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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和谐管理执法环境/卞军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0:19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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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 构建和谐管理执法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主题。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我市在深入研究城市管理规律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形成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合力,有效促进了我市“和谐杭州”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构建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始终把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发展、创新、稳定、为民”的要求,始终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体制作为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工作和促进构建“和谐杭州”的战略举措来抓,基本实现了从小城管到大城管、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重单一到重综合、从重载体到重机制、从单兵作战到“市区联动、块抓条保”的转变,城市长效管理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引领“和谐创业”取得了很大进展。
我市在探索和建立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方面,以转变职能为切入口,优化城市管理内部结构,明确了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分配框架,努力解决以往城市中普遍存在的“轻规划、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制。“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集中反映出如下特点:(1)突出综合管理,实行在综合管理下的专业部门分工责任制;(2)突出层级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分层管理,调动各级积极性;(3)突出属地管理,将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块块作用;(4)突出群众参与,动员居民、单位参与管理。为了明确三级城市管理层级的管理职能,我市对各层级进行了明确定位:市—规划、决策,督查调控;区—监督、协调,辖区管理;街镇—执行、实施,检查落实。市、区两级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实街道管理职能,发挥街道管理作用,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街面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统分结合、高效运行”的城市管理体制。2002年市委、市政府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强化城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系和“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全面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格局基本形成。为广大市民营造便利、安全、舒适、文明的城市环境氛围和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活居住、旅游购物、学习创业的新天堂这一“和谐杭州”的目标得到了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二、建立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机构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动态性、反复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有一个专门的部门,对城市管理进行综合性地指挥、协调,保证城市管理这一庞大的系统科学、高效、有序地运转。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要求,2003年7月,我市将原市建委和原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成立城市管理办公室,作为代表市政府行使城市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按照大都市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2004年7月,我市设置了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市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努力发挥牵头、协调、整合作用,城市管理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市城管办认真梳理了城市“四化”管理33个方面内容,确立了“四化”管理目标。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实施,一是建立落实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将城市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根据城区和部门职责,提出目标,明确任务,并与各城区、各部门签订了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纳入了城区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二是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等界定了各部门在城市“四化”长效管理中的职责。印发了《进一步明确市“三化”管理中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三是加强跟踪督查和监管考核。建立了块验收条、市验收区相结合的“块抓条保”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强化了“属地管理”,增强了管理合力,促进了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四是建立并落实城市管理“以奖代拨” 考核制度。将“四化”长效管理绩效与区财政投入挂钩,根据考评确定等级和奖励额度,鼓励城区和各部门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发挥了市级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五是整合资源、推进管理无缝链接。建立了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网络,通过制定落实全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城区城管办工作例会、“四化”长效管理例会等制度,为市、区及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协调、联动搭建了工作平台,增强管理合力。同时,按属地管理和责任主体唯一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牵头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动态协调区域内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加强街道(乡镇)与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管理合力。针对城市管理结合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解决了60多个城市管理边界盲区的划分,管理职责的界定,管理要求的明确等问题。市、区两级联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初步形成了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具体实施、各级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执法体制改革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在城市管理领域确立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有效克服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给社会带来极不和谐因素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批复,我市于2001年在城市管理领域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履行七项职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工商管理方面的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道路行为),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2003年、2004,我市相继先后在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办发[2004]24号文件精神和省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化市场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立了市、区(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着力解决文化市场管理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管理缺失、力量分散等问题。
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执法部门以“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为中心,坚持“依法、理性、科学、亲民”的和谐执法理念,紧紧构建“和谐杭州”这一主题,有力地发挥城管执法在城市管理工作的保障作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的开展工作:一是以机制创新为手段,落实层级执法机制,优化日常巡查机制,探索长效管理执法支撑机,积极走科学执法之路;二是以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开展非法涂写广告、运输车抛洒滴漏、“门前三包”、非法养犬、国有土地违法建筑、破坏绿化、环保“两噪声一污染”的违章查处,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以督查考核为动力,全面履行七项职能。2003年查处案件56875件,2004年查处案件133267件,同比增长134.32%。
四、健全与“和谐杭州”相适应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体制和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与城市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先后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杭州市地下水管理规定》、《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为弥补制度上的不足,市委、市政府还制订了《杭州市城市洁化绿化亮化长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地区市容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州市街景市貌长效管理办法》、《关于认真做好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站点审批工作的通知》等20余个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作业管理方面,制定了《推行市政、环卫设施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方案和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了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大监管工作机制及日常巡查制度。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制定了城市燃气、供水、防汛、防台、隧道、桥梁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这些政策、制度、标准、方案的出台和实施,从各个层面和角度保证了城市管理的统一、有序,使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市城市管理工作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城市面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据我市统计局和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对全市5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有10.2%的人认为市区城市管理整体情况“好”,有59.7%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合计达69.9%。在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先进单位”、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称号的同时,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满意度也在逐年提高。(卞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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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职能,结合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本单位各类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根据其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二)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确定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不同岗位的工作负荷,使职、责、权相统一,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最佳效能。
  (三)结构合理。事业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四)依法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工作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岗位设置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比例,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管理和工勤岗位数控制在编制数的20%以内,财政定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控制在25%以内,各类岗位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一)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根据本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合理设置。行政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
(三)工勤岗位的设置逐步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对于可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勤岗位,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一)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依据,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二)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单位性质、编制、内设机构名称;
(二)岗位设置种类及岗位名称;
(三)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
(四)岗位职责、权利及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任及聘期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受聘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60周岁;女性职工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女性职工在工勤岗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办理退休时在该岗位上累计受聘满10年或连续受聘满5年,达到该岗位退休年龄的,退休费按照该岗位的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事业发展和职能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6〕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行政执法决定;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等情况。

  第六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单位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开展自考自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市法制局。

  (二)组织考评。市法制局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并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的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市法制局根据考评对象的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及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应当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

  第八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具体评议考核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要求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对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按上级垂直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评议考核,评议考核时应当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由主管机关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评议考核,同时征求协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内容或者决定等情况的评议考核,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