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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51:04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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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卫生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联[20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监督局、工商局、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保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棉花打假专项斗争由质检会同供销合作总社、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负责批发商协调。为切实将国务院关于开展棉花专项打假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巩固去冬今春棉花打假成果,推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商议,决定成立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任组长(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附后)。棉花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本辖区棉花打假联合行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起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牵涉头部门的责任,做好棉花打假联合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深入开展棉化打假,治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做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市场准入资格的管理,加强棉花购销、加工活动的监督;大力开展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环节和絮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棉花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指导棉农科学采摘,合理分级,挑拣异性纤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棉花质量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这次棉花打假联合行动分棉花打假和絮棉制品打假两大部分。棉花打假重点地区是冀、鲁、豫、苏、皖、湘、鄂、赣、新九大棉花生产区,特别是省与省的交界地区。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加工、销售活动中混等混级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清理整顿国家明令禁止用于棉花加工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絮棉制品打假的重点场所是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絮棉制品批发市场,重点是打击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制品等有毒有害、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废旧物作为生产絮棉制品原料的掺杂使假行为。加强对集团购买用于公益或有偿服务的絮棉制品的质量监督。

棉花打假联合行动要发动群众、深挖案源,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棉花专项打假斗争深入开展。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

在棉花打假联合行动中,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质量监督、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前一阶段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案件,要加快审理进度,尽快依法结案。在执法办案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罚过放行或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棉花打假联合行动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抓出实效。各地要层层落实责任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搞清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支持与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机关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棉花打假部际调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打假工作进行督查。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严格执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对所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要坚决取缔。

(二)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要结合。新棉上市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棉花标准、价格等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在检查中发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活动中压级压价、抬价抢购、压抬等级重量、混等混级、成包皮棉不按规定刷唛等质量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棉花企业要加强自律,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棉花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棉花收购、加工、销售、采购中的质量行为。

(三)各地区要加强对棉花和絮棉制品掺杂使假原料为源的治理。一是加强废棉市场监管,建立废棉质量监控和销售登记制度;二是加强医用废旧棉的管理,建立专门的销毁制度;三是加强对絮棉制品质量的日常检查,防止废旧絮棉制品和废旧衣物回收后被用于制做絮棉制品原料。

(四)逐步完善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对大中型棉纺企业购买的原棉继续实行公证检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棉花市场秩序;继续做好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

附件:棉花打假专项斗争部际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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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职成〔2004〕8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举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以及将直接面对社会和职业的选择,面临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环境变化,他们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重在体验和调适;心理素质培养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相结合;面向全体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发展与预防、矫治相结合,立足于发展;教师的科学辅导和学生的主动参与、家长的配合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3.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和心理行为问题,并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援助,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正确认识和把握自我,以及掌握一定的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5.学校必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

  一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适应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整心态,建立信心,在学习中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体会成功的愉悦,激发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认识自己,开发潜能,悦纳自己,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在专业课和其他活动中了解未来要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习目标和生活目标,培养职业兴趣;帮助学生融入集体,在集体的建设中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友谊感;了解青春期性心理现象,帮助学生学会调控情绪,正确对待异性交往。

  二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性格和能力特征,提高自我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关注现实和未来职业选择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帮助学生发展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良好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和亲子关系;帮助学生了解生命的意义,珍惜生命,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

  三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做好就业的心理准备,确立就业目标或继续学习的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利用学习和各种实践机会熟悉社会、体验社会、体验职业,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个性特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职业观、创业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合作与竞争意识,增强迎接职业挑战的信心,提高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学会应对压力与挫折,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6.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之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一般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7.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并通过团体辅导、个别咨询、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网络咨询、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他们排解心理困惑。对于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应该及时识别并转介到专业诊治部门。

  8.在实习实训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实习实训是学生接触社会、体验职业的重要渠道,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心理调适,帮助学生巩固和强化积极的情感体验,克服不利于将来就业的心理倾向,正确对待职业选择和职业的变化发展,了解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培养职业兴趣、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

  9.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网络、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利用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心理健康教育要和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渗透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

  10.建立学校与家庭密切联系与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家庭的作用,使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范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2.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可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也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在德育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不断改善条件。

  1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当地和学校的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对全体教师特别是德育工作教师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意识;重点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骨干教师。

  14.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质量。学校在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集体备课、合作教研,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采用科学有效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5.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简单化,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对象局限于少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等同于学科教学,局限于心理学知识的传授;避免把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不能采用生硬的教育方式。

  16.要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要求,谨慎使用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地凭借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允许进行考试。

  17.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与选用都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进入学校的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职业教育教研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与各专业学科教学和职业素质等关系的研究。交流推广优秀科研成果和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司法部


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7月17日至31日,为期15天,每日上午900—1300,下午1430—1730,假日不休息。

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所在地。地址为: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楼。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所在地。地址为:澳门南湾大马路405号中国法律大厦27楼。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未提交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处现场领取、填写报名表,并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不能提交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时,香港、澳门居民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具体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每人260元人民币。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并向报名人员出具《受理报名回执》。



三、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试地点交通示意图、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四、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2-282797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广东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010-63995582/3转203或207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