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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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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1]3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冈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1年8月1日


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冈市城区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区公共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区,下同)公共客运的规划,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 凡在城区内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客运停车场,站,售票点),以及进入城区的各种客运车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区公共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并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区公共客运专业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区公共客运发展和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客运,逐步增加营运车辆,适当调整和完善运营线路和网络;限制并逐步减少中巴车运营;总量控制出租车运营车辆,分步淘汰面的车,提高出租车档次;坚决取缔摩托车载客运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出租车和中巴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格局。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客运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区公共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公安、财政、工商、交通、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执行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及客运场站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劳动线路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公共客运有关证牌的发放和管理;
  (三)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 负责城区公共客运场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 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客运有关规费,并代征代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 依照规定监督、检查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经营活动,负责处理乘客的投诉,查处违反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 组织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的培训,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车辆保养停放场地;
  (二) 有安全、机务、服务、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从事声调公共客运的个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停车场地。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 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 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承包和个人,应当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营方案、资质证明、经芝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十二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资料的15日内,根据城区公共客运量发展计划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取得经营权,以给准许经营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市客运管理机构发经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资格证,并与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或个人需转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经营权期限已满的,必须终止营运;其经营权由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要求继续营运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 执行由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由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票。
  (三)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
  (四) 不得将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的人驾驶,不得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乘客、用户和司机有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五) 经营者及其做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班次、站台和车型营运;悬挂市客运管理机构统一制作  的营运及线路牌;
  (二) 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三) 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出租车还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第十七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个人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一次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九条 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它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经营性停车场(站)。
经营性停车场(站)由市公共客运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第二十条 乘客需要出城区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教地区时,驾驶员要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拦车:
  (一) 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 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 所在地点或者路K禁止停车时;
  (四) 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租程中发生过桥、过境、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 租乘的车辆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 驾驶员不出具车票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 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
  (二) 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客的;
  (三)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四) 不告知目的或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应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的收费标准、车票等仍应按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客运车辆驶入城区,必须进入长途客运站停靠,不准沿街乱简言之乱放。需要在城区临时站点的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规划、交通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城区公共客运票价的核定和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经营。对聚众闹事,妨碍治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1997]63号令的精神,有下列行为者,市客运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扣车,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无营运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处以3000-5000无罚款;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处以300-500无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非法转让经营权的,处以2000-4000无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处以500-1000无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客运规费的,责令补交,并处以应交规 费总额20%-30%的罚款。
  (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进入城区乱停乱靠的长途客车处以200-300无罚款。
  (六) 违反相办法其它规定的,市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理。一年内书面警告达3次的,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三十条 违么本办法规定,属规划、交通、公安、物价、技术都督、工商、环保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城区公共客运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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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的通知
1996年3月25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
为推动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利用竞争机制来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根据电建〔1995〕563号文关于《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现印发给你们。为加强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电力部决定成立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部长任组长,以计划司为主,国际司、经调司、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和成套设备局等司局组成。协调小组各专业组及日常办公机构,另行发文。今后各单位电力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对于水电工程发电设备招投标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内部分)
一、本招标实施细则依据电力工业部电建〔1995〕563号文《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参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和法律编制。本细则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设备招投标,其中利用世行、亚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其相应的采购导则和程序办理,其它利用外资的项目的国内采购部分参照本细则执行。对于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需进口的设备的招标采购,也按本细则执行。
二、定义和解释:
1.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负责组织招标事宜的单位。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电力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电力部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相应的资质;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6)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投标单位:符合投标资格的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它应能按照招标书要求提出投标书,中标后实施合同。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3.中标单位:被选中可以签订合同的投标单位。
三、招标原则
公平竞争、择优选厂、合理决标、诚实可信。
四、招标条件: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1.火电工程主机设备:国家计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并且电力部将项目可研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准。
火电工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一所提出的设备主要是根据设备金额限度(国内设备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口设备为50万美元及以上)编制的,对于系统中某些关键重要设备也列入表中。
3.项目单位董事会成立。
4.项目建设日期、设备的供货日期明确。
5.设备资金(予付款)落实。
6.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
7.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经开发行同意。
五、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通过报纸刊登招标公告或招标通告,要求符合投标资格的有关厂商进行竞争性投标,投标厂商数量不受限制。
2.邀请招标:向有投标资格的部分厂商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受邀厂商一般三家以上。
3.议标:供需双方在招标单位的组织下,对设备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协商,从中决定中标厂商。
六、招标
1.项目法人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手续时项目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委托招标书;
〈4〉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5〉招标保函。
(1)招标保函一般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招标保函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支票或银行汇票
(2)招标保函在签订经济合同后三十日内退还委托方。
(3)招标保函用于委托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补偿招标单位相应的损失:
a.委托方要求终止招标;
b.委托方要求撤销招标委托;
c.宣布中标后,委托方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2.火电和输变电设备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通知);
(2)投标须知;
(3)招标设备的技术规范书;
(4)合同条款;
(5)投标方须提供的各种表格格式。
3.招标文件编制后交项目法人审查并报电力部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还须经开发行确认。
4.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召集人由项目单位和招标单位担任。成员:各投资方1人,招标单位2--3人,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1人,设计院1人。
5.成立各专业工作小组
由招标单位、项目单位、设计院、项目所在地(或主管)电力局组成,具体进行资料汇总等招标过程中的技术、商务的具体工作。
6.招标单位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标底测算且应严格保密。
7.发出招标公告(或通知)
招标公告须说明招标的内容、项目的资金情况,售标、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等。
8.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厂家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后进行。邀请招标和议标的资格审查在发通知前进行。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时,受邀厂家都被认为具备投标资格。
资格审查主要看投标厂商的业绩和商业信誉(资信情况)。一般而言,对国内辅机设备供货厂商的资格的认定应符合电力部成套设备局、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所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的要求。对国内主机设备供货厂商资格的认定应符合电力部和机械部共同认定的厂商。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单位会同项目单位完成,并应取得招标领导小组认可。
9.由招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10.发出招标书后,如有必要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或通讯答疑(传真、电话会议),对招标书进行解释,并答疑。
11.成立评标专家小组。招标领导小组聘请的专家应该具有高级职称,对本专业技术有较高的水平,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各专业专家一般主机设备5--7人,辅机设备3--5人。
12.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范本由招标单位提供,根据具体工程可做相应修改。
13.阅读投标书
投标截止后,由专业组(专家组可以参加标书阅读)对投标书技术部分(商务报价此阶段不得开封)阅读、汇总数据、进行技术初评,并形成书面的质询或评议意见。
14.对投标书的质询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后,组织有关方面对投标厂商进行投标书的质询,投标单位根据招标单位的质询意见可在投标补充截止日期前对投标书进行书面补充和修正。
15.开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单位主持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标,并经投标者验标签字,当众核对投标文件内容、数目等,宣读记录投标者的名称和相应标价。若委托方要求公证单位进行公证,委托方也可邀请公证人参加(公证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评标。
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专家小组具体进行评标比选。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除考虑总报价水平外,还应考虑其它因素,如生产业绩、经验、技术能力、服务水平、设备性能、质量、交货期及供货厂商信誉等因素。评标专家小组根据预定打分标准以积分的办法加以计算或折算出评标价进行比较。提出预中标厂家的顺序提供给招标领导小组决标。
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负责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专家组的评标以独立自主和客观公正为准则。专家组中的专家由招标领导小组邀请,不受部门限制。
专家组的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要严加保密任何人都不允许泄露。泄露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专家组的意见确定予中标单位及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一般每套设备的预中标单位不应少于两个供货厂商。主机设备的定标意见须向电力部汇报。
18.发予中标通知
由招标单位通知第一予中标单位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合同附件)谈判并草签合同,草签合同原则上不应改动标书内容,并依据评标结果进行。
19.发中标通知书
买卖双方草签合同后,须将双方草签的合同(包括技术协议等全部附件)送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的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并经电力部成套局加盖审查章生效。在合同审查批准同时,由招标单位宣布并授予中标通知书。
火电工程主机设备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见附件二,配套辅机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程序和时间安排见附件三。
七、招标书的解释、补充、修改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理解不清或有疑问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0日以前书面要求招标单位解释,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分送各投标单位,或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予以解释。
2.招标期间,招标单位为了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发出的全部补充通知,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内,招标单位不再发任何补充通知。
八、投标
1.投标厂家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投标书内容
投标书除以文字、图纸、资料、数据和样本组成外,还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分项报价价格一览表;
(2)主要设备的规范一览表;
(3)性能保证值;
(4)投标单位银行保函;
(5)交货进度表;
(6)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交付进度表;
(7)供货范围及分供货厂商(分包商);
(8)质量监造;
(9)投标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0)投标单位情况介绍资料;
(11)投标单位业绩表。
3.投标书一式十份,两正八副,价格部分三份应单独密封,封面上标明“价格部分”和“保密”字样。
4.投标保函
(1)投标单位银行保函一般按总金额的2%,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应不超过200万元,可用现金支票或保函方式支付,采用保函形式应由投标单位所在开户银行出具。
(2)投标保函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期后6个月。
(3)投标保函用以补偿招标单位由于投标单位出现下列行为时遭受的损失:
a.投标单位报送了投标书后,在开标前要求撤消其投标书。
b.开标后要求修改其投标内容和总金额。
c.被通知予中标/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当出现上述的条件中之一时,招标单位即可向投标单位开具保函的银行兑现保函之担保金。
(4)对未中标的单位,将在宣布未中标之日起30天内原额退还其银行保函。
5.投标书报价的有效期
投标书报价的有效期一般6个月。
6.投标的费用
投标方投标的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7.投标书的提交
应尽量派专人递交,也可挂号邮寄。如邮寄应充分考虑邮寄时间,保证在规定投标截止日期前寄到,过期之后收到的投标书无效。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误期者,将酌请处理。
8.投标书的修正和补充
(1)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通过向招标单位递交书面文件来修正或补充已送出的投标书,该文件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书面文件应由原投标书代表签字并盖投标单位公章方生效,应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送到,逾期无效。
(2)招标单位在投标书截止日期后的10--15日内或招标单位规定日期内,就投标书的内容向投标单位进行质询,并允许投标单位在开标前规定的日期,根据质询要求以书面文件形式,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进行修正和补充,该文件价格部分应密封,封皮上注明“补充投标”。补充投标文件将作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起开标。
(3)投标书对招标书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视投标方同意的内容。
9.投标报价应为交货价格
九、投标单位的建议
投标单位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书要求更为合适的建议方案,但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各方面的影响,并列出差异表。
十、开标至发中标通知书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十一、议标的有关程序:
对采用议标的项目,视具体情况,以上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十二、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电力部发电设备招投标工作协调小组申请调解。
十三、招标费用按电力部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为电力工业部。

附件一:大型辅机设备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目录
一、电站项目大型辅机配套设备招标目录
1.翻车机
2.皮带机
3.堆取料机(斗轮、门式)
4.卸船机
5.底开门列车
6.给煤机
7.磨煤机
8.电除尘器
9.送风机
10.引风机
11.一次风机
12.排粉风机
13.电动、汽动给水泵
14.凝结水泵
15.机械真空泵
16.循环水泵
17.空压机
18.电动双梁吊(50吨及以上)
门机(50吨及以上)
19.除氧器及水箱
20.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
21.凝汽器
22.化学水处理设备(补给水和凝水精处理)
23.制氢设备
24.加药装置
25.加氯装置
26.制冷设备
27.小汽轮机
28.除灰、除渣主要设备
29.汽水取样装置
30.仿真机
31.汽机旁路系统
32.启动锅炉
33.分散控制系统(DCS)
34.热控成套设备
35.大型配套电动机
36.主变压器
37.起动变压器
38.高压厂用变压器
39.联络变压器
40.干式变压器
41.电抗器
42.封闭母线
43.全封闭组合电器(GIS)
44.断路器
45.互感器
46.避雷器
47.隔离开关
48.电缆
49.高压开关柜
50.低压开关柜
51.不停电电源
52.柴油发电机组
53.保护
54.蓄电池
55.高中压阀门(含电站阀门)及低压大口径阀门(Dn≥500mm)
56.管件
二、330KV及以上送变电项目大型设备招标目录
1.变压器
2.全封闭组合电器
3.断路器
4.互感器
5.避雷器
6.隔离开关
7.导线
8.线路电瓷
9.电站电瓷
10.电缆
11.高压开关柜
12.低压开关柜
13.保护
14.关联电容器
15.电抗器
16.蓄电池
三、220KV送变电项目大型设备招标目录
1.变压器
2.全封闭组合电器
3.断路器
4.隔离开关
5.互感器
6.避雷器
7.钢芯铝铰线
8.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

附件二:火电主机设备招标程序和大致时间安排
注:1.本表中天数指工作日
2.表中时间可根据招标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 |
|接受用户委托|--------→|
---------------- |
---------------- | --------------------
|标书出版完成|--------→| |建立招标工作班子|
---------------- | |----------------|
| |秘书组| 事务组|
| -------------------- ---------- |
---------------- | | |邀请评| |
|可研报告下达|--------→| | | |→|
---------------- | | |标委员| |
| | ---------- |
| | |
---------------------- | | ------------ | ----------------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 | --------| -------------- |投标书 | | |标书阅读汇总|
|------------------|--→|--|发标|--------→|招标书答疑|→| |--→|----| |→
|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 -------- -------------- |截止日期| | |技术初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委含后勤准| | |
|设备预付款落实|------→| | | | |→| |
------------------ | | | |备工作完成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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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标底估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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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阶段 | 10天 | 20天 | 5--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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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 |投标书 | |开| |评|技术| |汇报| |宣布预 | |草|技术协议| |合同| |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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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质询| |补充截止| |标| |标|经济| |定标| |中标单位| |签|合 同| |审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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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2天 |2天 | 5--10天| 30天 |

附件三:火电机组配套辅机和输变电设备招标程序和大致时间安排
注:1.本表中天数指工作日
2.表中时间可根据招标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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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用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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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出版完成|--------→| |建立招标工作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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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组| 事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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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邀请评| |
|初步设计审查完| | | | |→|
|--------------|------→| | |标委员| |
|主机合同签订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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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 | --------| -------------- |投标书 | | |标书阅读汇总|
|------------------|--→|--|发标|--------→|招标书答疑|→| |--→|----| |→
|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 -------- -------------- |截止日期| | |技术初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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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评委含后勤准| | |
|设备预付款落实|------→| | | | |→| |
------------------ | | | |备工作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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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评标技术准备| | |
|开始标底估算|--------→| | | | |→| |
---------------- | | | | 工作完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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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准备阶段 10天 20天 5--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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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 |投标书 | |开| |评|技术| |汇报| |宣布预 | |草|技术协议| |合同| |发中标|
| |→| |→| |→| |+ |→| |→| |→| |--------|→| |→| |
|书质询| |补充截止| |标| |标|经济| |定标| |中标单位| |签|合 同| |审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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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 2天 |2天 | 5--10天| 30天 |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
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