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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5:51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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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参保职工就诊、转诊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就诊、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其选定的3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第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应予以核对。

第三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一次处方量按照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中草药7剂配药。

第四条 参保人员门(急)诊费用,凭《医疗保险卡》到医保记帐窗口按规定结帐。

第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需凭入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第六条 转诊、转院在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诊”)制的基础上,按照依次、逐级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往本市其他定点医院,须由医院经治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并提出转院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疗保险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须经本人定点的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出具转诊证明和病历摘要,医务处(科)审核后,报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九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参保人员急症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对需住院治疗的,可在病情稳定后3日内转入本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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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1号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建设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市人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住宅、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
市人防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防需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建设6B级以上(含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款(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建设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市属各县(市)按照不低于2%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人防部门确定。

  第十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新建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确定的规模、功能和防护要求等进行设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质。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县(市)人防部门批准后,作为施工图方案设计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人防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施工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2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和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下建设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应当具备平时使用功能,并且按照规定保证人行过街功能。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和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建设的;
  (二)规定应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
  (四)建设用地或者周围地下管线密集,无法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在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由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市人防部门负责;
  (二) 区、县(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所属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
  (三) 单位建设人防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本单位负责;
  (四) 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的管护和使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作为人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作为预算外资金,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的管护和设备设施维修更新等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护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人防工程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后还应当向人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于过街人行通道的人防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治安、卫生、建筑、特种设备等安全工作,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坚持谁投资、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与人防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和监督人防工程使用安全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四)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以及其他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对一个单位工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作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人防部门提交工程档案资料的。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挤占用于过街人行通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防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赔偿的;
  (五)向人防工程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的;
  (六)擅自在人防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的。
  
  第三十八条 故意损坏、破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及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2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硫酸法钛白粉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硫酸法钛白粉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91年2月20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统一钛白粉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提高成本核算质量,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便于在行业内部进行对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并结合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的工艺特点和目前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则
(一)根据钛白粉产品的生产特点,产品成本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即:厂部核算工厂成本、销售成本;车间核算车间成本,工段班组做好产量、质量、原燃材料消耗、工时消耗等原始记录。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制定修订各种定额和厂内计划价格,严格计量检验制度。
(三)根据我国多数钛白粉生产厂家的实际情况,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个别偏钛酸外销较多的企业,也可采用逐步(综合)结转分步法。分偏钛酸、钛白粉两步。
(四)按月结算成本。同一计算期内的各种物耗、费用,应与其生产的产品产量,在起讫期一致。
(五)贯彻以实际成本为原则。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验收入库的产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计算产品实际成本,不得以计划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六)贯彻权责发生制,凡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则不应计入。
(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与产品成本的界限。

二、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在“原材料”项目下,设立“副产品扣除”细目,以详细反映回收的硫酸亚铁和稀硫酸成本。
(二)燃料及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
(四)车间经费。
(五)企业管理费。
一至四项之和为车间成本,一至五项之和为工厂成本。

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计算
(一)原材料的计算:
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成本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1)钛铁矿:钛铁矿是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其消耗量的计算应以投入酸解锅的实物量为依据,按含TjO250%的标准计算折标消耗量。
折标消耗量的计算公式:
钛铁矿折标消耗量=钛铁矿实物消耗量×钛铁矿TjO2含量÷50%
(2)硫酸
硫酸是将钛、铁分离,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春消耗量的计算也以投入酸解锅的实物量为依据,按含H2SO4100%的标准,计算其折标消耗量。
折标消耗量计算公式:
硫酸折标消耗量=硫酸实物消耗量×硫酸H2SO4含量÷100% (3)辅料
聚丙稀酰胺、氧化锑、盐酸、烧碱等材料是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应按当期经计量后的实际投量为准,核算反映在原材料成本项目中,鉴于目前各企业使用的辅料不一致,故辅料项目只要求反映金额,可不反映实物消耗量。
(4)包装物
是指钛白粉生产所用的内外包装袋和缝包线等包装成本。包括合格、不合格品的包装。凡留作在产的成品包装费用,应计入在产品成本。内外包装袋应反映其单耗、单价和单位成本。
(二)燃烧及动力的计算: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包括:电力、燃料煤、燃料油、天燃气、煤气、蒸气、水等。
(1)动力电:是指生产过程中各种泵、搅拌、离心等动力设备所消耗的动力电,以电度表记录为依据,计算耗用量。
(2)蒸汽: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用汽,以蒸汽流量表为依据计算用量。
(3)煤气(或天然气):是指在回转窑煅烧过程中所耗燃料气体,应以气体流量计读数为依据计算消耗。
(4)水:是指生产过程中各工序所用的水,以各工序的水表计量为依据计算耗用量。
(三)外购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及动力的价格计算:
(1)外购原材料:外购钛铁矿、硫酸,按实际验收入库量,实际采购成本,月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单位材料成本。在计算产品成本时,以实物消耗量乘以实际单价计算材料消耗总成本。按规定计算出材料折标消耗量后,再除以材料消耗总成本,求得材料折标单价。若采用计划价格核算
。应按品种分别计算价格差异。所有材料价格差异必须按月如实摊入本期产品成本。其他辅料和列入费用的一般材料,可采用计划价格计算。
(2)原材料价格应包括:实际购价、水陆运费、装卸费,包装费和合理的库途耗,钛铁矿价格应包括粉碎等加工损耗。
(3)水、电、汽均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四)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计量小数点规定:
(1)单位成本一律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2)单耗和单价规定见附表。

四、工资和费用的计算
(一)工资:
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人和跟班化验人员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非工作时间的工资;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奖金、效益工资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实际发生的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各工序的成本项目。如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工资应按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车间经费:
是指为管理组织生产、在车间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除生产工人以外的人员工资,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分析人员、设备维修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的工资(内容同生产工人工资)。
(2)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上述车间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
(4)大修理提存: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折旧率计提大修理基金。
(5)中小修理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不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仪表的维修费用。
(6)办公费:指车间范围内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7)水电费:指车间范围内非生产用水和照明用电费用。
(8)取暖及冷饮:指车间所支付的取暖和清凉饮料费用。
(9)租赁费:指自外部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10)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消耗的各种润滑油、材料等。
(11)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2)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范围内的生产和管理用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搪瓷锅作为低值易耗品摊入成本。
(13)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等。
(14)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经批报后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从本项目内减除)。
(15)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车间经费的分配,原则上应按各产品实际受益程度进行分配。凡能直接计入各产品的费用,应直接计入;涉及两个以上品种的产品,应按“产品产量乘以系数”的办法进行分配,车间经费分配系数:搪瓷焊条钛白粉0.7;B101钛白粉、B102钛白粉1.2;金红石钛白粉1.5。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的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其分配方法:
(1)在单一生产钛白粉的企业,企管费分配可比照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2)多产品企业,企管费的分配应先按一定标准,将其在钛白粉和其他产品之间分配,然后再比照车间经费分配办法,将企管费分配给钛白粉品种。

五、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副产品是指生产钛白粉过程中产生的硫酸亚铁和稀硫酸。
(二)副产品成本是用外销价扣除税金和包装物后的净额,副产品成本确定后,应列入“副产品扣除”成本项目从产品成本中扣除。

六、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计算
(一)期末在产品数量按“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量变动不大的企业,也可以确定一个在产品常数,月末不统计在产品数量。
(二)在产品“约当产量”的计算,在按统计的酸解、水解、水洗、煅烧和粉碎等工序设备内结存的在产品实物量,按TjO2的含量,折合为完工产品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三)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某工序结存的在产品实物量×该工序在产品TjO2的含量)÷98%〕
(四)基于钛白粉产品原料成本在全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可只计算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其余工费作为期间费用,一次全部计入当期完工产品成本,不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企业因管理的原因,需要在在产品成本中保留工费时,也可以保留,其分配办法同原材料项目的分配办法。
(五)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费用分配采用加权平均法。
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
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本期完成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成本=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七、附则
(一)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本规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规程的施行细则。
(二)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单耗和单价规定表:
┏━━┯━━━━━━━━━┯━━┯━━━━━━━━┯━━━━━━━━┓
┃成本│ 单 耗 名 称 │计量│单耗小数 (计算到│单价小数 (计算到┃
┃项目│ │单位│小数点后位几位) │小数点后位几位) ┃
┠──┼─────────┼──┼────────┼────────┨
┃ │钛铁矿 │ 吨 │ 三 │ 二 ┃
┃ 原 ├─────────┼──┼────────┼────────┨
┃ │硫酸 │ 吨 │ 三 │ 二 ┃
┃ 材 ├─────────┼──┼────────┼────────┨
┃ │辅助材料 │ │ │ ┃
┃ 料 ├─────────┼──┼────────┼────────┨
┃ │包装物(内外包装物)│ 只 │ 0 │ 二 ┃
┠──┼─────────┼──┼────────┼────────┨
┃ │动力电 │KW│ 0 │ 四 ┃
┃ 燃 ├─────────┼──┼────────┼────────┨
┃ │蒸汽 │ 吨 │ 三 │ 二 ┃
┃ 料 ├─────────┼──┼────────┼────────┨
┃ │煤气 │立米│ 0 │ 四 ┃
┃ 及 ├─────────┼──┼────────┼────────┨
┃ │天然气 │立米│ 0 │ 四 ┃
┃ 动 ├─────────┼──┼────────┼────────┨
┃ │水 │ 吨 │ 0 │ 四 ┃
┃ 力 ├─────────┼──┼────────┼────────┨
┃ │燃料油 │ 吨 │ 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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