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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47:47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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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残疾人保障事业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和待遇。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着力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慈善捐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第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残疾人服务业的设施建设规模应当与服务需求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对自强、自立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发布公报。

  第十四条 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有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福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残疾人职工代表。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心理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家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等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特殊教育机构。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超过全省县(市)平均数的县(市),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县(市)可以通过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五倍。

  第二十四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

  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以残疾学生为对象的特殊教育师资。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培养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任教。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依法减免税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调整人员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全部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凭残疾人证免收门票。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相关公益广告和节目;

  (二)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逐步建立适合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器材;

  (五)对参加文化、体育比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残疾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经市(州)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点保障。

  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发给生活护理补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对于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其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等优惠措施。

  将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范围,优先落实救助措施,提高补助标准。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度下肢残疾人和盲人,在住房分配时,优先安排三层以下较低楼层的居民住房。

  第四十三条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读物邮件在邮政企业免费寄递。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智力、精神以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以监管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内容中。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标准,加强对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开发应用的引导和管理。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

  (一)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人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五)拒绝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

  (六)邮政企业拒绝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的;

  (七)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拒绝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费进入的;

  (八)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四)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人民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农)疗站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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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批转《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
(1983年5月17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团中央同意《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是共青团组织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深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搞好“三优竞赛”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提高青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水准,转变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经验,研究各行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对职业道德教育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改革,扎扎实实地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为在广大青年中造成一种担负职业责任、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的良好风气贡献力量。

  为了推动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团中央宣传部、团湖北省委于四月二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武汉召开了十省市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江西以及全国铁道等地区和单位的代表。他们中有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较好的基层单位的代表、团干部和伦理学工作者。与会同志交流了近年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在改革中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和经验,并在武汉市一些基层单位现场参观学习;探讨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些理论问题;研究和讨论了在改革中如何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大家一致认为,这次座谈会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着眼于实实在在地研究问题,很有特色,是一次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学习会、交流会、讨论会,必将对全团进一步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

  会议分析了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势,一致认为,自一九八一年七月团中央批转团武汉市委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经验以来,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已在全国陆续开展起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目前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正在适应改革之势,深入开展。其突出的标志是:

  范围日益扩大。从城市的“窗口”行业向各行各业推进,从国营单位向个体户延伸,从先进青年扩大到一般青年,从部分青年职工逐步发展到广大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地区,也由全国四十五个大、中城市发展到一百九十多个大、中、小城市,不少小城镇也逐步开展起。一些地区的农民道德教育也提到了日程上,发展趋势是好的。

  水平不断提高。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已由一般性教育,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教育发展。各地在抓好普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抓好各行各业优质服务方面来。许多行业独具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不少行业还结合改革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摸索了一些新的经验,不断地把这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效果较为显著。共青团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但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它不仅促进了企业单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而且把青年道德品质的培养与职业活动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青年的道德水准和思想觉悟,使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地渗透到本职工作岗位上,落到了实处。

  但是,还必须看到,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仅仅处在兴起阶段,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还没有真正搞清楚;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问题;有些地区和单位的团组织甚至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提到议事日程。这都有待于我们今后切实加以研究和解决。

(二)

  要深入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充分认识这一活动的意义。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仅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也起着有力的促进作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职业道德教育能够帮助青年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激发青年的劳动热情,产生内在的精神力量,而这种精神力量一旦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就会在实践中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对发展生产、改善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以至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将产生积极而又深的影响。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深入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重要途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是从我国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出发,以共产主义道德为指导的一项群众性的教育活动,而开展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到本职岗位上去的一重要步骤,是把比较抽象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具体化到职业活动中去的好方法。它丰富了“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内容,使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和“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有了一个深入发展的方向。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人的一项有力措施。共青团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它区别于一般学校的一个特点就是引导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职业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每一个人一生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要在有组织、有计划的职业生活中渡过,这对人的品质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切实地抓好职业活动中的道德教育,就能引导青年通过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思想教育和天长日久的行为训练,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练成精湛的职业技能,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帮助青年全面成长。职业道德教育为共青团在实践中教育青年、培养新人,开辟了新的天地。

  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也是适应改革、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改革是我国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一场革命。这不仅要求包括道德在内的整个社会意识形态去适应这场改革,而且要能动地作用于这场改革,促进这场改革,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去战胜资本主义职业道德的残余,维护社会主义生产、经营的信誉。改革对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越深入职业道德教育越要抓紧。

(三)

  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还必须弄清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对旧的职业道德的辩证否定。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不同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共产主义道德体系中的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各行各业道德的核心。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实质是要求人们自觉地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为两个文明的建设和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应该是:爱岗位,为人民,顾大局,讲互助,守信誉。这就要求一切社会成员,要认识到社会所需要的一切职业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切劳动都是光荣和崇高的,要热爱自己的职业、岗位和所从事的劳动;要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对事业尽责的场所,坚持“人民利益第一”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要正确处理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方面,做到先公后私、先集体后个人,识大体,顾大局,不为一己之私利而损害国家、集体或整体的利益;要在任何形式的职业活动中,都能发扬协作精神,提倡助人为乐,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让给别人;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自觉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售的商品、经办的事情有较高的信誉,使人民群众信得过。

  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虽然很多,但最主要的就是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变成职业活动者的内在信念,并见诸于行动,用以规范自己的职业活动,调节职业活动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对青年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重点要突出。职业道德教育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把青年的职业道德水平都提得很高。这就要求每一个时期,都要根据青年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一个重点,集中加以解决。例如当前的就要把热爱本职工作,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作为全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国营商业要把改善服务态度作为重点,继续解决“差”字。在实行承包的商业服务行业和个体经营户,则应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作为重点,防止出现“服务态度好了,服务质量差了”的现象。

二是结合要得当。青年教育的内容是很多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是其中一项。事实上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可能孤立地进行,必须与其他方面的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结合起来。一个青年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在起作用,既有政治信念、文化素养、法制观念的作用,又有家庭生活、周围环境、社会现实等诸方面的影响。一个行业或单位良好职业新风的形成和传播,也是各种政治和经济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与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家庭婚姻道德教育等多项教育紧密结合,和谐开展。但这种结合要得当,既不能用职业道德教育取代其他教育,也不能把职业道德教育淹没在其他教育之中,更不能以结合为名行取消之实,使其徒有虚名而没有实际的位置。

  三是方法要灵活。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特点的青年,在不同的时期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切忌“一刀切”,避免一般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刻意求实,逐步提高各行各业道德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近年来,各地都创造了一些独具特点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方法,应该加以总结推广,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还要不断创造和摸索一些新方法,使职业道德教育更加灵活多样、生动形象,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五)

  在当前改革的形势下,共青团如何抓好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是会议的一个主要议题。与会同志充分肯定了武汉市和各地的经验,认为他们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会议认为,就全国而言,要把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引向深入,必须做到:

一抓教育。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首先就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意识灌输到青年中去,在他们思想上树立职业生活的荣辱、善恶观念。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理论教育、形象示范、集中训练、分别指导、自我教育和实践锻炼等各种具体形式,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要运用一切宣传舆论工具,造成全社会讲职业道德的良好风气,使全社会人人明白本行业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个个讲究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各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力求有明确的目标,突出的重点,一年达到什么程度,三年达到什么要求,今年重点抓什么,明年重点又在哪里,都要有一个具体、合理的教育规划。要克服职业道德教育的盲目性,做到抓今年,想明年,看长远,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抓实践。职业道德教育,不单是把职业道德的有关知识告诉青年,而更重要的是把职业道德的要求付诸实践。要引导青年把高尚的道德情操,变为职业活动的实际行为。要强调职业道德知行统一的特点,把青年在职业活动中实际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作为衡量职业道德是否高尚的根本标准。同时,也要强调实践的教育作用,把青年全部职业活动的过程变为青年职业道德训练的过程,使教育和实践互相促进。

  三抓深入。目前青年职业道德教育已经有了一定的广度,现在的关键就在于深入。要把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与各行各业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使青年在职业活动中有可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把理论性的职业道德条文,变成具体形象的处理职业活动中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守则,以便自觉笃行;广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大力抓好典型示范和现场讲评活动;要把普及和提高结合起来,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指导下普及,努力提高全体从业青年的职业道德水平。

  四抓巩固。道德风尚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培养青年高尚的职业道德,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这就要在职业道德教育中不断地抓巩固。一要巩固已经形成的职业道德新风;二要巩固青年职业道德教育所取得的成果。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检查、督促、评议制度,定期对青年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评议。基层团组织可以建立青年职业道德评议登记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自我鉴定和民主评议,把评议的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察和评价青年德育的一个依据。各级团的组织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通过一定的表彰形式,褒奖那些职业道德高尚的人,使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不断得到发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名单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委员 吴通明 (苗)
委员 吕振羽 (汉)
委员 黄 荣 (壮)
委员 赛力玛·塔力甫瓦 (维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