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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5:38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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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
(龙政综〔2002〕469号)



  为了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行政管理的有效形式,改善投资环境,改变以往有些部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状况,决定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告示的行为。
  承诺是指前款中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作出的对该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开业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在我市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开业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
  (三)告知承诺文书
  告知承诺的告知单位为审批机关,告知承诺文书由各有关审批机关制作。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在告知承诺文书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受理。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证件的凭据,一份作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依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承诺方为申请人。承诺必须由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的,必须附交委托书。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内容和形式
  在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开业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申请人应提交的必备材料或应填写的审批机关相关表格;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设立、开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三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对撤销同意或认可的,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注销营业执照。
  (五)告知承诺制的操作程序
  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申请人向工商服务窗口提出企业设立、开业申请时,受理工作人员除发放企业登记申请表格外,对涉及告知承诺的项目,还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相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领取告知承诺文书,由有关审批机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辅导。
  2、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告知承诺文书,在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作出承诺。
  3、各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文书的必备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制作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转交工商服务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尚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审批机关将许可证件转交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转交工商服务窗口。
  4、工商服务窗口收到各有关审批机关许可证件及其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交的供注册登记的附件材料后,工商服务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有关审批机关的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一起发给申请人。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有关审批机关的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3、许可证颁发后有关审批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应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4、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5、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属我市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五个工作日内有关审批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将默认相应的审批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服务窗口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6、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在移送的第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七)本规定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9日发布

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单位、审批事项和范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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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张仲芳、杨振江、张建南、王鸿翼、姚世根、敬大力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孙佩生、王哲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伦敦奥运会结束不久,“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8月26日央视报道称,商标市场近年涌现出了新群体——商标职业抢注者。他们申请商标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商标高价转让,进行不正当的牟利(8月27日《北京晨报》)。

用名人注册商标,可谓一本万利,注册费大约在千元左右,但是,注册成功通过市场进行商标转让却是少则几万元,高则数百万,甚至更多。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对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抢注商标,工商部门虽表示要“探索建立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个人、企业以及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并无法律依据作支撑。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并无禁止利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规定,仅第10条第8款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这一条款可否解释为禁止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仍存争议。

正因如此,许多抢注名人姓名的商标被商标局认可,而名人本人和社会公众也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申请商标委员会撤销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例如,目前以刘翔作为商标的达48个、林书豪299个、姚明110个……而新成为奥运冠军的孙杨、叶诗文等人的姓名又成为新的抢注热点。

当然,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2011年底,武汉某公司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业标志使用,最终被法院判侵犯姚明姓名权,赔偿人民币30万元。

但是,从新一轮的抢注风来看,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这一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这方面在国外有立法先例可循,例如《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明确规定,未经本人、继承人、相应主管机关或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同意,属于俄罗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著名人物的姓、名、笔名及其派生名、其肖像或临摹作品的复制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