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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郑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7:12  浏览:8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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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郑磊


[内容提要] 宪法修改即修宪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我国民主发展和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使现行宪法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为了确保社会发展,促进民主建设和实现宪政,通过修宪实现宪法变迁应是我们理性的选择,也是我们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修宪 民主 宪政 财产权 迁徙自由权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制度
[作者简介] 郑磊 男 法律系学生
[通讯地址] 日照市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经法学院法律系2001级法学班
[邮政编码] 276826
[联系电话] 0633—8711734
[电子信箱] zhenglei1314@163.com
一、修宪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第119页)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2]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3](第179页)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4]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尽管只有7条,但宪法修改的相关规定便占据一席之地。随后成文宪法国家就相继效仿。在《世界宪法大全》一书上册收录的各国共80余部宪法中,就有60余个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宪法修改的主体、修改范围和程序等问题。”[5]世界上几乎没有不被修改的宪法,“修宪”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权威,实现宪法价值,这也就是修宪的价值。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那么,什么是修宪呢?修宪,即宪法修改,是指在新的宪法产生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需要对宪法规范做出适当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修宪的对象是宪法规范,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变更宪法形式,如宪法规范的构成方式;另一方面是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规范的内容可以通过修宪予以废除、改变或者增加。这也是当
今各国修宪的主要方面。从各国宪法创制实践看,修宪都以不改变原有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制度条件为限。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修宪”对中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价值。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至今已20年了。在随后的实践中,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中国又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八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时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知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特别是八二年以来的三次修宪,使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的权威,[6]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纵观这三次“修宪”,也有种种缺陷:其一,是修宪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三次修改共通过17条修正案,有11条约2/3涉及经济制度,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制度的完善关注不足;其二,是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而规范性不足。[7]因此,中国宪法中政策性内容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原因。其三,修宪过于频繁,削弱了宪法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一部法律之所以被百姓信仰,就是因为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被应用,不断的被认可和遵守。但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宪法却被人为地长期“虚置”,让它处在一种高高在上的地位。很多时候,人们几乎忘记了宪法的存在,忘记了自己本该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取得巨大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中国宪法权威不高,作用有限。这固有宪法实体内容与现实不协调的原因,更关键的在于宪法运行实施的程序安排及不合法。这就是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文明社会的今天会有“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8]会有“中国违宪审查第一悬案”的孙志刚案件,[9]还会有“不明不白被关十二年”的杨志杰案。[10]
宪法的精神和内容本身不允许宪法经常被修改。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1]宪法根本性质就在于它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它主要调整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没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难以为“宪”,契约也就无法保障,也就会出现无数个孙志刚案件。一部宪法一旦制定,靠它的权威性得以实施是第一位的,而权威性又需要稳定性来维护。怎么才能解决宪法为了追稳定性而产生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矛盾呢?对此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探索、逐步深入的过程,我们不可能对今后社会发展做出全面的规划。因此目前只能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行宪法问题太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如莫纪宏博士认为,应对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于江泽民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和要求做全面、系统的修改,使宪法担负起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杨海坤教授则认为应该为全面修宪做好重复的理论准备。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现行宪法的零打碎敲式的修补,由于缺乏长期的通盘考虑,使人愈加感到宪法思路的杂乱无章,与其如此“还不如另起炉灶,缜密论证,尽快制定一部符合宪政要求的新宪法”。[12]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应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充分发挥这一宪法变迁的优势。
我想,在“制宪”还不成熟的现在,广义的“修宪”是可行的。对于广义的“修宪”,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2)能通过实践本身解决的就让实践去解决。“如宪法司法化可以解决许多违宪的问题”。
(3)根据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3]启动至今尚未建立具体配套的操作程序和机制的宪法解释制度,在改革开放的精神指导下,对之加以扩大解释,“逐渐的将现行宪法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制度化和具体化。”[14]在“修宪”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用宪法解释代替大部分“修宪”,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4)如果宪法的规定妨碍必要的制度建立和制约社会发展,在结合宪法解释及成熟的思想理论的条件下,可以部分修宪,条件成熟时可以全面修宪。
这四点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有着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 。但在民主与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广义的“修宪”应该被人民所重视,并且广义的“修宪”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
二、关于我国修宪的设想。
修宪”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题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指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15]各国修宪的主体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也有很大的差别。
我国修宪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首要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我国的修宪体现了人民民主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16](第64条)这样规定就将宪法修改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紧密结合起来,使我国“修宪”能够准确的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人民民主。
中国宪法内容庞杂,除了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利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八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有过三次的部分修改,可修改的内容集中在经济制度方面。而对于民主主体的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足。我认为以后的重点应放在公民权利方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宪政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17](第2页)我国法学界针对现行宪法公民权利列举不足的缺陷,认为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生命权、思想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给予宪法保护。联系我国的基本法和我国对已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社会权利、经济权利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的义务,我国宪法目前应该增添的公民权利只有迁徙自由权和生命权两项。对生命权的保护是基本的,在宪法中明示即可,而我国历来主张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更高层次的权利。根据理论准备的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国的生活实际,我认为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以后“修宪”的重点。
第一,关于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现行宪法仅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就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保护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第十一条第一款)、私营经济(1988年修正案第一条)以及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十八条第一、二款)[18]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现行宪法之中有关私人财产权保障的规范体系也显示出明显的内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对象的局限性,即基本上偏重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保障,也就是主要偏重于对公民生活资料的保障,而民间掌握的大量生产资料尚未得到合法地位,得不到宪法保护。
(2)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体现在财产权保障规范仅仅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构成,而缺少损害补偿条款。
(3)保障对象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规定,置于第一章总纲部分,融入宪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中。
这三方面同时构成了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致命缺陷,所以在“修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将财产权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其次,在程序规范设计中,应遵从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现在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的规范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的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三层结构相辅相成,环环相扣,不可分割。我国的财产权宪法保护体系也应该含概这三部分内容。
第二,关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看,迁徙自由包括国内迁徙自由、国际迁徙自由和归国自由。我国五四宪法也曾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现行宪法取消了这一公民权利,主要是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还不能为公民的迁徙提供充足的、可供自由选择的条件。实际上,我国国民经济已逐步发展壮大,类似孙志刚案件的层出不穷,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并且迁徙自由权本应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在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不应该漠视这一权利。(根据我国法理和宪政原则,以及惯常的司法实践,公民应当享有,而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不得享有。)[19](第219页)在修宪规范设计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迁徙自由,不得侵犯。
三、修宪是我国实现宪政的需要。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20](第732页)
《宪法词典》认为,“宪政,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和法制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21](第351页)“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22](第90页)“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23](第160页)我国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曾经对宪政概念作过精确的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4](第100页)宪政具体是干什么的呢?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制约公共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若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第154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说到底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良法并赋予其绝对的权威,使宪法付诸司法实践。而在现行宪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这两个方面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宪”。
第一, 从理论上分析:“修宪”能加强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整性。而这也正是“现代宪政应当具有的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整性。”[26](第19页)
(1) 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应包括“制宪”的正当性和“修宪”的正当性。
(2) 宪法的确定性是指处于实践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的特征。内容模糊的宪法规范是无法予以实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实施宪法来达到实现宪政的目的。我国现行宪法的确定性不是很完善,在全面“修宪”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部分“修宪”及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3)宪法的功能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晰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应当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任何普通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其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并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作用。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特殊限制除外)因此我们要通过“修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手法和负责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制度的政府。”[27]因此政府职能和权利是有限的,只有这样宪法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现实有效的调整作用。一个不能在实践中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的实现起到现实的保护作用的宪法,是不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的。而要想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也只有“修宪”。
(4)宪法的调整性,是指一个在实践中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整和制裁手段。没有这些必要的实施宪法的调整手段,就无法对违宪事件加以违宪追究。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作为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违宪审查”,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以当今“违宪审查”第一悬案为契机,激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同时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制度。
第二,从历史角度考虑,百年宪政一直是中国人的梦想。回顾历史,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我们以后“修宪”的重点也应放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这是因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宪法转为宪政的关键,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则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28]但是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从清末立宪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百年宪政,跌宕起伏。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29](第41页)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30](第589页)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31]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对宪政工具化的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相当具有普遍性。[32](第64页)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走错的方向,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百年宪政之梦为什么还那么遥远!
以前文反复所提议的修宪以及今后修宪的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不仅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也是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宪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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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舟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为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5〕2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督查、考核和奖惩;

(五)组织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的决定;

(二)监督、举报当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协助监管部门排查制假售假窝点;

(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有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监管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的群众性宣传教育。

三、各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和决策部署,按职责规定组织实施;

(二)定期向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三)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五)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六)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活动,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农产品安全认证体系,协助组织“菜篮子工程”基地建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及质量监督;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负责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检测信息。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水产品市场;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组织制定、修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不合格食品和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组织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质量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核准食品工商企业和经营户的市场准入资格,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组织实施经营企业商品准入制度和市场巡查制度,加强食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商标、广告监管,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建设;建立市场食品质量预警机制,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卫生许可,食品流通领域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领域的卫生许可及监管;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检查;负责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查处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按规定报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收集、评估和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负责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的建设。

(七)经济贸易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整顿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组织协调“三绿工程”,实施食品现代流通网络建设;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查处私屠滥宰行为;指导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推进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八)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协助支持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和登记,负责进口食品的认证验证;负责对国家规定目录内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收集动植物疫情信息,负责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县(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所在地的食品安全负相应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责任。

(四)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作出总体部署,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下级政府和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存在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发生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受到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质量警示的地区,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限期整改和治理。

(五)市、县(区)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因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蚌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价、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行为管理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成立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日常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各业务科室、建管局、开发办、房地产监察大队及各县区(含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上报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九日前将上季度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形成纸质表格统一报信用评价办公室。

  第二章信用评定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价每年年初由评审委组织对上一年度的评审,并在3月底前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并在“蚌埠市建筑管理之窗”网站公布(网址:www.bbjgj.com),企业信用评价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不含90分)以上,信用优秀。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好,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6分至90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好,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75分,表示在企业诚信度、企业素质、诚信意识、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某一方面或者诸方面一般,企业的综合信用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表示在企业诚信度、企业素质、诚信意识、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某一方面或者诸方面差,企业的综合信用差。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第四年度自动降为B级。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AA、AA、A等级企业,直接变更为B级:

  (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二)1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以上的;

  (三)重、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严重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查属实的。

  直接变更为B级的,不受年度考核时间限制,行为发生时即时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市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及程序: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年底前企业将《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信用评价办公室。

  (二)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的季度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企业申报材料,确定初评结果,并在“蚌埠市建筑管理之窗”网站公示10天。企业、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信用评价办公室。

  (三)评审委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听取企业和社会的意见后,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终审,形成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四)评价结果在“蚌埠市建筑管理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十条市外入蚌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本市企业评价方法及程序执行。信用记录的采集仅限于在蚌承接的工程项目,评定的结果原则上在蚌适用,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章信用监管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实行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时给予支持和扶持;

  (三)企业在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资格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实行蓝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进行程序性的查验;

  (二)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三)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黄色监管:

  (一)半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进蚌备案证有效期为6个月;

  (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

  (三)对企业承接的工程实行严格监管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十五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实行红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复核;

  (三)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对主要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对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企业1年内不准予升级、增项;

  (五)取消企业1年内在蚌承接工程业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A级以上。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招标机构出示《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可将信用等级作为招标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中标。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组织企业信用评定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由信用评价办公室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序号评价标准分值自评得分初评得分评审得分备注

  1.基本信用评价企业资质管理(15分)1.1.1企业管理:企业年度工程收入达到相应资质标准60%-99%的得5分;100%以上的为满分,59%以下本项不得分。8以企业提供的税票为准

  1.2.1企业业绩:企业上年度有一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得4分;否则不得分。4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1人力资源:企业执业资格人数符合资质标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3

  安全文明管理(30分)1.4.1无安全事故的得10分;被市级以上通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扣2分,重大的一次扣4分,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事故不得分。10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文明工地制度健全落实有力的得6分;企业对安全巡查少于规定次数一次扣1分;被市本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分,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受到表扬的一次加2分。10

  1.4.3企业安全组织机构齐全得4分;少1人扣1分。4

  1.4.4完成安全质量标化工地创建任务的得6分,每缺一项扣2分,二级以上企业未创标化工地的本项不得分。6

  质量监督管理(30分)1.5.1无质量事故得8分。一般性质量事故通报一次扣2分,较大质量事故一次扣4分,质量表扬通报加2分。16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工程质量体系及制度健全的得6分,一项单体工程不健全的扣2分,违反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每次扣4分。6

  1.5.3全年无质量投诉得6分,因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6

  1.5.4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得2分,未通过不得分。2

  项目名称序号评价标准分值自评得分初评得分评审得分备注

  1.基本信用评价市场行为管理(25分)1.6.1基本建设程序完备得5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次扣3分,二次以上本项不得分。5

  1.6.2履行合同约定得4分,有投诉违约行为的一次扣2分。4

  1.6.3招投标行为规范的得6分,违反一次扣2分,被市场禁入的本项不得分。6

  1.6.4按管理规定分包得4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次扣2分,出借资质的一次扣2分。4

  1.6.5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得4分。劳务用工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因农民工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本项不得分。受到表彰的加2分。6

  2.奖励加分(+20分)2.1获得鲁班奖及国家3A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加8分,黄山杯奖加5分,珍珠杯奖加2分,其他全国行业性质量安全和科技奖加5分,其他省级行业奖加3分。企业获得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加2分,获得省级的加3分,不重复计分。--

  2.2年度获得全国行业先进企业的加3分,先进个人的加2分。被评为省、市级先进单位加2分。--

  2.3年度获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的加4分;编制国家级工法的,每套加4分,编制省级工法的,每套加2分。--

  2.4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加3分,获得市级科技奖的加2分,不重复计分。企业拥有自主专利技术,每一项加1分。--

  2.5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扶贫帮困、参加抢险救灾,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本项最高加4分。--

  小计

  项目名称序号评价标准分值自评得分初评得分评审得分备注

  3.不良行为扣分(-20分)3.1由于“欠薪”或处理重大事件不利,造成群访或群体事件的扣5分。--

  3.2谎报或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对事故调查的等扣5分。--

  3.3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按《蚌埠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B级一次扣2分,C级一次扣4分,D级一次扣6分;项目经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B级一次扣1分,C级一次扣2分,D级一次扣3分。企业、项目经理同时记录的,按最大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小计

  合计

  4.一票否决4.1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规定,受到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

  4.2累计死亡2人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以上的。--

  4.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4.4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4.5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6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

  4.7其他其他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核查属实的。--

  初评意见年月日

  评审意见年月日