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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13:40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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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第114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的评估机构须是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条 拆迁人应在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签发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后方可委托评估。
第五条 拆迁人应与委托的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合同》。
第六条 拆迁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评估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及拆迁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八条 估价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受托评估机构有义务为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的,由双方协商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补偿;双方协商认定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复核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复核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差额超过复核结果的5%(含)的,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依法执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转让业务的;
  (四)违反《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情节严重的;
  (五)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不履行评估咨询义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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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本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并对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实施步骤、工作原则、机构建设及基金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18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1993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敦煌市和西固区等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现在,全省已有4地(市)16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培训业务骨干,制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作。截至目前,
已有8万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积累保险金350多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关于河西、城市郊区和沿黄灌区率先奔小康的战略决策,适时建立和完善农
村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配套工程,也是我省实施“小康工程”的一项主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正确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农村
稳定,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我省老年人口的80%在农村,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近几年来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率先奔小康地区已具备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重
大意义,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实行自我保障,把这项功在国家、利在农民的事业办好。
二、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和工作原则
根据试点经验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今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精神为指针,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
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目标,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奔小康”规划的实施,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领导,稳步推进的方针,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具体实施步骤是:从1995年开始,先在我省河西、兰州等率先“奔小康”的县(市、区)全面展开。到1997年,在26个县和半数以上乡镇企业推开,其他地区可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开展。到2000年,在40个县和所有乡镇企业推开。在已经开展工作的县(市
、区),要重点抓好乡镇企业职工、招聘人员、村、社干部以及有固定收入人员的参保工作,以此带动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投保率,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社会给予必要扶持的新型保障机制。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标准起点,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社区扶持相结合及农村务农、务工、
经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一体化的方向;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集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或乡镇政府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不计征税费。乡镇企业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县以上政府要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
,其成员由民政、财政、体改、人事、乡镇企业、税务、农委、银行、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人事、财政、计生委、税务、金融等部门一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的地区,应结合机构改革,设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选调或招聘的专职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懂金融、财务业务,政治素质好,热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的需要。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所需开办经费,由省民政厅给每县调剂解决5万元,县(市、区)从地方财政中拨付2-3万元,以后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从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在国发〔1991〕33号文件下发前,其他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
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再开展新的养老保险业务和扩大范围。
四、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系负债资金,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要保证如期按标准兑付,取信于民。因此,强化基金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各级要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履行
各种手续,以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和及时兑付。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使用,具体比例由民政厅另行规定。无论那一级使用基金,必须承担风险和保值的责任。基金用于地方经济建设,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国家债券等途径,不
能直接用于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5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安,为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伐,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法制氛围,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新局面,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保证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落实。

  2.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五"普法期间要反复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3.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这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提高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4.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查处事故工作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分子,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重典治乱。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安全生产全局的原则。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要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所确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重点,紧密结合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建设,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

  2.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避免形式主义,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寓学于教,寓教于治,以学促治,良性互动。

  五、工作方式

  1.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完备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内容。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要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制(修)订大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加大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立法计划,尽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2.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体推进。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基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列为安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学校,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社区,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3.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领导电视讲话、开办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刊发专题文章、播放公益广告、组织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张旗鼓、有声有色地进行宣传教育。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曝光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来。

  4.继续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五年,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态势,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广为人知,使安全生产观念深入人心。要在总结以往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打造一批像"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那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5.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普法,大力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相关作业规程,强化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和本规划下发至2006年8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普法办的要求,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启动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006年9月至2010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以及各地普法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七、组织领导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显政同志任组长,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 "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其他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充实普法力量,保证普法经费,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努力转变观念和监管方式。要利用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有利时机,查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

  3.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并于2006年9月10前报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周 敏 张文杰

  电 话:010-64463156

  邮 箱:zmty923@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