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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2:12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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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管理,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利用剧毒物品进行破坏,并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以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一年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工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
报告”中提出的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本着既要便利生产又要保证安全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剧毒物品的制造、贮存、运输、销售、使用,除军事系统以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剧毒物品范围如下:
一、氯化物类。
二、砷化物类。
三、汞化物类。
四、生物硷类。
五、磷化物类。
六、其他与上述剧毒物品性能相似,并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剧毒物品。
第四条 制造、经营、持有、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均需办理下列登记手续:
(一)制造、经营剧毒物品的单位,须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函件,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二)持有、使用剧毒物品,需凭本单位行政领导或保卫部门的证明信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如变更名称、撤销变更业务范围或迁移时均需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申报。
第六条 制造、加工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车间制出的剧毒物品,要随生产、随包装,不得积压、废液、废料应妥善处理,不得随地抛弃。
二、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产品包装规格和产品色泽(如白砒氟化钠等加红色)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并印贴“有毒”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购买剧毒物品须凭本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公安分(县)局领取剧毒物品购买证,然后凭购买证到经销店或指定单位购买。
购买农药中的其它毒物,按农药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使用、贮存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设置防护用具,严格领发制度。
二、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三、使用剧毒物品车间必须严格出入制度。
四、贮存剧毒物品必须设置专库,少量的应设专门器具,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五、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坚固、严密、通风、干燥。并有防火等安全设备。
第九条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铁路运输剧毒物品,统一按照铁道部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办理。
二、运输剧毒物品时严禁与爆炸、易燃或食物混运。对所运剧毒物品需加固包装。运输时须由专人押运。
三、运输剧毒物品车辆中途停驶时,须有人看管。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事先需清洗消毒,包装剧毒物品的一切容器,经过彻底消毒处理以后才能改做其它用途。
五、装卸剧毒物品时,需穿戴防护用具,事后应清洗消毒。
第十条 生产、持有、使用、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自出售;不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私自转让、赠送。
个人持有剧毒物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销毁剧毒物品时,需经过处理,使其毒性消失。
第十二条 发现剧毒物品丢失被窃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制造、使用、贮存、销售、运输剧毒物品,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违犯本办法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发布施行。



196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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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查清理卷烟条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查清理卷烟条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规范信息代码是推进信息化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对行业整体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关系到采集、汇总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可靠,也关系到“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做好信息代码的推进工作,国家局决定首先对各卷烟生产企业使用的卷烟条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清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局必须以对行业大局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国家局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各卷烟生产企业负责人要从为本企业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卷烟条码使用情况的填报,确保真实、准确。
  二、自今年7月1日起,凡卷烟产品没有卷烟条码、未在条码库登记的卷烟条码或没有按照国家局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卷烟条码的卷烟,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的卷烟,不得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局将在今年的卷烟市场抽检和统检工作时,对上述不符合条码使用规则要求的卷烟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三、本次调查、清理工作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局科教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卷烟生产企业要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请各省级局科教工作主管部门认真填报“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附件1),于3月20日前传真至国家局科教司,传真:010-63601480。
  四、本次调查、清理范围包括所有现具有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卷烟加工点所有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的卷烟条码,以及已销售但未使用条码的各种规格卷烟(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见附件2),并定于4月1日至5日由有关省局分别将清理结果及条码使用实物烟标携带到全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在郑州烟草研究院内)进行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详见附表2)。

  附件1: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
  附件2: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
  附表1: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卷烟条码明细表
  附表2:卷烟条码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表


   附 件:

  国家局调查、清理卷烟条码工作联系单
  卷烟条码调查、清理工作具体安排及要求
  曾经使用、现用和尚未使用卷烟条码明细表
  卷烟条码核对登记时间安排表



 

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2号 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批准《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
等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2005-08-24 13:25 商务部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1
SB/T 10394-2005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

2
SB/T 10395-2005
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

3
SB/T 10396-2005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2005年10月1日

4
SB/T 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