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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教育的诉求/梁成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49:31  浏览:9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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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治国家既是公民教育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公民教育的价值追求。培养独立人格,塑造国民的道德观,型构国民的世界观,培育国民的民族观,传授科学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训练国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技能,是法治国家对公民教育的八大诉求。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之需求。
关键词: 法治国家 学校教育 公民教育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兴起而产生的。时至今日,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公民教育制度,形成了成熟的公民教育理论。这些理论与制度促进了公民教育实践,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人文基础。法治与公民教育在西方世界的历史关联具有普适性与客观性,在中国也不例外。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新论断,肯定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与参与者,建设法治国家必当进行公民教育,培养新型公民。可以说,没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有、也不需要公民教育;没有公民教育,民主法治就不可能践行。基于此,公民教育应以法治为导向,塑造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国民。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的需求。

一、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人格教育的诉求

现代法治国家秉持“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政治。民主要求国民具备鉴别善恶是非的思维能力与参与公共事物的实践能力,而“认识自己”是培育这两种能力的基础。对于苏格拉底来说,“认识自己”是最高的哲学原则,也是贯穿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主题。后来,维柯更绝对地认为,“吾人的知识之真正目标并非对于自然的知识,而是对吾人自身之知识”,“人类所能真正理解体会的,并不是事物之本性(die Wesenheit der Dinge),因为事物是永远无法为人类所穷尽的;人类所能真正理解的,乃是他自己的构作的结构与特色。”[①]。以“认识自己”为使命,启蒙运动倡导重估个人的人生意义,确立了以自由、平等、理性为核心的法治观。

个人是法治国家活的细胞,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在卢梭看来,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是人“本性的深刻转变”。通过这种转变,“人所获得东西是道德自由,正是道德自由使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②]实现了从臣民到公民的飞跃。教育是塑造人格的基本途径。古典派认为,统治者是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除了“教育与抚养青年”之外所有职能“都是次要的”。在这一意义上,统治即教育,政治问题就是教育问题,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教育体系。于是,政治机制就转化为教育机制。[③]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无论是古希腊的完美法律,还是中世纪神性律法,不仅关注身体的安康,而且关注灵魂的完善。[④]因此,美德是立法者建立法律的目标,[⑤]法律的根本任务是教化人民,改变人性。[⑥]

对于中国的法治战略而言,“统治即教育,教育即塑造人格”,仍极具意义。首先,健全的人格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点,也是法治社会的终点。之所以是基点,因为没有健全人格,法律制度将如同没有润滑剂的机器,干涩难以运行,甚至根本无法运行。之所以是终点,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应服务于人的自我完善,法治也不例外。其次,法律应该以人格塑造为导向,不仅是强制、惩罚的工具,更应该成为教化国民的手段。最后,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学教育是这个过程的基石,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完善的学校教育体制,健全的个体人格。提供教育资源,建立教育制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塑造国民性格是国家治理者的根本责任。

二、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诉求

在法治的观念下,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立国之本,因此逻辑上法律先于国家,可简约表达为“法®国家”,这是立宪主义的根本思想。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从伦理的有效性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法的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他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⑦]“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综上所述,道德、法律、国家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化约为“道德®法律®国家”。这种逻辑显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先进行法律制度建设,[⑧]进行法制建设必先进行道德重塑。[⑨]

据此,法治国家以道德为基础,这种道德表现为公民道德。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道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信仰。无论一部法律制定的多么精致,如果国民不顶礼膜拜地信仰,甚至不惜以牢狱之灾为代价触犯之,法律的价值与功能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国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法律生命得以延续的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⑩]在这一意义上,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关键不在于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而在于培育法律信仰。[11](2)谦逊,即“尊重他人的权利并相应地降低自己的要求的能力”。[12]尊重他人自由与权利(力),审慎行使权利(力)与自由,充分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精神,权力就会膨胀,相互 “扯皮”;个人权利就会成为一己之利,相互“打架”,义务与责任不关乎自己,只关乎他人。(3)宽容。现代法治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强调私人自治,形成了多元的种族、群体与个人,造就了以不同信仰、习惯、思想为基础的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和谐共存需要主体间的相互宽容、理解,甚至是有效沟通,否则社会矛盾丛生。宽容不等于纵容,前者存在于公民自由的领域,后者属于法律强制的对象,即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是纵容。(4)诚信。法治贵在自觉遵守,不在于国家强制。为此,个人必须信守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的承诺(在法治国家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承诺),切实履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国家强制依赖于事后认定的证据,重现过往的法律事实。而确认证据毕竟是在事后,存在举证不能、事实无法重现的风险,故常常出现法律不能的情况(即不能通过解决纠纷,实现正义)。基于此,没有诚信的法治社会,不仅成本高(因为须依国家强制来实现),而且交易风险大。

在逻辑上,如果说人格教育则重于人的个体性,培养独立自由的个体人格,那么道德教育侧重于人的社会性,培育国民正确处理个人与法律、个人与他人等社会关系的能力。在微观层面上,国家治理表现为确立各种具体社会关系的准则,解决具体社会矛盾。而道德既是确立各种法律规范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关系的润滑剂,更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培育公民道德,它是“形成和维持正义国家,特别是国家福祉之条件”。[13]

基于法治国家人格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改变当下以“知育”(传授专业知识)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树立“知育”(传授专业知识)、“智育”(培养创新思维)、“德育”(塑造高尚人格)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即以具体知识(知育的对象)为切入点,训练学生思维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心性与心智。

三、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世界观教育的诉求

根据法治的理论,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政治国家等同于法律体系。[14]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政治的延伸,是政治话语的另类表达[15](这一观点在政治家、政治学家那里天然地正确)。基于法律主治的理念以及法律与政治的上述关系,有法律思维的政治家都将政治、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有政治智慧的法律人不仅不会排斥法律的政治性,反而运用法律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问题,公民教育在政治国家层面上是政治教育。

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世界观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根本性的看法。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哲学是其理论表现形式。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基本类型,即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基于法治的公民教育不仅要坚持世界观的一般原理,还要把法治视为“一种完整的世界观”,[16]将其作为建立和谐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手段。

中国特色法治国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沦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传授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教授民众认识世界、了解历史规律、把握国家本质、探索自然界的基本立场与方法。近年来,在高校课程结构调整方面,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学习专业课,少数人建议削减甚至“砍掉”有关马列主义的课程。前几年笔者也有类似的想法,但在高雄大学访学,看到台湾学生哲学思维贫乏、历史知识匮乏,坚信必须加强马列主义相关课程建设。现在经常对法科学生说,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其思维与方法对于学习乃至于未来个人生活都有重要意义。

四、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民族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本质上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并不是一种古老的政治现象,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17]正是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等思潮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不难发现,民族国家强大的地方(如欧美)法治实践较好,那些处于战难、分裂的国家基本上无法治可言。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到民主政治的实践,弱国无法治。今天有许多人惊叹、甚至垂涎美国民主政治,并把它归结为联邦党人的功劳,但仔细研读《联邦党人文集》,不难发现建国者的最大功绩在于建立了一个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具体制度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

一般说来,民族教育主要有如下内容:(1)民族认同教育。民族认同是建设强大民族国家的重要维度。国家统一不仅要求有沟通的原则,还要求有共同的归属感。因此,公民必须有归属于同一共同体的意识,并且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继而把自己作为国家中的主人,而不是作为“臣民”或“外来人”而把自己置身于国家之外。共同的认同感有助于维持信任与团结,这是公民主动积极参与民主决策过程,心悦诚服接受民主决策结果,心甘情愿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前提条件。[18]然而,民族认同感属于一种心理状态,不能通过物化的方式表现,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形成一种心理结构。当下中国民族认同教育,须着力培养国民的民族荣誉感、使命感与责任感。(2)本国历史教育。当下民族建设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特定阶段,这一阶段虽不同于过去却受制于过去,因此建设现代民族国家需面对历史、接受历史并改变当下。[19]就内容而言,必须让公民了解中国古代史,理解传统文化,洞悉中国人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等;必须让国民了解中国近现代史,理解其核心问题(启蒙与救亡)的来龙去脉。(3)基本国情教育。当下国情既是民族建设的直接出发点,也是民族建设的完善对象,因此要让国民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以及主要问题。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理解国际环境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笔者以为,民族教育应该以中国历史与当下国情为素材,以民族认同感为价值追求,从而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获得国家意识不外乎是兑现道德的国家理想,时刻准备着,用自己的行为参与发展现有国家,使其向着道德的国家理想迈进。”[20]值得警惕的是,许多大学老师仅停留在知识传授层面上讲授马列主义、近现代史等课程,缺乏培养学生民族认同感的价值追求,这既有违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也有违历史国情教育的根本追求。

五、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科学技能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是一个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国家,因此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维度。自由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其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在古典思想看来,正义需要沉思的生活,依赖科学技术追求自由与正义,始终是最危险的幻想。[21]自马基雅维利已降的现代人文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自由,只有依靠科学,人类才可能摆脱自然的束缚从而获得真正自由。[22]近现代史已证明了这一理念。西方世界经历了几次工业革命,生产了大量商品,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进而有余力追求人的尊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是使人有尊严的政治)。时至今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民主政治欣欣向荣,贫穷落后的国家无民主政治可言。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民主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羊吃人”,就是没有人权可言,而今天西方的人权已经进入了“人吃羊”的时代。

历史已经证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富民强的根本手段。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者,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科学素养。基于此,西方现代教育实现了博雅教育向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甚至有遗弃博雅教育之危险),彻底走向了工具理性。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而且前者是我国宪法的特色,其他国家宪法无相关规定。[23]因此,在法律政策层面上,我国教育追求博雅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有机结合。

培养公民科学技能首先要求国家始终坚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教育战略,建立完善、公平的教育制度,提供教育资源,普及义务教育,稳步推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鼓励科学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国民创新的积极性,挖掘其创新潜能。学校作为传授与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阵地,必须建立创新的制度与措施,培育创新学术氛围,培养具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的人才。只有具有特定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公民才有谋生手段,才能为公共参与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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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二、关于流窜犯罪团伙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凡三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的,为流窜犯罪团伙。对流窜犯罪团伙案件,只要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共同犯罪处理。对于只抓获了流窜犯罪团伙的一部分案犯,短期内不能将全部案犯抓获归案的案件,可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分清罪责,对已抓获的该逮捕、起诉、判刑的案犯,要先行批捕、起诉、审判。对在逃的案犯,待抓获后再依法另行处理。
三、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定案处理
1.对流窜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做到证据充分、确凿。在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考虑到流窜犯罪分子易地作案,查证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应及时批捕、起诉、审判。对抓获的案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一案处理。如果有的同案犯在短期内不能追捕归案的,可对已抓获的案犯就已查清的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2.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界限的案件,必须查清核实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经调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先按被告人交代的年龄收审、批捕,但是需要定罪量刑的,必须查证清楚。
3.流窜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赃款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4.被查获的流窜犯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5.流窜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搜获的其他数额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认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被害人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
6.流窜犯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吻合,确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7.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查证核实时,应当特别慎重,务必把事实和证据搞清、搞准、搞扎实。
四、关于认定流窜犯罪赃款赃物的数额起点
在办理流窜盗窃或者扒窃案件时,既要看其作案所得的数额,又应看其作案的手段、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那些抓获时作案所得的款物数额虽略低于当地非流窜犯罪的同类案件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判刑;对多次作案,属惯犯、累犯的,亦应依法从重惩处。
五、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2002〕5号

(2002年5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教育部于去年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的意见》(教体艺[2001]8号),对初中以上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许多地区已开始在学校实施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在我国传播与流行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在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最近,李岚清副总理又专门批示要对青少年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强调这件事很重要,若青少年都有这方面的知识,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即可事半功倍。为落实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国务院批转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对大中学校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中华民族兴衰、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推进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的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大中学校,并按照教体艺[2001]8号文件精神,逐级制定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保证工作部署到位。
  二、要从今年秋季起,逐步在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见附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初中、高中、大学学段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时间,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播放多媒体教学片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协同作用,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效果。也要注意将学校教育与社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学生把相关知识传递给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以带动社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各类技术支持和服务,包括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信息资料,协助培训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承担部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专题讲座任务等。
  四、为解决基层学校缺乏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的问题,保证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开展,教育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现有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师资培训教材、教案、科普读物、光盘等进行了审读(看),从中筛选出部分适合学校需要及适合初中、高中、大学学生阅读和观看的教学辅助材料供各地和学校选用(见附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辅助材料,对教师进行辅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在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方面的能力以及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五、加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定期对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与督促。教育部、卫生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省(市)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部署情况,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措施落实情况,学生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情况。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办公室也将于2002年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情况以及2002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作出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

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确认识艾滋病、性病。

增强预防艾滋病、性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教学要求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基本概念及其危害。

了解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途径。

掌握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方法和措施。

减少歧视,正确对待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

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相关途径和机构。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高中以上学段) 

三、教学内容


(一)初中学段


性生理发育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

什么是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AIDS)和性病(STD)。

艾滋病国内外流行现状、趋势及其对个人、家庭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和不传播的途径。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增强抵御不良行为和侵犯的能力,提高生活技能。
(3)不去无行医执照或无消毒措施的街头诊所、美容所等场所打针、输液、扎耳朵眼、纹身等。
(4)不与他人共用牙刷、牙签、剃须刀及有可能刺破皮肤、黏膜的日常生活用品。

不惧怕、不歧视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获取相关信息、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机构。

(二)高中学段
  在初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青春期性生理发育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与责任感教育。

艾滋病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重点在对家庭所带来精神打击、经济压力、家庭的破裂;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劳动力损失、生产率的降低、社会发展倒退等)。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区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和"潜伏期"。

与无偿献血有关的知识。

毒品的危害,吸毒与艾滋病。

如何判断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
(1)在与异性交往中,自尊、自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2)学会拒绝的技能,避免婚前性行为。
(3)需要输血时,避免输入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

同情、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反对歧视行为。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三)大学学段
  在高中学段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内容:


与预防艾滋病、性病相关的伦理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

深入了解艾滋病、性病的国内外流行趋势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

艾滋病、性病的主要临床表现。

无偿献血知识。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与措施:
(1)自尊、自爱、关心他人,有责任感。
(2)树立健康观念,遵守婚姻、家庭的文明道德规范。
(3)拒绝婚前性行为和非婚同居。
(4)避免不必要的注射,避免使用消毒不严格的注射器、口腔器械及手术器械。
(5)了解安全套在预防艾滋病、性病中的作用,知道安全套的正确使用方法。

关爱、帮助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了解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教学形式与方法(参考)


中学阶段
  与相关学科教育结合,将有关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渗透到思想品德、生物课、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中。
  利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同伴教育、校园广播、墙报板报、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

大学学段 
  利用选修课、专题讲座、同伴教育、网络教育、校园广播、报刊专栏、知识竞赛、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辅助材料

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多媒体师资培训教材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艾滋病离你远吗--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性病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卫生部疾控司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卡通读本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预防艾滋病学校健康教育教案汇编
教育部体卫艺司 编
警惕艾滋病VCD
教育部体卫艺司预防艾滋病师资培训基地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声像中心联合制作
飘动的红丝带VCD--预防艾滋病大型公益文艺晚会
主办单位:卫生部 中宣部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出版
无偿献血科普片
中国卫生科教音像出版社
北京市海淀区献血办公室联合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