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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5:08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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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若干规定
省政府


为了加快水土保持工作步伐,开发利用山区资源,大力推广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尽快改变自然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治穷致富,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现对户包治理小流域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山权、地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归承包者,由承包户申请,群众讨论,村民委员会批准,乡政府备案,签订合同,县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使用证》。坚持谁承包、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也可以请帮工治理,承包期限五十年不变,允许子孙
继承,允许折价转包,无论继承或转包,都 要履行原合同规定。
二、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根据治理任务大小和群众意愿,可以一次承包,也可以分期承包;可以独户承包,可以联户承包,还可以专业组(队)承包或由集体治理,分户承包。不论哪一种承包形式,都要坚持综合治理,集中治理,连续治理。承包面积
以三至五年完成治理任务为宜。治理措施,一定要具体扎实,保证质量,讲究实效,做到治一条,成一条,收益一条,巩固一条。
三、支毛沟和近山以户承包治理,对远山、深山、石质山区,要鼓励专业户承包或由乡、村组织劳力,统一治理,分户承包、管护。
四、开发治理小流域,承包者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完成综合治理项目,既要治山、治坡,又要治沟、治滩、既要注意生物措施,搞好草、灌、乔结合,又要因害设防,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建立起水土保持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利用水土资源。
五、在小流域内,原有集体的成片林,可由承包户管理,也可由专业户、重点户管理,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集体。稀疏林、零星用材林,可量材作价,造册登记,保本保值,增值部分集体与承包户按比例分成,大头归承包户;也可以树随地走,收益全归承包户。经济林可以另定产,
包干上交;竹园、菜园、果园等,实行专人看管,包干上交或收益按比例分成。
六、承包户在承包治理上,中途因特殊情况或因国家征用土地、集体建设占地、人员迁出或死亡等,不能继续承包时,应限期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并对原承包者的投资成果给予合理报酬.
七、以户承包治理小流域范围内,非承包户的插花地、自留地(坡),应由乡、村本着自愿互利、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团结治理,既便于承包户全面治理开发,又不使非承包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精神,通过实地查勘协商,进行调整,并及时办理手续。
八、在承包范围内,经过承包户治理而新增加的梯田、堰滩地,二十年不计产、不提留,不增加粮食征购基数。
九、鼓励承包户在承包的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上因地制宜,以林为主,开展多种经营,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为了以短养长,以长带短,在保护幼林生长,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林地内间作粮、油、瓜、菜、药材等低杆作物,收益全部
归承包户。
十、承包户对承包范围内的成材树进行间伐,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林业政策的规定,做到随伐随栽,严禁乱砍滥伐,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在承包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要改为梯田;二十五度以下的陡坡,不准毁林、毁草开荒种地,破坏水土保持。违者经发证单位批准,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小流域治理使用证》,终止合同。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行经济处罚。
十二、承包户不履行合同或包而不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征收荒芜费,直至收回荒山、荒坡。
十三、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承包户利益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制裁。
十四、各地、市、县在试行中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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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老专家医疗照顾的通知
卫生部


在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怀下,经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根据现有医疗条件,仅对老专家的医疗照顾作部分调整。
调整范围
一、属于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员:
1.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均为六级以上。
2.新闻级为七级以上。
3.翻译级为五级以上。
4.高教行政级为八级以上。
5.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业的专家。
二、属于四级的高等学校教授级、卫生技术级、科学研究级、工程技术级、文艺级、编辑级、图书博物馆级;五级的新闻级;三级的翻译级;六级的高教行政级;和相当以上工资级别的其他专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
2.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如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全国第一流专家。
医疗照顾办法
上述人员,分散到各单位合同医院干部诊室就诊。关于转诊、会诊、住院、领取和注销医疗证的手续、医疗费的报销和记帐办法,均按(78)卫医字1683号文的规定执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手续并领取医疗证;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的专家,由人事部门审核,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手续并领取医疗证。



1981年7月2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字[2000] 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管理,现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0年09月14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民爆器材生产实行准人制度。从事民爆器材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凭照)。
第三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三)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
(四)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
(五)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别按产品绘制);
(六)工艺流程图;
(七)安全设施图(如消防、避雷、防洪等平面布置);
(八)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
第五条 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企业申请报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以及工厂(或生产线)竣工验收资料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审核颁发生产企业凭照。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地形测量四邻距离图、工厂厂区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安全设施图、危险工房建筑平面及设备布置图等,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盖章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由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
生产企业凭照副本由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条 企业改建、扩建、移地建设及其它需要变更企业凭照内容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生产企业凭照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冒用、转让、租借。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吊销生产企业凭照: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产品质量低劣,虽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矿山自产自用的民爆器材厂点,矿山资源枯竭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不宜恢复生产的。
第十条 生产企业凭照吊销后即行失效,由企业所在省、区、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后的凭照收回,并送交国防科工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