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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的定位及操作/叶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48:13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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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的定位及操作

叶鹏


  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建国后曾经十分绚烂,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很快受到了来自程序正义理念的冲击,民间调解能力急剧下降,而司法调解也同样受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等多方面的限制。但轻视调解的弊端很快显现,案件数量急增,法官疲于应对各类案件,由于法官司法理念与大众伦理观念的冲突,当事人经常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接受,涉诉信访数量的快速上升,现实使理论与实务界不得不重新审视调解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确立后,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社会转型期较多的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空间,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当前实践中探索的诉前调解制度作一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诉前调解的定位

  目前,对于诉前调解究竟应处于什么阶段,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调解应处于诉讼开始之前,即法院立案庭立案之前,其性质是一种人民调解。另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调解应处于法院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其性质是一种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融合的混合调解。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准确,因为如要给调前调解准确定位,必须先了解诉讼的含义。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写的《说文解字》中认为:“诉,告也”;“讼,争也”。据资料显示,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中国于清朝末年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其含义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2)诉讼有一套法定的程序;(3)诉讼是一个法律运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由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诉前调解应是指在当事人将纠纷交付法院解决之前,先在调解人员主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功时,再由法院予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即诉前调解应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并未对诉前调解作出明文规定,那么诉前调解应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调解呢?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二、诉前调解程序的操作

  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没有诉前调解的规定,但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报道却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可见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已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笔者认为,目前在法院对诉前纠纷进行调解尚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对于诉前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操作:
(一)、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
  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二)、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三)、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
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退休后的法官。一些退休法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此类人员可分为两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一为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
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成人员应由以上人选混合构成。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应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
(四)、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
  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体缴费标准,笔者认为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如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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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联行结算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联行来往核算规定”作了部分修订,经三月福州会计工作座谈会讨论,现随文附发(见附件一)。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核算”同时停止执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
1.“531联行往帐”科目,核算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明细帐户。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533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明细帐户。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上项新增科目均为收、付方共同科目。
二、取消“523联行往来”科目,但为了清理该科目余额,在余额未清理完毕前暂时保留。各行在6月1日后收到签发行五月份(以签发日期为准)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用“523联行往来”科目核算,待清理完毕后,此科目即停止使用。
三、“525上年联合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应改为核算上年度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和上年未达款项。
四、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位置:
“531联行往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行;“533联行来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一行。
以上两个科目在填报资金平衡表时,分别按明细帐户收、付方余额轧差后的数字填列。
五、“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中,第12项“联行往来付方余额”和第13项“联行往来收方余额”相应增列“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分别按收、付方轧差后的数字和相应的余额方面填列。原“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在未结清前仍应包括在内。
六、“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中,列入统一会计科目“262专业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之内,依次列在我行会计科目“525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之后。
七、认真搞好联行往来对帐和清理工作。新旧联行往来科目的对帐、结转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行必须按照“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见附件二)办理对帐签证后结转。联行之间加强协作,及时共同解决对帐中发现的问题。管辖行要督促检查,促使联行对帐、转帐工作如期完成。
八、关于联行核算制度改革,总行正与人民银行协商,准备明年实行人民银行统一联行制度,并委托人民银行核算工厂核算。为了加强当前联行工作,又不影响联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这次仅作了局部的修改,主要是将“往来户”分设为“往帐户”和“来帐户”,补充了办理联行的有关纪律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他如划款凭证和帐户等都未作修改,仍使用现有的凭证、帐簿,这样在工作中有些填写方法上要作必要变动,已在这次所付的凭证“印制使用说明”中明确,请各行注意照此办理。
九、加强联行结算工作,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行要立即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第一,要尽快建立一支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队伍,按照工作任务配足人员,组织多层次业务培训,务求熟悉规定,掌握方法;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联行纪律;第三,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求联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第四,各级管辖行要加强联行工作的检查和辅导,帮助基层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一:联行往来核算规定
第一节 联行往来的范围和业务内容
一、各级建设银行之间,除上、下级行的业务资金调拨通过人民银行汇拨外,其余的资金划拨结算,一律由会计事项发生的一方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划给对方联行办理转帐。
各基层行,对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以及联行机构名册上注明不办理对外结算业务的管辖行,除上、下级行及其开户单位间的资金划拨外,不得向其划拨其他结算业务资金。
同城有二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且双方都参加当地各银行间统一票据清算的,相互间有关开户单位的结算业务资金,可通过票据清算划拨,但仍应办理其他联行往来业务。
二、对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结算款,当地(指在同一城镇)有建设银行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联行划拨凭证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图示见下页。
异地收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机构,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应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其他专业银行采取“先横后竖”的方式转划。

┌───────┐ ┌─────────┐
│ 付款单位 │ │ 收 款 单 位│
└───┬───┘ └─────────┘
│ ↑
│办 │收
│ │
│理 │
│ │帐
│付 │
│ ┌───────┐
│款 │收款单位开户的│
│ │其他专业银行 │
│ └───────┘
│ ↑
│ │转
↓ │划
┌───────┐ 签发联行划款凭证 ┌────────┐
│付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所 │
│开 户 建 行│ │ 在地建行 │
└───────┘ └────────┘
三、通过联行划拨资金的业务内容如下:
1.在两个建设银行机构开户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结算业务和各项资金的划拨、结算;
2.向在异地联行所在地的其他专业银行(指在同一城镇的)开户在收款单位划拨结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3.联行间往来资金的划拨或下级行上交税、利及其他收入;
4.联行间由于帐户移转经办行发生的帐户余额划转;
5.按规定可向联行扣收的款项。
第二节 联行往来业务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由往来行双方直接填制划款凭证,互相设户核算,签发划款凭证一方设“往帐户”,收受划款凭证一方设“来帐户”。
二、联行往来划款一律凭“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附一)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附二)办理。划收款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联行划款凭证由分行按规定式样及规格印刷。联行划款凭证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严密保管。
三、由总行颁发联行行号的行才能对联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联行行号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控制号内编排,报经总行通报全国,行号编排为五位数码,前两位为总行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后三位为行、处的代号。
四、为了保证电报及时投递,电划凭证收、发报行均使用电报挂号。电报挂号必须符合总行与邮电部电信总局联合通知规定要求。由于未办妥电报挂号手续影响电报投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收报行负责。
五、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是验对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各行签发联行往来邮划划款凭证时,必须在“通知联加盖联行往来专用章方为有效。具体管理和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来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各分行转发所属行、处使用,每个机构只发一枚,印章的行号应与联行名册上的行号一致。各分行管理的未启用的联行专用章及已分发各行、处的联行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严密登记、保管。工作移交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联行之间不发送印鉴卡片,收到联行邮划划款凭证时,以本行联行专用章核对印章,并验对行号。各行盖章的联行往来专用章必须清楚,保证字迹清晰。
3.联行往来专用章,要指定办理联行往来业务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严防遗失和被盗用。由于保管、使用不当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联行往来专用章如发生遗失时,必须立即报告总行。机构撤销时应将联行专用章交回分行保管,在停用一年后方可分配其他机构使用。
六、联行密押。联行密押是验对联行电划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属本行机密,各行要按以下规定管理和使用:
1.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码由总行统一制定,并以机要文件逐级下达。各行应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扩大知密范围,不准在制度汇编、刊物和教材上登载。
2.联行划款凭证应编列密押的范围:
(1)电报划收款;
(2)收款人为个人名义的邮划汇款;
(3)单位自带的邮划汇款。
七、每年1月1日起止12月31日止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均为当年联行划款凭证,记当年联行帐。年度过后不得再签发上年度的联行划款凭证。
八、集中转划行。为适应“先直后横”划款方式的需要,凡同城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的,应由分行确定一个行为“先直后横”的集中转划行,并上报总行通报全国。各行向该城市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必须划给集中转划行。
九、联行机构变动,由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联行机构变动表,每月通报一次。在总行未通报之前,联行往来业务分别按下面规定处理:
1.新增设机构。应在机构成立后,由分行编列行号报总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如因开展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分行已向总行申报的前提下,先办理联行业务。但向每个联行签发第一笔联行划款凭证时,应随附公涵,说明批准文号、分行分配的行号及详细地址,收受行收到后予以开户往来。 第一次划款不得采用电划。
2.撤销机构。在批准某机构撤销时,分行应即报告总行撤销该行行号。撤销
构由于涉及其他行的帐务处理,要做好联行的帐务衔接,要求撤销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仍应有人负责清理联行帐务工作,在此期间如收到各地联行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如由并入行受理的,仍应记入原机构的“来户”待总行发报后再按规定处理,以免造成联行帐目混乱。
3.行名、行号变更。在未接到总行通报之前,收到对方联行按原行名、行号签发的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
十、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制、签发要求。
1.分清划款种类,分别填制划款凭证。
(1)联行间划款或划付款,要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不得按收、付款项轧抵后的差额划款。
(2)划收款要严格区分系统内划款及异地跨系统的“先直后横”转划款。
凡收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应直接向收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划款(不附转划款清单),不得通过集中转划行转划。
凡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且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必须向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或集中转划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转划,邮划的必须附有转划款清单。
(3)划往同一收受行同时有系统内划款及系统外转划款,必须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4)划往同一收受行有两笔以上电报划款时(不论系统内或系统外)必须根据每笔结算凭证分别填制划款凭证拍发电报,严禁并笔拍发电报。
2.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在附有结算凭证等附件的条件下,可不填大写金额,但小写金额字迹必须清晰、准确,并与附件核对相符。
3.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及电报必须做到:凭证种类使用正确;项目填写完整;单位名称及款项内容清楚;金额、余额、密押准确;印章字迹清晰,附件齐全。邮划凭证的“收受行”及“签发行”栏必须填写行名全称和行号(先行名、后行号),划款凭证必须经过复核。
4.为了保证联行划款安全,单位要求信汇自带时,必须从严掌握,只限于个别紧急用款或当地电信条件不便确需自带的,应由汇款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并在划款凭证上编写密押,在信封上加贴不易撕改的簿纸封口,在封口处盖业务公章,由自带人在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的存根联上签收。
5.电报划款电文的日期、凭证号码、帐号、次数、金额、余额、密押、行号等均用阿拉数码填写并加括号。金额及余额数码分两组拍发,即元以上为一组,角分位为一组。例如:43 221.05元,填写为(43221)(05)。不必写金额单位,对只有元而无角分的,也应加角分位,如:43,221.00元,填写为(43221)(00),编列密押仍应包括角分位。
6.划款凭证的编号方法,可以分年度编列顺序号也可以按收受行编列顺序号。按收受行编号,即:在年度中签发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时,应按签发给同一收受行联行划款凭证的先后顺序(不分划收或划付),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上编列顺序号,不得跳号。

7.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我行帐户 方余额”栏,由签发行根据该行“

往帐户”的余额(包括本笔帐目在内)填列。收方余额的将“付”字划去,付方余额的将“收”字划去。
8.寄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挂号信封,收件人地址必须详细写明省、市、县、区、街名称及门牌号;收件人名称应写收受行全称并加会计处(科)字样,不得简称缩写。
收到的挂号信件必须清点份数签收,拆封后的空信封要保留半年后再处理,以便事后清查。
十一、收到联行划款凭证应在当日处理,业务量较大的集中转划行最迟在收到的次日必须处理完毕,如凭证有问题不能转帐,也应在此期限内向有关行查询。
第三节 联行科目、帐户、凭证
一、“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和“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为核算联行业务专用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帐”科目。在年度当中,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签发行按收受行设“往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收方,也可能为付方。
2.“联行来帐”科目。收受行收到联行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包括电报划款)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受行按签发行设“来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付方,也可能为收方。
3.“上年联行往来”科目。年度终了后,各行将上年度的“联行往帐”科目余额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轧差后,按同方向结转到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上年往来户”(明细帐只设一个帐户)核算。新年度收到联行上年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时,只记载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帐,待总行轧平全国上年度“联行往帐”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后,通过逐级清算结平“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余额。
二、联行划款凭证的使用
1.“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拨代收款的凭证。如:划转各种结算业务款项: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等,使用时分邮划和电划。
2.“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转代付款的凭证。如:划转拨款、贷款帐户支用数;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款;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以及同城两行间协商可代扣的其他款项。使用时只限邮划。
3.联行往来划款采用电划时,要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电文格式(附表五)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以免发生差错。
4.“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附三)。由收受行根据联行发来的划收款电报填制,作为“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处理。
5.“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为便于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项和事后的查考,属于转划性质的除了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外,还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附四)随邮寄划款凭证寄对方联行,转划款清单必须做到与联行划款凭证及所附结算凭证相符。
三、联行往来帐。联行“往帐户”和“来帐户”的明细帐(附六)登记方法:“往来行省别”填对方联行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往来行行名和行号”填对方联行的行名及联行行号(以行代替帐号,不另编列帐号);“凭证种类”栏,根据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和种类,填写“邮收”、“邮付”、“电收”字样;“凭证编号”栏,根据联行划款凭证的编号记载,帐户名称填“往帐户”或“来帐户”。
第四节 联行往来核算处理手续
一、划转代收款的处理
1.由签发行根据原结算凭证(无原结算凭证的应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采用邮寄方式时(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如采用电报划款方式时,必须按结算凭证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不得并笔划拨),以通知联作填发电稿的依据,按规定的电文格式填写电报纸一式两联,以一联电报纸加盖公章,登记送电报局拍发电报,另一联电报纸连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同上。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科目 ××户
如收受行收到的是划收款电报,核对密押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电报作附件;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作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会计分录同上。
二、“先直后横”转划款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凡收款单位所在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即同城之内能一次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的付款,应采用“先直后横”的划拨方式转划。具体处理手续:
1.付款行(即签发行)必须加强结算凭证的审查工作,特别是要将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填写清楚,才能办理转划。
2.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所列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所在地,查阅本行《联行名册》中当地建设银行机构,作为联行往帐划收款的收受(转划)行。当地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必须以总行通报指定的集中转划行为收受行。应采用邮划方式时,首先按统一收受(转划)行的结算凭证,逐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一式两份并结出合计数,然后根据划转款清单金额合计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经复核无误后,在“通知”联及一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上分别加盖联行专用章,附有关结算凭证,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收受(转划)行。以“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联行往来转划清单”用附件。
采用电划方式的,不必填制转划款清单,但应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分笔拍发电报,电文要按附表的格式填写。
签发行的会计分录与本节“一”之“1”同。
3.收受(转划)行收到联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和有关结算凭证,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转划款清单作附件;将原结算凭证通过票据清算或同城其他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同时在转划清单上“转划行处理记录”栏注明转划时间及方式备查。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或:同业往来 往来户
收受(转划)行收到划收款电报时,核对密押及有关内容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并注明转划时间及转划方式,电报作附件;第二、三联通过同城票据清算或其他同城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
会计分录同上。
签发行只能按规定的扣款范围,向收受行或其开户单位扣收代付款项,不得以“先直后横”的方式向其他专业银行及其开户单位扣收款项。具体处理手续:
1.由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两联(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收:××科目 ××户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四、年度终了后,收到上年未达联行划款凭证时,只通过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转帐,不必调整上年度帐。记载“上年联行往来”明细帐时,应在摘要栏逐笔注明签发行行名及行号。会计分录:
付(或收):上年联行往来 上年往来户
收(或付):××科目 ××户
第五节 联行划款发生问题和错误的处理
一、联行往来涉及两个银行的财务处理,能否正确办理,不仅影响双方帐务,而且影响单位资金周转,甚至造成银行经济上的损失。各行都必须严格按照联行往来制度办事,杜绝联行划款差错,保证联行划款的质量。如因联行划款发生差错而影响单位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有产生差错一方负责。凡是凭证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最迟两天之内),由签发行负责,收受行发现凭证有误不及时查询的负有连带责任。凡是签发的凭证无误,而是收受行处理错误,由收受行负责。
二、联行划款凭证有误,收受行不得将原凭证退回,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报向对方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必须迅速查复或更正(电报查询查复电文格式见附七)。收受(转划)行在未接到答复或对方更正凭证函电前,区别情况处理。
(一)可以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有效(印章、密押、行名、行号齐全、正确,下同)但所划的款项不属本行所办,能确定开户行或转划行的,应签发联行划款凭证代为转划。
2.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所附结算凭证内容不详或不清,先填制收方结算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以待查复后处理。
3.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漏附件,但能从联行划款凭证确定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内容的,可代填制附件办理转帐。
4.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所划多笔业务中一部分无法转帐的,应先将正确部分转帐,错误部分填制收方记帐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处理。
5.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编号或帐户余额不符,在确认不会发生重复收、付的情况下,可以先行转帐。
(二)暂时不可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种类用错;
2.联行划款凭证的金额与附件金额不符;
3.漏编联行密押或密押不符
4.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验对的。
以上各项暂时不能转帐的有关凭证,应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再行处理。
三、联行划款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
(一)划款凭证的种类用错,如:划收款凭证误用了划付款凭证,或反之,应由签发行用同类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红字冲正,注明“冲销×月×日×号凭证”字样,同时签发正确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一并寄收受行据以冲正。
(二)邮寄划款凭证与所附的凭证金额不符,由签发行查明原因。如属划款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比照上项“一”签发红字冲正凭证及正确凭证一并寄收受行;如属所附的结算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补制正确的结算凭证并附帐务联系书说明寄收受行。收受行根据补寄的凭证转帐(帐务联系书及原错误凭证作附件)。
(三)电报划款凭证电文中划款金额错误或密押错误,由签发行发电更正。
收受行收到后,属于更正金额的,经核对无误后,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补充凭证”办理转帐;属于更正密押的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报注明“密押×月×日更正”字样,并将更正的电报附在原电报之后一并作“联行来帐”记帐凭证附件。
(四)邮划划款凭证或所附转划款清单,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签发行收到查询后,应按原划款凭证存根联或转划清单存根联重抄一份,注明“补寄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转划行收到核对无误后,将原作废凭证作附件,凭补寄凭证转帐。
四、属于误划给本行的划款(包括转划款),不能查明收款单位开户行或转划行的,收受行应另填制联行划款凭证注明原因,将原结算凭证划回原签发行,不得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五、收到属于应寄他行而误寄本行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应按收受行名用银行挂号信代为转寄。不要退回原签发行,同时用帐务联系书通知签发行。
第六节 联行往来帐目的核对
联行往来帐目采取随时核对及定期对帐签证办法:
一、收受行记载“联行来帐”明细帐时,应注意核对本笔凭证号码与上一笔凭证号码是否衔接(指按收受行编号的);凭证上所列余额是否与帐户余额相符。如发现余额不符,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答复收受行,由错帐一方更正。
二、每年十月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十月底止“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附八)一式两联,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号码,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寄收受行。
收受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相符的,在两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回签发行一联;不符的,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往帐行查询,待双方查对、调整相符后,再办理签证。
三、年度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年终“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四联,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行。
来帐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包括决算整理期帐目),相符的,在四联上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联行两联。如有不符暂不签证,应即向对方行查询,双方查清并调整错帐后,再按正确数字办理签证。属于往帐行的错误,由往帐行另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与来帐行签证。年终对帐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往帐行年终如以电报对帐,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请核对”字样。来帐行收到对帐电报、核对相符后,可以电报答复,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相符”字样,不得只拍“核对相符”,双方行应根据电报各自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注明“电报对帐”字样,并加盖本行联行专用章,电报作本行留存联附件,另一联留待报上级行。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试│─┤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付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收款凭证共两张。第一联当通知联,由收受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式├─┤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收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付款凭证共两联。第一联为通知联,由收受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收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注:本凭证的具体尺寸同附一所示。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划款凭│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证编号│ │
└───┴───┘
┌───┬─────┬────┬───┬─────┬─────────────────────┐
│ │ 全 称 │ │ │ 全 称 │ │ 第
│ 收 ├─────┼────┤ 付 ├─────┼─────────────────────┤ 一
│ 款 │ 帐 号 │ │ 款 │ 帐 号 │ │ 联
│ 单 ├─────┼────┤ 单 ├─────┼─────────────────────┤ :
│ 位 │收报行名称│ │ 位 │签发行名称│ │ 代
├───┴─────┴────┴───┴─────┼─┬─┬─┬─┬─┬─┬─┬─┬─┬─┬─┤ 付
│ 人民币 │ │ │ │ │ │ │ │ │ │ │ │ 方
│金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记
│ (大写) │ │ │ │ │ │ │ │ │ │ │ │ 帐
├───────────────────┬────┴─┴─┴─┴─┴─┴─┴─┴─┴─┴─┴─┤ 凭
│ 用 途: │ 付方科目:联行来帐 │ 证
├───────────────────┤ 对方科目: │
│ 备 注: │ 复核 记帐 编制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连边8.5×17.5厘米。
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代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
三、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第三联印黑色。
第二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凭证”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右下角“付方科目”
处改为“收方科目:----------------------”。
第三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通知”字样,右边改为“第三联:寄收款单位”,左下角备注栏改为下列文
字:“上列款项已代进帐,如有错误,请持此联来我行面洽”字样。右下角“付方科目”处改为“银行盖章”字样。
四、收报行根据电报填制补充凭证时,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凭证号码、划款次数、赔偿金额等应填在“用途”栏;第一联
“备注”栏注明签发行行号、行名及帐户余额。用于“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将收款单位开户行填入“收报行名称”栏。
附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
联行划收款 共 页
凭证编号: 年 月 日 第 页
┌──────┬────┬───────────────────┬──────────┐
│ 结算凭证 │付款单位│ 收 款 单 位 │ 转划行处理记录 │
│ │ ├────┬────┬────┬────┼─┬─┬──────┤
│ 种类 │帐 号│ 全称 │ 帐号 │开户银行│金 额│月│日│ 处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转划行行号: 签发行行名(盖章):
转划行行名:
填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色
2.本清单填写一式两联,一联自留,一联随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寄收受行。
3.委托联行转划款无论笔数多少,都必须逐笔详细填列本清单。
附五--附七略
附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对帐签证单
198 年 月 日止
┌───┬───┬────────┬───┬───┬────────┐
│ 往 │行 号│ │ 来 │行 号│ │
│ 来 ├───┼────────┤ 帐 ├───┼────────┤
│ 行 │行 名│ │ 行 │行 名│ │
├───┴───┼────────┼───┴───┼────────┤
│帐 户 余 额│ │最 后 凭 证│ │
│ │ │ │ │
│收 、 付 方│ │编 号 │ │
├───────┴────────┼───────┴────────┤
│ 上项余额请核对,如相符请签 │ 上项余额已核对相符,现签回 │
│回我行 份。 │你行 份。 │
│ │ │
│ │ │
│ │ │
│ (往帐行盖章) │ (来帐行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字。
2.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规定的对帐时间及份数签发。
3.记载"联行来帐"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份数签回对方行。如发现不符, 应与往帐行联系查清并调整相符后,再按正确数字签证。

附件二: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对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的核算”作了修订,为确保联行帐务的衔接一致和科目结转的不错不乱,兹将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截止5月31日营业终了,各级行处停止使用“联行往来”科目。从6月1日起,启用“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两个科目,届时签发行办理联行资金划拨时,一律通过“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按收受行建立“往帐户”新帐;收受行接到6月1日以后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后,以“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按签发行建立“来帐户”新帐。
二、收受行接到签发行五月份签发的(以签发日期和电报发出日期为准)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应按原核算办法,记入“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
三、“联行往来”余额的核对清理。6月1日至15日,为“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在途清理期,处理“联行往来”未达帐项。从6月16日起,按原对帐办法,由行号在后的行,根据“联行往来”科目有关往来户余额,即向行号在前的行签发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收受行接到后,必须立即核对帐目,核对相符后签回对帐回单一联,双方帐目必须在6月底前核对完毕。采用电报对帐时,必须按《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第六节“三”规定的电文格式办理。
四、往来行帐目核对一致,并取得签证单后,各自即按“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余额(对清一户转一户),填制收、付方记帐凭证各一联(对帐回单或电报作附件),将“往来户”余额转入“往帐户”或“来帐户”(按往来户转帐,对清一户结转一户)。转帐时会计分录:
1.“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收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帐户
2.“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付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来帐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联行往来”帐户余额结清后,本科目即不再发生收付。
五、联行业务启用新科目核算后,暂时使用现有联行凭证、帐薄,但须在凭证、帐薄上加盖“联行往来”、“联行来帐”科目戳记,并填明“往帐户”或“来帐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0〕2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和山东省相关规范性文件等,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煤矿安全许可、行政处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监察和处理、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等方面,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了35条要求。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学习借鉴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做法,细化监察内容,突出监察重点,进一步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同时,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92/2010/1020/111027/files_founder_60607863/1813518147.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