓视为森严的专政机关??司法机关纷纷推出众多的人性化的司法措施的今天,医院作为服务大众的单位,有何理由拒绝人性阳光的普照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交通部


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的函
1995年6月8日,交通部

辽宁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解释〈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含义的请示》(辽交体改发〔1995〕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抚顺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1986第12月联合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矛盾。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县境内的公路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规划、审批和统筹安排(包括调整)的权力。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县境内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进行调整时,应本着有利于调整运力和班线布局,有利于公平竞争和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