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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47:21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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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200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修改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十一条。此外,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七条中的“税务局”修改为“地方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的市区;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开征的工矿区,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的自用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和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本条(一)至(五)项免税房产仅指免税单位自用的非营业性房产。免税单位供营业用的房产或对外出租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应当向房产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新建的房屋应从建成或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房产转为应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房产转为免税房产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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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的议案》,鉴于该决议的内容已在《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中体现,决定废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支持和推动我省生产、流通、科技各个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多种内容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加速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
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和重点是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在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联合
的内容、范围和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企业可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联合,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联合,都要明确联合各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企业
和国家的关系。
二、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和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适销对路。通过联合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促进商品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企业现代
化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以下几方面的联合: 1、发展煤炭的加工转化和各类原材料及其初级产品的深加工,发展高耗能产品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炭的筛选、洗选、焦化及煤化工产品,新型、中高档建筑材料,炼钢、炼铝等。 2、搞好军工企事业单位与民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
合。充分发挥我省军工企业在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发展机械、化工、仪器、仪表、电子等产品。军工企业开发生产民品应是技术水平起点较高的产品,要避免与民用企业重复布点。 3、联合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增强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传统出口产品要提高质量,树立? 己眯庞徊酱蚩罚币⒄剐碌某隹诓菲分郑绕涫且⒄够绯隹诓罚谋涑隹诓方峁埂? 4、联合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消费品工业。通过城乡联合,促进乡镇工业的发展。
发展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之间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农商、工商、工贸、商商、工农商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新型联合体。 5、发展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技术协作、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联合,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 笠档牟肪赫芰图际蹩⒛芰Α? 四、对各种横向经济联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避免盲目性。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按原来的渠道下达到参加经济联合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国家统配和省分配的物资指标,随生产建设计划下达。在经济联合组织内部,生产、建设指标和物
资分配指标可以互相划转。
五、在省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省计委、经委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每年要根据联合项目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指标,主要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其深度加工联合项目。企业联合兴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审批。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
织由联合企业上报,非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上报。
六、联合开发和生产名、优、特、新产品,煤炭的深加工和粗、精化工产品、出口创汇和顶替进口产品,紧缺原材料产品,市场紧俏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联合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各级计划部门应优先列人计划。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服务、原材料供应和资金安排上应给以积极支持
,银行应予以优先贷款。
七、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生产建设所需计划分配物资,根据有关规定,按现行物资分配渠道下达。对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分配物资,可划转物资分配指标,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的物资,任何部门和地区都不得扣减。
鼓励和支持物资企业之间、物资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联合,开辟和建立稳定的物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加工改制能力,健全和完善省内外物资协作网络。
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办好物资交易中心,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搞活物资流通。仓储、运输、装卸企业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
经济联合组织按有关规定自销的重要生产资料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明码挂牌销售,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大宗协作物资,如煤炭、焦炭、生铁、钢材、地方水泥、石膏、小化肥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纳入运输计划,优先安排。
八、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多余的各项自有专用基金,向其它企业、单位投资,也可以用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通过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应发展职工和社会集资入股,坚持谁投资谁
受益,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避免对经济联合组织重复征税。不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办法,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十、经济联合组织所得税征收办法,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缴纳所得税。投资方不是企业的,其分得的利润须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合组织中所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对向煤炭转化及深加工、交通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向贫困县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免交所得税,并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三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联合新开发的民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税照顾。
十二、积极吸引外省资金、技术、人才来我省进行横向联合。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来我省投资开办企业的,不论是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及进行补偿贸易,要积极提供场所、资源、劳务和各种服务;项目应列入地方计划,优先安排设计、征地和施工;所需三材和投资规模指标由双方协商确定,对重点工程要给予特殊照顾;对所需水、电
、燃料要保证供应,运输要优先安排。对于利润较低、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较高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开发性行业,纳税有困难时,由企业申报,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凡向我省企业转让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有关还款规定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本付息。
凡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商标转让,使我省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批量生产的,其转让费、产品或利润分成从优;如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可取得适当比例的外汇分成。
对来我省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等给予适当优惠待遇,其工资标准由联合双方商定。对成绩显著、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准予登记临时户口和办理口粮副食供应手续。
十三、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是省经委,地(市)、县的横向经济联合的管理部门,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省直有关厅局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横向经济联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地区、部门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资源、运输等条件,把
握投资方向和产品方向,搞好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布点。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促进本省、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2)及时向联合各方提供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和联合的需求信息;(3)组织各种洽谈会、交易会、协作会,? 嵯蚓昧锨O摺⒋钋拧⒏罚唬?)监督联合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帮助解决联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理论、政策研究。
十四、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管理、工程、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帮助联合组级进行市场预测、技术经济分析和可行性研究。
十五、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省属或中央部属的,由省经委审批;联合组织的主体单位是地(市)、县属的,分别由地(市)、县横向经济联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一般应以其主体企业(总装厂、“龙头厂”或主机厂)的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主管部门,也可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非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将其中一方的主管
部门作为联合组织的主管部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