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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品与证据种类的划分/奚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15:41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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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品与证据种类的划分

奚玮
(安徽师范大学 法律系,安徽 芜湖 241000)

关键词:物品;载体;证据种类
摘 要:物品因与案件事实联系的角度不同而以不同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从而以其为载体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也就都有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存在的必要性。

无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行政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空间,都必然要触动、影响或者改变客观外界,在客观外界留下“印记”。这些‘印记’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留在人们的记忆之中,一是“印刻”在物品之上。
物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如果某物品与案件事实不存在任何联系,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那么它就不是该案的证据。也就是说,物品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物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方面的,并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特征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所以以物品为载体的证据种类也是多样化的,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然而,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有些人不能正确理解物品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的特有意义,从而导致对物证的概念争论不休,对物证与书证的划分标准也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张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最近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初稿,在分则的证据种类中只规定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5种,而没有规定物证和勘验笔录。
有观点认为,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它待证事实的实物和痕迹。[1] 另一种类似的观点认为,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这种关于物证的定义虽然指出了物证的表现形式,即物品、实物或者痕迹,但其外延过宽,实际上是指以物品作为待证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即实物证据。根据这种定义,凡是以物品的形态表现出来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材料均属于物证的范畴,不但包括通常所说的物证,而且包括书证。其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物品可以产生多种证据种类,也并非所有的物品都能够作为物证使用。物证作为一个独立种类的诉讼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同其它种类的证据存在着区别。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主要是通过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例如,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是以它们存在于犯罪现场而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对匿名信书写人的认定,是通过匿名信的字迹特征来进行的;对毒品、毒物等是以它们的物质属性来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书证是以其中所记载或蕴涵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的某物品是以其上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则该物品为书证。物品对书证来说,只是一种必要的载体。与此相反,物证没有思想内容,物品本身就是证据。倘若某物品一方面以其外部特征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另一方面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也起证明作用,那么,这一物品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对一份匿名的敲诈勒索信,当它以其上的字迹特征来证明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它是物证;当它以其文字内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它是书证。书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载体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这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书证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其证明作用的来源,而表现其证明作用的外在形式、证明方法等只是书证的外部特征。”[3]一般来说,书证都具有书面形式,大都书写在纸张上,但也不完全如此。除纸张以外,其它物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若表达了一定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能证明某些案件事实,那么这些物品也属于书证。如路边竖立的禁止车辆左拐弯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求教信号;在地面、墙壁上刻划的诽谤文字;打上 序号的发动机部件等,由于它们也是用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也属于书证。虽具有书面形式,但却以其存在、所处位置、外部特征等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则属于物证而不是书证。只有当书面材料包含有与案件有关的,该信息内容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理解的时候,它才能成为书证。如果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不表达任何思想或意思,就不能作为书证,譬如一个人乱写乱涂的材料,或一个人只为练字而模仿字帖所写的文字材料,都不可作为书证。另外,这里的记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应从其书面的整体内容来分析。有时犯罪分子把应表达的意思在字面上不写出来,表达的反倒是那些未写出来的字意。因此,“简单地把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文字记载的材料是错误的,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纸张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书面材料等同于书证也是不正确的。书证与物证的划分标准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而不是证据的形式。”[4]
有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只是记录勘验检查和鉴定物证活动的文字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所反映的还是物证的证据力。 [5] 从鉴定结论的内容来看,它包括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上出现的某些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和判断,因此把鉴定结论与书证、物证等又同时作为同一序列的证据种类是不妥当的。[6]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品活动的文字资料,而不是记录鉴定和勘验检查物证活动的文字资料。也就是说,鉴定和勘验检查的对象是物品而不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通过鉴定人对有关物品的属性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得出的判断性意见作为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不仅仅是对作为鉴定对象的物品的客观描述。尽管鉴定结论的对象与物证的载体可能为同一物品,但其内容与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鉴定结论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物证的表现形式。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归属于物证范畴,也是将物品与物证混为一谈的结果。其实,能成为物证的只是物品的外形及位置变化等外部特征,如物品的数量、体积、颜色、状态等,而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物品还有其它方面的特征,如同其它物品的联系等,必须依赖和借助人的因素才能使其发挥证据效力。某些物品、文件或痕迹,只有依靠鉴定结论才能确认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鉴定人绝对不能对鉴定对象只作客观描述,不进行分析判断形成结论。另外,物证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只是一种静态的反映,它所能直接证明的只能是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某一个方面的情况,而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技术手段之上的一种判断,尽管鉴定的对象是某种物品,但鉴定人是运用科技手段,对静态的物品进行分析,去伪存真后得出的,也就是说,案件事实在此是一种动态的反映,是一种积极的反映。正是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明的方式不同,鉴定结论才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科学道理,对证据法来讲是大有裨益的。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行使职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直接观察、检查所作的如实记录,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勘验检查笔录并不是物证本身,也不能代替物证。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它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单个的物证,而往往可以对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书面材料、尸体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作出综合的反映,证据材料之间存在或形成的具体环境、条件及相互关系等,都可以用文字、绘图、摄影摄像、模型等形式加以固定并反映出来,因而具有综合证明作用,体现了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决定了其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
参考文献:
[1] 刘金友.证据理论与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72
[2] 樊崇义.证据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56
[3] [4] 江伟.证据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7
[5] 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56
[6]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4

(载《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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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署 公安部 等


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5日,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 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注册的,一律不准开展印刷业务。
承印图书、报刊的印刷企业,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发给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没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不得印刷图书、报刊。
已开业的印刷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发布后3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违者为非法营业,予以取缔。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歇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 各单位内部印刷厂、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得对外经营。凡需对外经营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印刷企业必须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指定专人详细登记委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刷内容、数量及交货日期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 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禁止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印刷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发现下列非法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印制或委托印制反动、淫秽、迷信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
(二)伪造和仿造布告、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和机关文件等;
(三)非法印制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信封、介绍信等。

第二章 图书、报刊的印刷管理
第八条 领有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承印图书、报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出版单位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年历、年画、台历等),出版单位须出具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各报刊社、杂志社(编辑部)的报纸、期刊,委印单位应出示报纸、期刊登记证。
(三)承印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所在地市、县(含县)以上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由省一级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四)承印外省市出版单位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的印刷品,除委印单位出具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证件外,还须出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准印证。
(五)印刷企业必须按规定在出版物上刊印图书的标准书号或报刊登记证号,以及本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六)印刷企业对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经过批准委印的内部资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更不得自编、自印、自行征订、自办发行、自行销售。
(七)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出版单位委印出版物的纸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转让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制、印刷。

第三章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九条 印刷企业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印带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印刷品,委印单位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承印商标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承印画册、产品样本、说明书、挂历等印刷品,须经当地轻工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四)印刷各种密级文件,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印单位须出具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到承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印手续,到指定的单位印制。
(五)凡被指定可以印刷本条第(四)项所列文件和专用证件的印刷企业,须严格按下列办法办理:
1.参加密件排版、印刷、装订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人审定,各工序派专人负责管理,必要时委印单位可派人监印。
2.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纸型、底片等,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和交接制度。如发现短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印刷完毕,将成品连同原稿、校样、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清点交委印单位,印刷企业不得擅自留存。
3.印刷企业要经常向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参加密件印刷的人员,加强保密纪律教育,防止泄密。
(六)承印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无价票证、有单位名称的信纸信封、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发票、任命状、袖章、胸章等专用印件,均须本单位出具委印证明。印刷企业对上述印件一般不得留样本、样张,如确因业务参考需留样本、样张时,应征得委印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为保管,防止丢失或外流。
(七)凡承印名片,均须委印者出具证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属单位介绍信;个体工商户,须出具营业执照。
(八)宗教用品的印刷,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并由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九)印刷企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从事刻制印章业务。
(十)除公安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可以出售铅字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出售铅字业务,购买铅字的单位,须持写明所需字体、字号、数量及其用途的介绍信。

第四章 对印刷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各类印刷企业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外,在业务上要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除要设立管理印刷企业的专职干部外,可单独或联合聘请一批离退休干部,担任兼职的印刷行业检查员或巡视员,按本办法对印刷企业进行监督。对聘请的检查员或巡视员,须发给相应的证件。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对遵纪守法、经营思想端正、自觉抵制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企业,应予表扬;凡能遵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违法、犯罪案件或破获违法、犯罪案件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给予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收缴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第四、五、七、九条有关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对本地区的特殊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房地局: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对物业管理的实施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范委托管理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物业管
理委托合同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物业管理全过程的内容,能更充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示范文本》是依据我国经济合同和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其内容反映了在物业管理委托活动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体现了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的特点。推行和执行《示范文本》
,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的条款;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减少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各地应当积极推行《示
范文本》,把它作为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宣传,积极推行《示范文本》。要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委托过程中的有关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使用《示范文本》。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分发领取和管理工作,结合《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
规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示范文本》既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也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种情况。《示范文本》第十九条A(甲方权利义务)只适用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B(甲方权利义务
)只适用于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使用。当事人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予以选择。
四、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
座落位置:____市____区______路(街道)___号
四 至:东_____南_____
西_____北_____
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_____。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时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B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移交;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阅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___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元向_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代 表人:_____ 代 表人: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
二、物业管理质量目标



19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