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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赵东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2:03:52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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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 赵东海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与追究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主要通过对税务决策、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的法律监督检查,改善税务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发展民主政治,维护廉洁,惩治腐败,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和研究,是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命题。在税收工作中正确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追究,不仅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加强税务行政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
(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涵义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在税收行政工作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从广义上来讲,包括税务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而应承担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本文从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角度出发,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定义为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对执法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本文暂不述及。)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内容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应根据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经审核批准作出、经集体讨论作出、经税务行政复议作出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追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专门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从而为具体落实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3、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4、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5、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还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意义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助于激励税务工作人员扫除衙门作风,克服当官做老爷的封建思想,保持为人民服务、做社会公仆的优良本色。
3、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4、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的必要手段。尽管违法乱纪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所以必须加以严惩。
5、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助于支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参照《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内部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笔者认为可分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作出处理决定、申辩、执行、备案等诸环节。
1、立案。根据工作实践,案件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方面:(1)税务机关自查自纠;(2)人民来信来访举报;(3)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4)其他机关转办、转交。对于经初步确定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应迅速立案,从快查处。同时,《办法》还特别指出: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2、调查。应由专门职能部门——法制机构根据立案的线索和情况,对税务机关或执法人员是否违法,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及后果展开全面调查,并搜集相应的证据。
3、听取陈述。由调查部门结合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询问有关情况。《办法》还规定: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4、作出处理决定。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在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决定。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以下处理:(1)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2)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3)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以归档结案;(4)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5、申辩。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6、执行。由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或经授权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7、备案。应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全面情况和追究决定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汇报并立卷、归档、备案。

通信地址:广州市小北路54号
邮政编码:5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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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话银行非法占有他人
储蓄卡上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花秀骏、卢爱国

[案情]
被告人郑某系江苏沃得集团装配车间装配工。2003年3月至8月间,其利用午休期间车间无人之际,通过车间统计员的电脑分多次秘密窃取了本车间多名职工的工资卡—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为达到将卡上存款据为己有的目的,其在得知可以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将卡上存款转移到指定的联通手机卡帐号上,再通过向联通公司申请销号即可套取手机卡帐号上的现金后,弄了一张名为“王力军”的假身份证,并以此名办理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同年8月10日至13日,其利用被害人疏忽未更改储蓄卡原始密码的便利条件,先后64次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系统将上述职工储蓄卡上的钱款转移至“王力军”的联通手机卡上,金额达51760元。8月14日,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市分行城西支行打印手机发票时,其手机卡上的高额存款引起银行工作人员的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被当场抓获。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察,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争议]
在审理中,对该案的定性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冒用他人储蓄卡,骗取他人存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冒用的储蓄卡不属于信用卡范畴,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得他人储蓄卡卡号,并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卡上钱转移至其个人手机卡上,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一、储蓄卡是否属于信用卡范畴,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前者除具有转帐结算、现金存取和消费的功能外,还具有透支功能,即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后者与前者相比主要不同之处,就是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必须按规定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然后在备用金额度内进行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或消费。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分为转帐卡、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显然,作为借记卡的一种,储蓄卡是不具备透支消费的功能,不属于信用卡范畴,当然也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郑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郑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那是否构成(普通)诈骗罪呢?所谓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中必须具有被骗者,且被骗者实施了“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并且这种交付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郑某在窃取被害人储蓄卡卡号后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利用被害人未重新设置密码的疏忽,顺利地将多名被害人储蓄卡上的钱转移至其个人手机卡上,表面上看好象是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但实际上,卡号和密码是真实的、吻合的,电话银行是基于正确的信息完成的转存手续,是正常的履行业务职责的行为,而不是因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受骗行为。本案的被害人也未曾与被告人接触,被告人也未对被害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案发时,被害人对自己的财物损失还尚未知晓,也就是说被害人不是因为受骗而遭受财产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是隐秘性,就是在财物所有人或被害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采用一定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郑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储蓄卡上的存款的目的,首先利用单位午休时无人,统计员又未及时关闭电脑的漏洞,用事先准备好的软盘将电脑中的本车间职工工资表(附有各职工储蓄卡卡号)拷贝下来。然后,利用多数职工疏忽大意未更改银行卡原始密码的便利条件,和建设银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系统的转帐功能,用已掌握的卡号和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将卡上存款转移至用假名办理的手机卡上。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都是在失主和银行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结合自己了解到的建设银行和联通公司开展的信用卡与联通储值卡业务合作的有利条件完成的。和普通盗窃犯罪相比,郑某只是盗窃手段和技巧高超而已。正如同样是入室盗窃,有人是破门而入,有人是偷配钥匙开门进入,还有人是利用先进的工具开锁进入,其本质都是盗窃。因此,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2〕4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抚州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负责招投标市场的日常工作,进行招标登记,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条 凡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交易各方都应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煤炭、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公路、管道、水运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等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三)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融资项目: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笫九条 凡在规定招投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填写招标情况告知书和交纳场地、服务费:

  (一)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市场进行交易,招标人应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并呈报行政监督机关和监察机关;

  (二)为使招标投标市场工作有效运行,为交易各方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可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场地费和服务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 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限制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第十三条 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法在《抚州日报》和《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xfz.gov.cn)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二)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三)招标人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四)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需要进行邀请招标的,需经计划部门呈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五)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四条 招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一)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规定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经计划部门核准,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委托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且必须具备: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国家和省规定额度以上必须招标的工程最短不得少于20日,国家和省规定额度以下实行招标的其他工程不得少于1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个),否则应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整个评标工作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应从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定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或委托公证机构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正确使用标底。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做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12号令)规定的程序操作,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可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拒绝在评标报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价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通知未中标人,并且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该发布招标公告不发布招标公告的,该招标不招标或化整为零的,泄露秘密的,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串标或行贿的,违法转包的,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各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人和事,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招投标市场的各项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